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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监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
例,也就是说,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
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
价值(或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
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的交易和事项
本章所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以下交易和事项:
(一)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
所谓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其所
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
业。本章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
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
为代价,而不是单方向的非互惠转让。实务中,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
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如政府
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屈于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货
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l6号——政府补助》。
(二)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l2号——债务重组》;
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换人非货币性资
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