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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银行结算帐户

作者:冯任佳 当前章节:8705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16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这里的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从该定义可知,银行结算账户是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这与储蓄账户不同,储蓄账户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帐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最后,银行结算账户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定期账户不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3.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这里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几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里所指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规定的还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因此,银行结算账户还可以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4.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 一个单位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4) 守法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备。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2.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期内向开户银行掉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书,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但是,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 基本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会,以及存款人的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

3.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体有:{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2)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如果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 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理论依据。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五、 一般存款账户

1. 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 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开立,没有数量限制。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2}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2) 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关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六、 专用存款账户

1. 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与范围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3.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书和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七、 临时存款账户

1. 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会。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 设立临时机构;

(2)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 注册验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 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有关部门的批文。

另外,第(2)(3)两种情况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八、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就是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的账户,既有活期储蓄功能,也有普通转账结算功能,还可以作为支付工具。

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工资、奖金收入;

(2)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证收益;

(5) 个人贷款转存;

(6)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 继承、赠与款项;

(8)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 纳税退还;

(10)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 其他合法款项。

另外,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 奖励证明;

(3)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4) 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5) 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 借款合同;

(7) 保险公司的证明;

(8) 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 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 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有关收款收据。

(1) 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 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有,银行应按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 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九、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宝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使用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区),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要求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立存款账户的种类不同,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 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上述第(2)(3)两种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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