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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作者:冯任佳 当前章节:14970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16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管理。

一、 税务登记

(一) 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掌握经济税源,贯彻税收法令,加强税收监管的基本手段,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进入到税务管理的视野。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务源的分布情况。

(二) 税务登记的范围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 税务登记的种类

现行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1. 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设立)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而到税务机关佃理的纳税登记。

(1) 开业登记的对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

{1}企业(即从来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个人工商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其他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外,也应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应该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其他纳税人和扣缴税款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对象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 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期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保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佃理注册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原件及其复印件;(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凭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7)权威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为此,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事求是地填报登记表中的有关项目。

《税务登记表》的格式参见表3-1。其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宝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4)核算方式;(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字号;(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9)其他有关事项。

(4)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

[1]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各类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及他企业填用。

[2]分支机构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各种类型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填用。

[3]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4]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填用。

[5]涉外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填用。

(5)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1]受理。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及要求服送的各种附列资料、证件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登记,并根据其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2]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6)税务登记证的核发。《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证件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发经税务登记证件。具体规定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2.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录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涉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改变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变得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

[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3]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等。

[4]审核、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

[5]发证。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的办理流程:

3. 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及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停业、复业登记的办理流程:

4. 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1)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冷峻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期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

(2)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如关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下列资料、证件报税务机关: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管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主客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内容。由纳税人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含分支机构名称)、注销原因、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及日期。

由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发票缴销情况、税款清缴情况、税务登记证件收回情况。

[4]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审阅其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后,督促纳税人做好下列事宜: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经税务机关查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发票管理工作环节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发票管理环节按规定清票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发票缴销情况,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纳税人向征收环节清缴税款;征收环节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5]核实。纳税人持由上述两具环节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交登记管理环节;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并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送稽查环节。

若稽查环节确定需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进行实地稽查的,应在《税务文书传递单》上注明的批复期限内稽查完毕,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税款清算情况,及时将《税务文书传递单》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返还税务登记环节,登记部门在纳税人结清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后据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递交《税务人迁移通知书》,并附有《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款使用完的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办理流程:

(四) 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税务机关应定期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靠水吃水一致。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1. 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外):

[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办理其他有关税收事项。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 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的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介上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补发新证。

(五)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自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纳税人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 发票管理

(一) 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刑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宝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同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199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莱阳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将发票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现代化的轨道。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 发票具有合法性。

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发票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

2. 发票具有真实性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的记录;对外来的发票进行严格的把关,支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税务机关通过对发票开具情况实施检查监督,可以全面、准确地了解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状况。

3. 发票具有时效性

发票是一种经济信息的载体,为了便于从发票中获取和利用经济信息,要求填开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

4. 发票具有共享性

发票是经济信息的重要载体,填开方和取得发票方都具有共享性。同时,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等部门通过发票可以了解的经营状况,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提供了详尽的信息。

5. 发票具有传递性

发票从印制、运输、存储、发售、开具到记账有一个的传递过程。发票只有通过传递,其信息才能为人们感知并接受,才能找到它的归宿,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对于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发票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凭据,从而有利于加强部门和行业的管理。

(二) 发票的种类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和使用管理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一个抵扣联,由收执主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一般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专用发票是特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按照征收管理的范围又能可以划分为一般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两类。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隶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范围,其式样和印制及管理规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也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科额、和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样式见表3-2。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及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务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8}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务、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9}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构、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不得涂改;[2]项目填写齐全,票、物相符,即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3]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的金额一致;[4]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6]不得开具仿造的专用发票;[7]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8]不得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9]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10]使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另外还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 [1]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税单位、金额。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增值税合并定价方法,应按有关规定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单价、金额。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对通过换算使单价、销售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方法的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发票上的“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栏。但必须在发票后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3]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数前用¥号封顶,在“价税合计”栏大写合计数量前用?符号封顶。

“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应填写征收率6%。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

[1]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2]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会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关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纳税人发生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纳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2.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发票样式参见表3-3。

(1) 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标示产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市)国税局审核,省辖市国阁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

[2]企业必须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发票,个别纳税户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统一发票票样的,由省辖市国税局报省局批准。

[3]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原则上一次印刷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2)跨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办法。

[1]临时到本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收取发票保证金应当依法开具收据。

(3)纳税人购领和缴销普通发票的要求。

[1]有购领资格的纳税人购领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办税人员资格证;发票购领审批单;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普通发票购领卡。

[2]企业缴销普通发票时,应将每本发票填开的汇总数据,作废发票号码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封面上,将《增值税销项发票明细表》第二联粘贴于发票封面后;填写《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并加盖公章;如每次发票缴销量超过10本,可另附《发票销号汇总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4)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1]若购销双方发票均未入账,购货方应将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发票后粘贴在该份发票的存根联上,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2]若购货方发票未作账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应将原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发票后,在该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发票,将注明作废退还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面,撕下红字发票记账联入账,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

[3]若购货方发票已作账务处理,发票无法退还销货方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由购货方出具的退货(含部分退货)或折让书面证明,据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应粘贴于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购货方入账,红字发票的记账联由销货方入账。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总、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专业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 发票的领购

1.[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2]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证明,也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授受服务或者发生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3. 领购发票的程序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领购的办理程序:

(四)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 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 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区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应于丢失发票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五) 发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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