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通过不同的方式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的征收活动。
一、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也称税款征收方法,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各税种的特点以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和组织征收税款入库的方法。
(一) 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
1.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账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其应纳税款,并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当地开户银行划缴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适合于掌握接收法律法规,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 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但已经建账核算以及能够控制其材料耗用、产量和销售额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的小弄厂矿和作坊。
3. 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 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所有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二) 税款缴纳方式
1. 纳税人直接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申报前,先自行向国库解缴税款,然后再以国库经收处的回执联和纳税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种缴库方式适用于在设有国库经收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纳税人。
2. 税务机关自收入库
这是由税务机关直接收取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的缴纳税款方式,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收取的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扣缴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
3. 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简洁规定,负在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
4. 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代为缴入国库。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难于控制的领域。
5.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的适当使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降低税款征收成本。
二、 核定应纳税款
(一) 核定应纳税款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 核定税额的方法
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应纳税额更接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应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纳税额: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失算或者测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 关联企业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进行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