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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作者:冯任佳 当前章节:15099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16

会计核算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也称反映职能。它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为有关各方面提供会计信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折基本要求、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财产清查、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会计账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的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而设置账簿是必备的前置程序。设置账簿在整个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现实社会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许多与设置账簿不合法有关。目前,有的单位根本没有建账;有的单位只知道保留原始单据,形成所谓的“包包账”“捆捆账”;有的单位虽然有账,但账目不全;有的单位则是账外设账,将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根据需要在账簿之间进行内部转移;等等。为了纠正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问题,《会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依法建账是指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账册。依法建账是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

会计账簿的真实性是指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而设置,所选择的会计科目等会计账簿要素均为经济业务事实的记载、反映。会计账簿的设置、保管、登记,以及对账、结账等会计行为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内在要求。不得虚构账簿内容或变造账簿记录。

保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是指会计账簿的实有数量、记载内容等没有任意缩小,会计账簿能够全面地反映单位的经济状况。会计账簿应当有专人保管,专人登记,其交接手续应当严格保证账簿安全,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账簿的保管工作。

(三) 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它所提供的信息是单位内部管理者、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势必无法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单位情况、进行决策的需要,甚至会导致错误的决策。为此,《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本条的含义是,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也就是说,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据为依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1)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真实客观真实的要求,会计确认必须以实际经济活动为依据,会计计量、记录的对象必须是真实的经济业务,会计报表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粉饰会计报表等。

(2)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与“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相对应的,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目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基于不同的目的或需要,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篡改会计数据等问题时有发生,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会计信息失真,使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利用,会计核算就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会使用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它的含义是,如果单位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统称为会计资料。通过本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是:

(1) 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会计资料,是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关键性措施。会计资料的真实就是会计核算资料的文字说明、金额、数量、业务发生时间等记录都有根有据,与经济活动的事实相符,不估算,不歪曲捏造;会计资料的完整是指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都必须一项不漏地、全部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漏记、少记,不得在正式账簿之外另设“私账”,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设“一本账”。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2) 会计电算化使用的软件及生成资料须合法。会计电算化主要是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人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替代部分由大脑完成的对会计信息的处理、判断和分析的过程,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工作中的简称。国家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适用于手工记账,同时也适用于电算化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有关规定。该法规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为: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3)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计法》在规定了生成和提供会计资料“应当怎么做”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禁止做什么”。《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误会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要求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单位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方法,具体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一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关于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这些核算方法都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适用于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这就为各单位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但是,单位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要保持一惯性。因为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据此计算出来的会计资料也会存在差异,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使不同会计期间的核算结果缺乏可比性。一惯性主要是为了使同一单位在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所以,在会计核逄中坚持一惯性,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便于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纵向比较。同时,会计处理方法的一惯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防止单位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弄虚作假。因此,《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各单位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核算资料,也称为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同时也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一条重要措施。

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看,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但要通过阅读某一会计期间的报表来掌握单位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善,而且要能够比较单位不同时期的会计报表,以把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趋势。为了比较不同的投资机会等原因,报表使用者还需要能够比较不同单位的会计报表,以评估不同单位相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因此,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对于同一单位在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发生的相同类型的经济业务,应当采用一致性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类型的经济业务,也应采用一致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此外,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可比性原则,不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制约和防止会计主体通过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人为地操纵资产、成本、利润等会计指标,弄虚作假,粉饰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可比性原则并不要求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绝对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各单位可以根据客观性与相关性原则的要求,改变不宜继续使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而选用更为相关和可靠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在下述两 种情形下,单位可以变更会计处理方法:(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即制定了新的会计准则,或修订了原有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会计处理方法。(2)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后,能够使单位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更为可靠、更为相关。

(五 )会计记录文字的要求

会计记录文字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表述各种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文字的国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丰富多样,但是,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讲议和社会资源,必须规范统一。《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中文是我国的官方文字,为保证会计记录的清晰明了、相关可靠,便于对会计信息的处理和使用,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同时,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各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表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在衽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实用性和可理解性,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再使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另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处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组织的数量逐渐增加,为方便其会计信息的操作、流通、可允许其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六)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也称会计核算的对象。会计核算的对象又 是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也可以说是每个单位经济资源取得和运用。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基金等。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是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直接关系到单位资金的增减变动,而款项和有价证券又是各单位的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所以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款项和有价证券内部会计控制,及时反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保证其流通性和安全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但不以货币形态存在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设施等等。其中,一部分是单位的流动资产,一部分是单位的固定资产。这些财产物质的价值较大,在单位的资产总额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的管理和核算,及时办理会计手续,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秩序,合理降低其成本费用水平,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债务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单位享有经济上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经济上的义务。其中,债权是指单位可以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并能够得到法律保障实现的、以货币表示的资产或劳务,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和债务是各单位在其日常经济业务中产生的,其发生的种类、时间和规模,会直接对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各单位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监督其债权债务的发生、收回或者偿还、结存情况,防范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的发生。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是指投资人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资本所表明的是企业的产权关系,即企业的所有者是谁,所有者的权益有多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明确界定企业的产权关系,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在会计上加强对资本的核算。

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政府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单位资本、基金的增减,直接涉及企业所有者(或投资者)在企业所享有的权益比例的变化,或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责任与义务等。因此,各单位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的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债务的减少,同时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增加,但是,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对于财政总预算会计来说,收入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法令和法规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收入是指各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支出是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能、发挥其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支出和损失。其中,政府的财政支出表现为各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表现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按规定可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生产耗费(即各项资金支出)。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所发生的按规定不能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其损益的资金耗费,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成本是指公司、企业为生和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的费用,即以产品为对象计算分配的费用。

各单位所发生的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不仅是各单位确定其盈亏状况(或收支结余状况)的直接依据,而且它也直接影响其财务状况。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等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都应该通过定期结账计算该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由于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涉及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投资者的利益分配等,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税法、其他经济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正确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

7.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之处,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

《会计法》将各单位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交易或会计事项,尤其是可能出现的新的会计事项作为“其他事项”纳入各单位的核算范围,主要是考虑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经济发展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保证所有的经济业务事项都能依法及时得到核算和监督。至于这些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则由国务院主管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二、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我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年度。这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税务、计划、统计的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

三、 记财本位币

会计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尺度,但由于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可能涉及到多种货币,这就要求会计核算选择某一种具体的货币来统一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这种选择就是确定记账本位币的问题。记账本位币是指会计主体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反映财务成果、编制会计报表采用的货币。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的记账本位币都 是企业所在国使用的货币。我国《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确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之后,其他币种的货币均为非记账本位币,即会计上的外币。凡以记账本位币记量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可在会计处理时根据其实际发生额直接记入账户,对于各项以外币计量的经济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则要通过货币换算,将外币换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后记入账户。

在我我,人民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也是境内大多数单位的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货币,具有广泛的通用性。以人民币为统一口径的会计信息,其相关成本也最低,因此,《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我国一些大型企业也已经走出国门,或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扩展业务,或直接在境外开办子公司进行跨国经营活动。这些都使我国企业涉外经济业务日益增多,外币业务在会计核算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等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需要,所以《会计法》允许这些企业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但这些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应当折合为人民币反映,一般以当地的货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也以当地的货币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但为了便于国内有关部门了解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报送会计报表时应当折合为人民币反映。

四、 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简称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用来登记账簿的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它是会计工作的开始,也是会计对经济业务进行监督的重要环节。《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 原始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对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载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证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原始凭证记载着大量的经济信息,是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完成的最初文件,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1)原始凭证基本要素、填制或取得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凭证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接收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位和金额。另外,原始凭证一般还需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的基本要求是: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相应地,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由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必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

{8}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9}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10}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或本身具有套写功能,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2)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通过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经过严格审核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这是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的基础。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整理填制的,应用一定的记账方法和会计科目,将经济业务内容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的,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分录凭证。记账凭证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为此,《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对编制记账凭证作出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 内容要求。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 顺序编号的要求。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 对所附原始凭证的要求。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责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章,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4) 对填制错误的改正要求。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5) 采用电算化的打印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6) 空行注销要求。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五、 会计账簿及其登记要求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科学的设置与登记账簿对于全面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会计账簿能提供系统、完整的会计信息,是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的重要依据,是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其次,会计账簿是会计档案的主要资料,也是经济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有利于对这些重要经济档案进行保管和查阅。为此,《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经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 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每一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记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

(3)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4)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这样,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查账工作。

(5) 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在会计上,数字的颜色是重要的语素之一,它同数字和文字一起传达出会计信息。如同数字和文字错误会表示错误的信息一样,一旦书写墨水的颜色用错了,其导致的概念混乱也不亚于数字和文字错误。

(6)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 ”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7) 每一账页面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也就是说,“过次页”和“承前页”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本页最后一行内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然后过次页并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另一种是只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写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不在上页最后一行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后过次页。

(8)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六、 财产清查

反映和监督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保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各项财产物资的使用效果,是会计核算的任务之一。企业的各项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各面财产物资,以及各项应收、应付结算款项。财产清查就是通过对单位各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进行实地盘点、查询核对,以确定其实有数,并查明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需要通过填制、审核会计凭证和登记账簿才能够得到正确反映。但是,账簿记录的正确性还不足以说明账簿记录的客观真实性,即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会造成账存数和实存数不符。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收、发财产物资时,由于计量、检验不准确而发生品种、规格和数量上的差错,使得所填制的凭证与实际情况不符;

(2) 各项财产物资在保管、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由于受自然因素或者其他条件的影响,发生了数量上或质量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在会计核算中是不反映的,于是造成账实不符;

(3) 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而发生财产物质的霉变、短缺和毁损,以及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差错;

(4) 不法分子钻企业内部管理漏洞进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而发生财产损失;

(5) 在凭证和账簿记录中出现漏记、错记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账实不符;

(6) 由于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和意外损失;

(7) 由于在结算过程中账款未到达或拒付等原因,造成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结算往来款项上的不符。

(8) 因此,为了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我国《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七、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作用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真实、公允的信息,用于落实和考核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有助于包括所有者在内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定。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等有关规定进行;

(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

{1}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

{2}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3}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4}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了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面是否相符;

[2]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会计报表之间,以及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9}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在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八、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病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范围、期限、保管要求和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一) 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等五类。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 其他资料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根据规定,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 会计档案的保管

1.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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