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的重要保证。
一、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可见,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原则上各单位都需要设置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会计机构。但是,由于各单位的经营和业务规模、会计业务的繁简等情况不一样,各单位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需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因素:
1. 单位规模的大小
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 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相反,经济业务简单或财务收支不大的单位,则可以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但一般应在本单位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以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要求进行。
3. 经营管理的要求
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性。
由此可见,会计机构的设置形式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是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即各单位依法设置独立负责会计事务的内部机构。
其二是不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即单位根据自身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不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门的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事务,这是会计机构设置的另一种形式。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 代理记账
(一) 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收取一定劳务报酬的行为。
近年来,由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大量出现,现有会计人员的数量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另外,由于有些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较小,人员不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因此,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合法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制企业中,它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所以,各单位必须依法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担负着组织、领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重要职责,其素质和行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所以对其任职资格条件加以严格规定是必要的。
四、 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能的“门槛”。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明确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新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同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全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 会计从来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八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资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纳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同时,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会计从来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 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型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虑,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做出如下规定:
(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考务规则、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阅卷、统一制定合格标准。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
(2)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衽集中考试,原则上每年考试一次,一般安排在6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发考试成绩合格证。考试成绩合格证自考试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3) 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实行分散考试,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报名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发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
(4)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是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既是持有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行业准入证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依据,同时也是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会计队伍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
财政部2005年3月1日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离岗备案制度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的会计从来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变更登记制度
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从事会计工作情况;受到表彰奖励的情况;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的情况;学历或者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变化等情况。
持证人员的上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向所属会计从来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
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006年11月20日财政部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关地“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的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3) 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1)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2)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3)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率、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1) 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当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2) 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3) 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4) 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 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 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 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 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6) 会计人员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1) 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2) 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3) 系统地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4) 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
7. 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 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还对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基本职责以及聘(任)用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外,该条例第七至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各等级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其内容包括:
1. 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 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会计员主要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
(2) 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助理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者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2)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师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胜任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务;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3.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等。
(2)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任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或管理一个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4.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高级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的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等。
(2)高级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以上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规定限制。
(二)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根据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补充的规定,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考代评。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精神,自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2000年9月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试级别、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聘任制度、证书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一年内一次通过合部科目考试的方法。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精神,自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
2.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务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行为;
(3)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 会计工作满四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报考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
(2) 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取得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三年;
(3) 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两年;、
(4) 取得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已取得会计学副教授或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假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录取。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瘵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两年,或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六、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管理职能。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出如下规定:
1.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3)出纳岗位;(4)稽核岗位;(5)资本、基金核算岗位;(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9)总帐岗位;(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1)会计电算化岗位;(12)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其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的传递真实可靠、及时有效。各单位的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不同,其会计工作的组织方法、会计人员的数量和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分工也不同。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分设、有的合并、有的不设,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为原则。如有些小企业,只设置会计主管岗位、出纳岗位、存货核算岗位、成本核算岗位和综合岗位等五个岗位。
2. 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单位内部牵制制度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其基本控制目标包括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及时发现、纠正和防止错弊,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但是,从近几年税收物价大检查、审计和会计工作秩序整顿中暴露的问题看,不少单位在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上存在岗位职责不清、人浮于事、手续混乱等问题;在一些小型经济组织中,会计、出纳一人兼任,或者出纳与财物保管一人兼任,为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等违法乱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隐患甚大,造成损失的也已不在少数,这是很值得各单位重视和引以为戒的。
3.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违法乱纪,保护会计人员。
4. 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是为了分清每一位会计人员的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从而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的工作;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的工作。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培训。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七、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执业的公正怀,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会计工作中,由于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亲情关系而共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
八、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 交接的范围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 交接的程序
根据《会计法》的要求,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具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以便会计机构早做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为了防止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被批准后,少数会计人员不办理会计交接手续,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
2. 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 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