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用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 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怍。
具体要求是:
(1)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2)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面,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以确认银行存款实有数;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等。
(5)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 专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起督促、公证作用。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5.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及监交人职务和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 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使接人员在交接期间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