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教材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主要介绍了五个案例。要求掌握案例的分析过程。
内容讲解:
案例一
一、 基本案情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批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根据《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兴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那也是履行手续,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我是按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在该单位实习的大学生张某、李某听他们各自的陈述,觉得他们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单位的会计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是他们根本不了解会计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以及实习生张某和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二、案例评析
1、(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观点不正确:
(2)《会计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要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
(3)董事长,总经理都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1)总会计师的观点不正确,
(2)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而非审计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和免除会计责任。总会计师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报告的质量要负责。
3、(1)会计科长的观点不正确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3)会计科长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综上所述,实习生张某、李某的观点正确。该单位会计工作不能做好的主要原因是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会计人员不懂会计法,只有掌握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案例二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1997年起任总经理。2003年12月,因公司业绩突出收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等问题,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
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灭、灭失严重。
3、3个月前,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
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
5、近3年的账面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
分析上述情况是否违法,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分析
1、上述资料中的1、2、4条属于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后果是: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述资料中的第3条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的补救措施。
3、上述第4条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回避制度,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4、上述资料中的第5条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2000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审阅该学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时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2000年末余额较年初余额有大幅上升。检查人员接着调阅了2000年度与“其他应收款”账户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2000年度借方发生额中,有3笔应收款金额共计20万元,在记账凭证后未附原始凭证。
检查人员经询问校方得知“为解决曾向学校提供过资金赞助的某乡镇企业甲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公司临时借出20万元资金,学校并未向该企业收取利息”。检查人员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过查阅有关资料,得知甲公司与该学校订有有息贷款协议,甲公司至2000年底已以现金方式向该学校支付了利息1.5万元。
检查人员以上述对甲公司检查的结果为基础,对该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了质询,在上述事实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学校将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学校的小金库的事实,
分析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何种类型的会计监督,除此以外,还有哪些类型的会计监督。
二、案例分析
1、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政府监督。因为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政府监督内容包括: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账簿;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本案中财政部门对市属学校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合法、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的检查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2、我国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3、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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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5日,某商业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审核一笔托收付款凭证时,无意中发现其商品单价每台高出合同价40元,总差价24000元。当时业务部门已经在付款凭证上核对,签字同意付款;并且由于该批商品进货及时、对路,已经全部售出,为公司赚了一笔可观的收益。进货业务员也因此受到公司领导的好评。但张某想到自己是会计,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在发现托收凭证与合同不对后,张某找到业务员,要求核实情况。业务员一听要核实进货价格,态度蛮横的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又要求他提供合法的凭据,否则拒付差额款。业务员说是对方电话通知涨价,合同价已经更改。张某给供货方打电话,查询此事。对方回答:货款未涨,但我方业务员已“借”走现金24000元,要求一并托收。事实真相查清后,向单位负责人作了专题汇报。
二、 案例分析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本案中,张某作为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赋予给会计人员的职权,发现账实不符时,依法履行了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杜绝了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作用
案例五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王某在审查原始凭证时,发现业务员李某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和张某提供的购货发票存在问题:李某的住宿费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张某提供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经审查是伪造的发票,王某应如何处理?
二、案例分析
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2、本案中,王发现李某提供的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仔细研究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因,若是认为的涂改所致,则属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若是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开票单位重开发票
对于张某所提供的伪造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王某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008年案例分析题
【2008年案例分析题】
A公司2007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和事项:
(1)1月,公司会计科原科长张某因退休与新任会计科长李某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换手续,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监交。2月,新任会计科长李某发现原会计科长张某2006年曾经办支付的一笔货款与发票金额不符,遂找张某询问。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会计上的任何事情与本人再没有关系。
(2)5月,B企业人员到A公司要求调阅A公司有关会计档案资料。会计科长李某考虑到B企业是A公司的长期供货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遂让会计科人员予以配合,并经会计科长李某签字同意后,将A公司部分会计档案资料借出。
(3)7月,公司外购一批原材料,货款已付。会计科在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收到的购货发票“金额”栏中数字有更改迹象,并在更改之外加盖了出具发票单位财务专用印章。会计科经查阅相关购货合同,确认更改后的数字是正确的,之后,据此登记入账。
(4)11月,公司档案科会同会计科清理会计档案,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将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全部销毁。事后查明,在销毁的该批会计档案中,有若干张系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5)12月,因经营管理和市场等原因,公司当年经营业绩滑坡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要求会计科“动动脑筋,确保完成全年利润目标”。之后,会计科长李某通过虚增营业收入、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手段调整了公司财务报告,“完成”了当年利润目标,并按法定要求将公司财务报告对外报出。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原会计科长张某与新会计科长李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公司原会计科长张某与新会计科长李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公司原会计科长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会计上的任何事情与本人再没有关系”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公司原会计科长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会计上的任何事情与本人再没有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理由是:根据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3)公司对外提供查阅和借出会计档案资料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公司对外提供查阅和借出会计档案资料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是: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公司对收到的“金额”栏中数字有更改迹象的购货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公司对收到的“金额”栏中数字有更改迹象的购货发票的处理是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是: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开。
(5)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规定。理由是: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为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公司董事长对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公司董事长对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公司会计科长李某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参考答案】会计科长李某违反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007年案例分析题
【2007年案例分析题】
某食品公司2006年发生以下事项
(1)3月,公司财会科长张某脱产学习12个月。公司经理办公会认为张某脱产学习时间较长,决定由会计王某主持财会科工作。随后在出纳赵某的配合下,张某与王某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
(2)6月,某供货商多次到公司催要货款。合同约定交货时付款。货物早已验收入库,但货款一直未付。为了解决当时困境,王某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供货商。供货商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遂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赔偿。
(3)9月,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原料验收入库后并已支付货款。。在审核对方开具的发票、单据时,发现发票金额填写有误,遂与开具单位联系。开具单位在原有误金额处进行更改后,加盖了单位印章。王某据此入账。
(4)11月,公司收到铺面租金收入6万元,王某根据公司经理的意见,让出纳单独记账保管,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5)12月,公司财会科搬入新办公室,王某要求财会科人员清理会计档案,将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全部销毁。在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张某与王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供货商要求该公司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对该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应如何处理?
(3) 王某根据金额更改的发票入账是否符合规定?对金额有误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4) 将租金收入6万元单独记账保管,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属于什么行为?
(5) 财会科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销毁会计档案是如何规定的?(2007年)
答案:
(1) 不符合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
符合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 不符合规定。对金额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4) 属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5)
不符合规定。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精讲班第15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精讲班第15讲讲义
支付结算的定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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