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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基本概念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847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17

知 识 要 点

一、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的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条件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1.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说明了法的初级本质。

2.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二级本质。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主要有:

(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所谓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

所谓认可,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其需要,由国家机关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行为规则为现行的法律规范,赋予法律效力。

(二)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法律规范在内容上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它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的。

所谓权利,是指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们可以从事某种行为的权能。所谓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责任。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并予以保障的。

(三)法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

与只作实体规定,不作或者极少作程序规定的其他社会规范不同,法既作实体规定,又作程序规定,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法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

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借助暴力来保证实施,对违法者以强制的方法加以制裁,强迫其遵守。

法之所以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因为:第一,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必然会遭到敌对阶级或敌对势力的反抗和破坏,这就必须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一套暴力为后盾,保障法的实施。第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中内部的少数人也可能违反法律,违反统治阶级的整体根本利益,对他们的制裁也同样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来保障。第三,法律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为了使人们的法定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免遭非法剥夺和侵犯,为了使人们的法定义务得到确实履行,也必须有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五)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是一种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决定了法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的约束力。法的普遍约束力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主权范围和法所规定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效力。

法的普遍约束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其他社会规范的适用范围有大有小,各不相同。例如,社团规章只能约束社团成员;宗教规范只对教徒有效。它们都没有真正的普遍性。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五种: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1.指引作用:必须是对本人的行为才具有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是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3.教育作用:是指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4.预测作用:是对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预测。5.强制作用: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的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的社会作用分为三个领域两个方面

三个领域是指: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市场文化生活。两个方面是指:统治职能和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四、法的分类

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按照法适用的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6.按照法律维护的利益的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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