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公务员法律基础理论》作者:未知【完结】 > 公务员法律基础理论.txt

第二节 法的渊源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3031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17

知 识 要 点

一、法的渊源

法同其他事物一样,有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二者不可或缺。

法的渊源是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任何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态,例如以成文法形式表现或以判例法形式表现,以法律形式表现或以行政法规形式表现。立法者或执政者的重要职责之一,便在于使所制定或认可的法,获得适当的、科学的形式。执法、司法和守法者要明了不同的法的形式或渊源与自己和自己经办的各方面事项的关系。

二、中国现阶段法的渊源

中国法的渊源有较为明显的特点,这就是中国自古以来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要的法的渊源的传统。中国现时成文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和尤为重要的地位。不成文法往往是中国法的渊源的补充。现阶段作为中国法的渊源补充存在的,主要是政策、习惯、判例。

(一)宪法

作为法的渊源,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它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根本大法。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才能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宪法规定和调整的内容比其他法更重要、系统。它综合性地规定和调整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其他法的内容或精神必须符合或不得违背它的规定或精神,否则无效。

(二)法律

这里所谓的法律是指作为现行中国法的一种渊源的法律,不是各种法的总称。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变动的,规定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通常亦被人们称之为狭义上的法律。

它是中国法的渊源体系的主导。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后三者不得违反它,否则无效。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两种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做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它是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一种特定的法的渊源,不是指的各种规定和调整行政关系和行政问题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

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地位。行政法规要根据宪法、法律来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而一般地方性法规亦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是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又具有不可或缺作用的基础性法律的渊源。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

地方性法规要坚持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地方特色。二是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中国法的渊源中是低于宪法、法律的一种形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章。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缔约双方或各方即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条约不仅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后决议书。国际条约本属国际法范畴,但对缔结或加入条约的国家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法的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条约也是该国的一种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发展,与别国交往日益频繁,与别国缔结的条约和加入的条约日渐增多。这些条约也是中国司法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法的渊源

除上述法的渊源外,在中国还有这样几种成文的法的渊源:

1.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文件。2.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3.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有关机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畴。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