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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关系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555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17

知 识 要 点

一、法律关系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的成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来讲,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人身、行为结果和精神产品。

1.物:是指法律认可的、人们能够认识和控制的、能够给人们带来利益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独立的物。有一些物是具有限制性的物,在某种情况下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例如:文物、武器、毒药等。

2.人身:人身的整体和人身的器官是需要掌握的。人身的整体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有限制的。人身的器官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要注意三种情况:一是作为人的身体的一部分时,二是与人身分离时,三是从一个人的身体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体上时。

3.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是行为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

4.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解除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三点: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2.权利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具体的承担者;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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