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的概念和特征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具有以下特点:
(一)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活动,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现金股利)或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等活动,虽不属于企业的经常性活动,但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收入形成于企业日常活动的特征使其与产生于非日常活动的利得相区分。企业所从事或发生的某些活动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罚款等,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属于企业的利得而不是收入。利得通常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属于企业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
(二)收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收入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减少预收账款;还可能表现为两者的组合,如销售实现时,部分冲减预收账款,部分增加银行存款。收入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根据“资产一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收入一定能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这里所说的收入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仅指收入本身的影响,而收入扣除与之相配比的费用后的净额,既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国家收取的增值税等,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并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因此不构成本企业的收入。
(三)收入与所有者投人资本无关
所有者投人资本主要是为谋求享有企业资产的剩余权益,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而应确认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二、收入的分类
(一)收入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这里的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
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
2.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比如,企业通过提供旅游、运输、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劳务所实现的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实现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企业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二)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较大比重,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不同行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不同,比如,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自制半成品、代制品、代修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实现的收入;商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咨询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提供咨询服务实现的收入;安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提供安装服务实现的收入。
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
2.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次要交易实现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较小。不同行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不同,比如,工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列外销售材料、对外出租包装物、商品或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现金股利)或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实现的收入。
企业实现的原材料销售收入、包装物租金收入、固定资产租金收入、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等,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需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
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铺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小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商品零售、预收款销售商品等。对于商品零售交易,销货方在售出商品时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同时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货款,这一交付行为发生后,购货方一般不能退货,售出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再需要销货方承担,售出商品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再归销货方所有,因此可以认为该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货方。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在商品销售后保留了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能够继续对其实施有效控制,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销售交易不能成立,不应确认收入,如售后租回。
(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销售价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进行分析。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承诺付款,通常表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而予以确认,同时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不应调整原会计处理,而应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如果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不应确认收入。
(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金额能否合理地估计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估计,就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通常已经确定。但是,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商品销售价格未确定前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即企业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就不能确认。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销售商品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商品运输费用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生产的,其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能确认,若已收的价款,应将已收到的价款却认为负债。
熟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是销售商品收入核算的一个关键点。本节销售商品会计处理部分所提到的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依据的都是上述五个条件。
四、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售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情况。
(一)一般销售商品业务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五项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相关销售成本。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德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例5-1】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
借:应收账款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2)
借:主营业务成本420000
贷:库存商品.420000
【例5—2】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0元;甲公司已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351000元,并将提货单送交乙公司;该批商品成本为240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2)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0
本例为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交款提货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已根据企业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尚未交付商品,销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本例中,甲公司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并确认销售收入,若乙公司在月末未提走所购商品,甲公司应将该批售出商品作为代管商品,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
【例5—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售价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20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
借:应收票据468000
应收账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银行存款 2000
(2)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0
贷:库存商品 320000
(二)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这里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尽管发出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进行上述处理。
【例5—4】A公司于2007年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8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0000元。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本例中,由于8公司现金流转存在暂时困难,A公司不是很可能收回销售货款。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A公司在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为此,A公司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同时,因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注:如果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假定2007年11月A公司得知8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公司承诺近期付款,A公司应在B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发出商品 60000
假定A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总的来讲,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即应按总价确认,但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例如,企业为鼓励客户多买商品可能规定,购买10件以上商品给予客户10%的折扣,或客户每买10件送1件。此外,企业为了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冷背的商品,也可能降价(即打折)销售。
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i“2/10,1/20,N/30”表示: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发生在企业销售商品之后,企业销售商品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要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能确定现金折扣金额。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费用。
在计算现釜折扣时,还应注意销售方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地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不同。例如,销售价格为1000元的商品,增值税税额为170元,购买方应享有的现金折扣为1%。如果购销双方约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则购买方应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为10元;如果购销双方约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一并考虑增值税,则购买方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为11.7元。
【例5-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3月1日销售A商品10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没见你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元,A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以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A商品于3月1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本例涉及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问题,首先需要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确定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未扣除现金折扣但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此,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80000(20×10000-20×10000×1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600(180000×17%)元。购货方于销售实现后的10日内付款,享有的现金折扣为4212[(180000+30600)×2%]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3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12×10000)贷:库存商品 120000
(2)3月9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6388
财务费用 4212
贷:应收账款 210600
以上的4212元为考虑增值税时的现金折扣,若本例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则甲公司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为180000×2%=3600(元)本例中,若购货方于3月19日付款,则享有的现金折扣为2106(210600×1%)元。甲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8494
财务费用 2106
贷:应收账款 210600
若购货方于3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甲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应收账款 210600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5—6】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泣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00元。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乙公司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原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100000×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贷:应收账款 585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150
贷:应收账款 111150
本例中,假定发生销售折让前,因该项销售在货款回收上存在不确定性,甲公司未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也未发生;发生销售折让后2个月,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2)乙公司承诺付款,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1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00(100000—100000×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发出商品 700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150
贷:应收账款 111150
(四)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除了可能发生销售折让外,还有可能发生销售退回。企业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发出商品”,同时增加“库存商品”;二是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例5—7】甲公司2007年9月5日收到乙公司因质量问题而退回的商品10件,每件商品成本为210元。该批商品系甲公司2007年6月2日出售给乙公司,每件商品售价为3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乙公司提出的退货要求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退货,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0甲公司应在验收退货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2100(210×10)贷:发出商品 2100
【例5-8】甲公司2007年3月20日销售A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9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000元。A商品于2007年3月20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27日付款。甲公司对该项销售确认了销售收入。2007年9月15日,该批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购货方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0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40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2000
贷:库存商品 18200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9500
贷:应收账款 4095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0
贷:银行存款 409500
借:库存商品 182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2000
【例5-9】甲公司在2007年3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7年3月27日支付货款。2007年7月5日,该批商品应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退货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3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贷:库存商品 26000
(2)2007年3月27日收到货款时,发生现金折扣1000(50000×2%)元,实际收款57500(58500一1000)元:
借: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
(3)2007年7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75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26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000
(五)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例5—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80000
贷:预收账款480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时:
借:预收账款480000
银行存款45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采用支付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
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5—11】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
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
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000
借:销售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代销手续费金额=10000×10%=1000(元)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700
贷:应收账款 10700
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 17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付账款 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
(七)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的相关成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销售材料、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实现的收入。该科目贷方登记企业实现的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借方登记期末结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业务收入,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结转或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业务成本,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例5—12】甲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9000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原材料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结转已销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00
贷:原材料 9000
五、劳务完成时间不同等情况下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提供劳务的种类很多,如旅游、运输、饮食、广告、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有的劳务一次就能完成,且一般为现金交易,如饮食、理发、照相等;有的劳务需要花费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如安装、旅游、.培训、远洋运输等。
企业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因劳务完成时间的不同而不同。
(一)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通常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原则可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如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的相关成本应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处理;如属于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的相关成本应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支出一般先通过“劳务成本”科目予以归集,待确认为费用时,再由“劳务成本”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提供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及相关成本。对于持续一段时间但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为提供劳务发生相关支出时确认劳务成本,劳务完成时再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相关劳务成本。
【例5一13】甲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该安装任务可一次完成,合同总价款为9000元,实际发生安装成本5000元。假定安装业务属于甲公司的主营业务。甲公司应在安装完成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银行存款等 5000
若上述安装任务需花费一段时间(不超过本会计期间)才能完成,则应在为提供劳务发生有关支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