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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审计报告(4)

作者:李凤鸣 当前章节:422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19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报告中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建议有异议,并依法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时,审计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审计机关内比较超脱的其他机构主持听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或听证裁定的意见,要认真分析研究,对其正确合理的部分应采纳并适当地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不得拒绝签署意见。同时应注意,审计报告在没有最后定稿以前,不应将审计报告内容向其他任何人泄露。

(六)修改定稿报出报告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做适当修改后即可定稿打印,并上报给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审计报告实行主审或组长负责制,未经主审或组长签章的审计报告无效。对审计组定稿的审计报告,如审计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组长或主审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计报告一同报出。审计报告中不便写明的情况和问题,可另写报告和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审计报告、书面意见、听证裁定书面材料、审计组书面证明等,可一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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