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应当积极落实审计署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任务。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负责制定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会签,并报经署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于2月底前报审计署综合机构汇总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下达。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3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事项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三)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机关应当努力完成。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1)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调整意见;审计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提出调整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审计署综合机构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后,于9月底前下达执行。
(2)地方审计项目计划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3)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三、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的报告、检查和考核
审计计划的贯彻执行实际上就是如何采取各种组织和控制措施,使各项审计业务活动按照计划要求进行。为了保证审计计划的贯彻实施,一般应采取如下措施:建立计划实施责任制度,既明确审计组织各个层次、各部门总的审计目标和任务,又明确自身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通过目标管理,确定审计组织各部门、各层次以至每个审计人员的审计任务指标,从而构成一个计划指标体系;编制项目进度表,及时了解各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指标,从而构成一个计划指标体系;编制项目进度表,及时了解各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办法。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向审计署提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计划执行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措施、速度等。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0月和次年4月向审计署提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
审计计划执行完毕后,为了更好地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审计计划管理的方法,及时表扬先进和鞭策后进,应运用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法对审计计划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检查和考评。审计计划执行结果的检查考核,首先是由各审计小组或审计项目进行自我检查考核,并做出实施情况报告;然后由审计组织内各职能部门,根据报告选择若干审计项目进行验证性检查,并写出本部门总结报告;最后审计组织根据各职能部门的报告,进行归纳总结后,对其中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