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业道德体现在审计人员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出于审计人员的社会生活和审计工作实践,是审计人员日积月累、约定俗成的产物,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也不一定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或按一定的程序提倡或废止。
3.两者具有不同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
审计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它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中,都明显地体现出来。审计法律不允许存在任何规避法律行为的存在,不允许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受到追究,它要依法对这些行为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经济的、行政的或刑事的法律制裁。审计职业道德的实现通常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社会评价的力量,依靠人们的信念、习俗、惯例、传统和社会教育的力量来维持,而不依靠外在的强制力。任何外在强制力只有通过主体的自觉性才能起作用。
4.两者有不同的作用范围和调整的对象
审计职业道德所调整的对象和作用范围几乎涉及审计人员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审计法律要调整的只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活动中的某些特定的行为。一般来说,审计法律调整的范围包括在审计职业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之内,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则不全属于审计法律调整的范围。
5.两者有不同的社会要求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比法律的要求高得多,法律规范是最低的道德规范,守法的行为不一定是符合道德的行为,而有审计职业道德的行为一定不违反审计法律。道德规范是不成文的法律,是对主观行为进行自我约束的法律。正如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认为的那样: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律,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