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政府审计准则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出于草拟审计标准和提出有关建议的需要,1984年5月成立了常设委员会———审计标准委员会,该委员会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十四届大会上(1992年10月18日至23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通过了国际审计组织《审计标准》和《内部审计标准的指导原则》。
(一)国际审计准则指南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1977年在秘鲁首都利马召开的第九届大会上通过了著名的《利马宣言———审计标准指南》总结了本届及以往的历次大会上提出的建议,为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原则,以便加强它们在国内的法律地位。所以有人把副标题译成“关于财政监督的指导方针”和“审计规则的指导原则”。宣言除了引言部分,共25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
阐明国家审计机关监督的目的应该及时揭露财政的偏离准则和违背合法性、经济效益性、目的性以及节约原则的行为,以便在具体情况下采取具体措施,使有关责任机关承担责任,要求索赔或者采取措施,避免今后重犯,或者至少使这种重犯难以发生。
此外,阐述了国家审计监督有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形式监督和绩效监督等。
2.独立性
主要阐明了最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最高审计机关审计委员会和官员的独立性,以及最高审计机关的财政独立性。
最高审计机关只有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不受外来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完成其任务。最高审计机关是国家整体的一部分,不可能拥有绝对独立性,但必须赋予它为完成其任务所必需的在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最高审计机关中拥有决策权限的审计委员和官员的独立性也应由宪法予以保障,其职务的升迁不应受被审计单位的影响,不得依附被审计单位。国家应向最高审计机关提供保证其完成任务的财政资金;如果有必要,最高审计机关可直接向国家预算决策机关申请其认为必要的财政资金;最高审计机关有权自负其责地支配预算中所提供的财政资金。
3.最高审计机关同议会、政府和行政机构的关系
各国宪法应根据各国情况和需要明确制定最高审计机关和议会的关系。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从属于最高审计机关。政府对自己的行为和失职要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4.最高审计机关的职权
最高审计机关拥有调查权,即最高审计机关必须能够接触与财政行为有关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并能够要求被审机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认为必需的一切答询。对提供答询或资料文件,通过法律或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期限。最高审计机关有权选择审计所在地———就地审计或案头审计。最高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结论表态并采取措施。此外,最高审计机关还拥有鉴定及其他辅助权限。
5.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和国际经验交流
在审计方法和程序方面,最高审计机关应该根据自己制订的方案进行审计,一般只限于采用抽样审计,但审计方法应该不断适应有关财政行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并要制订内部的审计手册作为审计人员工作的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