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人员方面,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委员和审计官员,必须具备为圆满完成任务所需的能力和道德品质;招聘人员时,应注意其知识、能力和职业实践;应高度重视理论和实践的职业培训,并鼓励进修深造;应该力争实现与其特殊要求相适应的恰当的工资待遇;在适当情况下可延聘外界的专家。
在国际经验交流方面,要求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积极参与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国际思想经验交流。
6.报告
宪法应要求并授权最高审计机关每年单独向议会或其他主管机关报告审计依据;报告应客观和明确注明事实和评价,语言要精炼、通俗易懂。
7.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
审计机关基本审计权限应由宪法规定,具体权限可在其他单行法规中规定。
最高审计机关有权对所有公共财政、财务管理部门,驻外机构,税收,公共合作公共工程,电子数据设施,国家占有很多股份的工商企业,受国家补贴的机构,国际性和世界性组织等进行审计。
审计准则指南对审计类型做了明确的阐述,指出了最高审计机关与议会、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关系,说明了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职权等,这些都是与社会中介审计准则的差别,各国政府审计准则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上述的差别。
(二)国际组织审计标准
自1985年3月在悉尼举行的理事会上批准了拟订国际组织审计标准的计划后,由美国、澳大利亚、瑞典和英国所领导的四个小组就着手研究制定,直到199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第35次理事会上才批准了这套标准,并在1992年第十届大会上通过。《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计标准》是根据《利马宣言》、《东京宣言》、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各届大会上通过的声明和报告以及联合国专家小组会议就发展中国家的公共会计和审计问题提出的报告拟定的,其目的在于为确定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包括计算机系统审计)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做法提供一个框架。
国际审计标准共四章191条。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审计的基本要求
政府审计的基本要求共49条。主要阐述了国际组织的审计标准的可行性;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对政府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作出公正的判断;确立责任程序并使其行之有效;管理部门应对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的形式及内容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负责;有关部门应该颁布公认的会计标准,被审单位应制定明确、适当的目标和绩效指标;一致应用公认的会计标准将公正地展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能使错误和舞弊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立法机关能促使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时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所有审计活动都应在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职业范围之内;改进审计技术;避免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利害冲突。
2.政府审计的一般标准
政府审计的一般标准共79条。主要阐述了审计师和审计机关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审计师和审计机关才能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完成与现场操作标准和报告标准相关的任务。审计师和最高审计机关必须是独立的;必须具备所要求的能力;必须在遵循国际组织审计标准时做到小心谨慎,包括谨慎地编制计划,谨慎地确定、搜集、评价证据以及就调查结果、结论和建议提出报告。此外,还阐述了其他一般标准,即有关的政策和措施:招聘具备适当资格的人员;培养和训练工作人员;编制审计手册及其他指导性文件和指南;强化能获得的技术和经验,作出妥善的技术安排,指派足够的人员参加审计,正确制订计划和进行监督;检查内部标准和内部程序的效率和有效性。
3.政府审计的现场操作标准
政府审计的现场操作标准共34条。现场操作标准旨在为审计师必须遵守的、有目的、系统的以及均衡的步骤和行为确立准则和总框架。这些步骤和行动提出了作为审计证据收集者审计师为取得特定的工作成果应遵循的审计规则。
现场操作标准为实施和管理审计工作确立了框架,它既体现了一般标准的基本要求,又是报告标准所涉及的传递信息的内容主要来源。现场操作标准主要内容有:审计师应以高质量的审计的方式编制审计计划;在审计过程中,各级审计人员的工作及每个审计阶段都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审计师应根据内部控制的可靠性确定审计程度和范围;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时,对遵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进行测试或评估;应取得足够的、相关的和合理的审计证据;分析财务报表,并要取得足以说明财务报表表达正确与否的合理依据。
4.政府审计的报告标准
政府审计的报告标准共29条。为了识别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两种不同的审计报告,《国际组织审计标准》第168条规定:用“意见”一词表示反映定期(财务)审计结果的审计师意见,用“报告”一词表示审计师在绩效审计结束后形成的结论。报告标准要求每一项审计结束时,审计师都应编写一份书面意见或报告,以恰当的形式陈述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应当易于理解,避免意义含糊和模棱两可,只包括由充分和相关的证据支持的信息,并且是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和有建设性的。审计机关最后决定所要采取的行动是针对审计师所发现的欺骗性做法或严重的舞弊行为的。审计意见或报告的形式主要包括标题、收件人、日期和署名;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受审事项说明、法律依据、标准遵循情况、完整性与及时性。此外,还阐明了财务审计意见和绩效审计报告不一致的形式和内容。
二、美国政府审计准则
美国政府审计准则,通常称作“一般公认政府审计准则”(gagas),过去也叫做《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和功能审计的准则》。美国政府审计准则,1972年由美国审计总署制订和颁布,后经1981年、1988年、1994年和2003年四次修订和颁布。可以说,它是国际社会中最完善、最超前、修订最勤的一部政府审计准则。
在2003年的修订中,吸收和借鉴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现场工作和报告准则。这次修订的审计准则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重新定义了准则所涵盖的审计和服务类型,其中包括将绩效审计定义进行了扩展,增加了预测分析和其他研究的内容,同时将鉴证业务作为一种单独的审计类型;保持了准则确定的所有审计类型的现场工作和报告要求方面的一致性;强化了准则,并明确了准则本身的用语及含义,无须对准则进行单独修正。新准则适用于2004年1月1日及以后完成或开始的财务审计、鉴证业务和绩效审计。1994年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仍包括七章内容共271条,本次修订后的审计准则新增一章,全文346条,增加了75条。其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