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16条,说明了审计组织开展的或已经开展的对政府单位、项目、合同商、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管理的联邦资助进行的审计和鉴证业务。本章还说明了审计组织可能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审计和鉴证业务,包括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和鉴证业务。财务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或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之外的综合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表达提供合理的保证。其目标包括: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和项目提供专门报告;对期中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向保险商和某个其他申请方出具证明;对所服务组织的业务处理进行报告;对有关联邦资助支出和其他政府财政援助的法规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鉴证业务,主要是对鉴证事项或者与被鉴证事项有关的陈述进行检查、审核或执行商定程序并报告其结果。鉴证业务的对象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历史的或预期的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各个历史事件、分析、系统和过程或行为。绩效审计,是指对照客观标准,客观地、系统地收集和评价证据,对项目的绩效和管理进行独立的评价,对前瞻性的问题进行评估或对有关最佳实务的综合信息或某一深层次问题进行的评估。绩效审计还要为负责监督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有关各方在改进项目经营和决策以及加强公共责任方面提供信息。绩效审计具有十分广泛的目标,如,对项目的效果性和结果、经济性和效率性、内部控制、法律和其他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提供前期的分析、指导或总括性的信息。绩效审计的范围可宽可窄,也可以使用各种不同的审计方法。非审计服务,主要包括执行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直接辅助被审计单位经营的任务和向需求方提供资料和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