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说明了解释权和施行起始。
(二)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
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如已重新发布的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方案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抽样准则、内部控制评价准则、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规定、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规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等。
专业审计准则是根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如发布施行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
(三)审计指南
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照《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参照执行,它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我国国家审计准则制订工作,由审计署成立的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审计机关的专家成立内部专家组,聘请外部的专家成立外部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各地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准则草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审核,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定,由审计署批准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