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中规定:注册会计师一般应采用抽样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将所获得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清晰、完整地记录。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仍不能获取所需审计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从以上规定中可见,审计的取证工作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审计人员要查明事实,表示审计意见以及出具审计报告,都必须取得充分而又恰当的审计证据。要获取充分而恰当的审计证据,当然离不开证据收集、证据鉴定与证据整理等过程。
一、审计证据收集
审计证据收集是审计人员为了发现和取得证据所进行的活动。取证是整个审计活动的关键工作,既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成效,又关系到审计质量的好坏。因此,在取证前必须进行正确的决策,在取证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运用科学的方法。
(一)取证决策
审计人员在进行每一项审计活动时,都要面对纷繁复杂的业务和大量多变的信息数据以及多种多样的制度规定,更重要的是他们要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和专业判断去选取充分而恰当的审计证据,以说明事实真相、支持审计意见和作为审计决定依据。为了保证审计证据质量,节约取证时间,提高取证效率,有必要在取证前进行正确决策。取证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点。
1.审计手续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