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
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
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
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