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
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
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
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
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
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
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
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