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
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
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五条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第二十六条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
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
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
抵项目列示。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认无
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
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
第二十八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
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
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
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
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
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
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第二十九条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
投资和其他投资。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
算。
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
应当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在债
券到期前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损益帐面成本及
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
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
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己投
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
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
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
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
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
用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
报表中单独列示。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报废
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
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
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
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
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
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三条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