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
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
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
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
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分别借款性
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帐。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
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
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应付
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