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第四十八条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
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
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人生产经营成本。
第四十九条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
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
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第五十一条成本计算一般应当按月进行。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
成本计算方法。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采用定额成本或者计划
成本方法的,应当合理计算成本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正确、及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
成本,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