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
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
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
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
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
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
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
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
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
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
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
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
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
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
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