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
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
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
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
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
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
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
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
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
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
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
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
号。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
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
证。
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
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
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
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
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
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
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
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
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
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
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
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
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
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
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
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
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
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
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
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
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
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
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 ”,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 、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
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
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
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 ”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
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 ”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
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 ”,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 ”、元位
也是“0 ”但角位不是“0 ”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
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
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
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
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
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
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
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
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
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
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
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
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