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定,除
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
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
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
财政部备案。
第一百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 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
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