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
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
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
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
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
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
质的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
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第六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
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
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
准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