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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作者: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财政部 当前章节:1576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3:51

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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