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批世界第一流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造就这样的队伍是摆在我们面 ② 前的一个严重任务。” 因而,大力提高我国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尤其是青 年一代的科学文化素质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2.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抓教育不行 未来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高科技的竞争又可以归结为人才的竞争, 而人才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教育的竞争。世界上的许多有识之士及国家无不充 分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如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1988年在英国皇家学会的一 次宴会上就讲到:“成就卓著的国家都高度重视科学和对知识的追求”,“因 为经验告诉我们,知识及其有效利用是国家繁荣富强和国际形象高大的关键 ③ 所在”,“不尊重训练有素的知识分子的国家注定要衰败、没落。”美国政 府在 《科学技术1982年报告》中则写到:“就质量而言,国家的教育制度必 须培养出第一流的科学家和工程师”, “强调拥有世界上领先的大学——有 能力训练具有最高质量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大学——的重要性”。日本文部 省在其 《日本的成长与教育》报告中认为:“教育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强有力 的重要因素”, “战后经济发展的速度非常惊人,为世界所注视。造成此情 况的重要原因,可归结为教育的普及和发达”。① 可见,科技和人才的竞争最终是教育的竞争已形成了人们的一个共识。 邓小平同志对此早已作过精辟的阐述。邓小平同志在1977年就指出:“发展 ② 科学技术,不抓教育不行”。 同年8月又指出:“我国科学研究的希望,在 ③ 于它的队伍来源。科研是靠教育输送人才的,一定要把教育办好”。 在1985 年更明确地指出: “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 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 ④ 教育搞上去了,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是任何国家比不了的”。 并且谆谆告诫 我们, “中央提出要以极大的努力抓教育,并且从中小学抓起,这是有战略 眼光的一着。如果现在不向全党提出这样的任务,就会误大事,就要负历史 的责任”。⑤ 显然,邓小平同志早已为我们阐明了科技、人才及教育三者之间的关系, 并且把科技发展与人才培养的基点放在教育上。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还为 我们如何才能提高青年的科技素质,如何才能办好教育指明了方向。 首先,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提高我国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要把教育办 好,就要在全社会中形成一种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邓小平同志提出: “一 定要在党内造成一种空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要反对不尊重知识分子的 ① 错误思想。” 这种风气不仅要在党内形成,而且要在全社会中形成,“不但 ② 学生应该尊重教师,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因为教师是我们教育工作 ② 见张锡龄等 《邓小平科技思想研究》,第36 页。 ③ 见张健主编 《邓小平教育思想研究》,第180 页。 ① ② ③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40 、50 页。 ④ ⑤ 《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120 页。 ① ②
的实际承担者, “一个学校能不能力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 ③ 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 所以, 能不能做到尊师重教会极大地影响到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如果教师没 有“教”的积极性和热情,那么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当前,我们“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包括一些高级干部,对于发展和改革教 育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紧迫感,或者口头上承认教育重要,到了解决 ④ 实际问题时又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这显然不利于调动广大教师“教”的积 极性和热情,也不利于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此外,能不能做到尊师重 教除了会影响到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以外,还会影响到青年的学习风 气。当林彪、 “四人帮”把知识分子诬蔑为“臭老九”时,不学无术交白卷 的小丑则成了 “英雄”。虽然我们现在已实现了教育战线上的拨乱反正,但 “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风气对青年的侵蚀仍需要我们十分注意。就是要在全 社会中造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为教师的 “教”和青年的“学”创造良好 的社会环境。 其次,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办好教育,就 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邓小平同志指出: “我们要在短短的二十多年中 实现四个现代化,大大发展我们的生产力,当然就不能不大力发展科学研究 事业和科学教育事业,大力发扬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革命积极 ① 性”。 “就今天的现状来说,要特别注意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要强调 ② 尊重教师。” 虽然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话是在10多年以前说的,但对于我们 今天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当然,近十几年来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经 济地位有所改善, “教”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但我们必须也同时看到,目前 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仍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教”的积极性有待于进 一步提高。应当说,在全社会中造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是提高教师 “教” 的积极性的途径之一,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及经 济地位等方面下功夫。邓小平同志就讲到: “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 ③ ④ 位和社会地位”, “也要提高教师的待遇。”现在看来,教师的政治名誉 已经恢复了,精神上可以放松了,而其社会地位又主要体现在其经济地位上, 因此,大力提高教师的经济地位势在必行。只有这样,广大教师才会感到有 希望,才会安心教学。也正是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才提出: “我们不论怎 么困难,也要提高教师的待遇。”⑤ 最后,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办好教育,就 要各行各业都来支持教育,都来抓教育。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如何,教育办 得如何,并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大家共同的事情。邓小平同志率先 垂范,带头支持教育、抓教育。邓小平同志说: “我知道科学、教育是难搞 ③ 《邓小平丈选》第2 卷,第41 、109、108 页。 ④ 《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121 页。 ① ② ③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89—90 、49—50 、109 页。 ④ ⑤ 《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275 页。
⑥ 的,但是我自告奋勇来抓”。 邓小平同志何止是自告奋勇来抓,而且是全面 地实实在 在地来抓。邓小平同志说:“教育要狠狠地抓一下,一直抓它十年八年。 我是一直要抓下去的。我的抓法就是抓头头,抓方针。重要的政策、措施, ① 也是方针性的东西,这些我是要管的。” “不抓科学、教育,四个现代化就 没有希望,就成为一句空话。抓,要有具体政策、具体措施,解决具体的思 ② 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邓小平同志不但自己亲自抓教育,而且也要求各行各 业来抓教育。如在1977年时就指示:“科技和教育,各行各业都要抓。大的 企业都要有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有科学技术研究人员。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科 ③ 学研究。” 同年9月,又针对原教育部在抓教育上不够主动进行指示:“你 们要放手去抓,大胆去抓,要独立思考,不要东看看,西看看。把问题弄清 楚,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该自己解决的问题,自己解决;解决不了的,报告 ④ 中央。教育方面的问题成堆,必须理出个头绪来。” 1985年又针对各级党 委和政府指出: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教育工作不仅要抓,并且要抓紧、抓 好,严格要求,少讲空话,多干宴事。比如说,改革的决定,在你们那个地 区、那个部门,怎样贯彻落实?校舍和教学设备不够,怎样解决?学校经费 不足,怎样筹集?师生的伙食,怎样办得好一点?师资培训,怎样组织?学 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怎样改进?等等。各级党政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学校, ⑤ 倾听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呼声,为他们排忧解难。” 实践证明,各行各业对教 育抓与不抓,效果就是不一样。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单位牵头搞的 “当 今青年科技素质的调查分析”的结果就表明,要提高青年的科技意识和素质, 领导是关键。但是,目前在现实中,一些领导不关心青年的科技问题。全国 一半左右的地方和单位没有岗位培训和业余学习的措施,有的即便有也实行 的不好或根本不合理,以致许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单位是否有这方面措施, ① 这样就难于调动青牢的科技积极性和发挥他们的才能。而团中央及全国青联 自 80年代以来所开展的热心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服务,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活 动,动员亿万青年向新科技革命进军等各项活动则为当代3亿中国青年成长 ② 创造了更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最近,团中央和全国青联又推出了旨在积极引 导广大青年树立跨世纪意识,明确跨世纪责任和任务,培养和造就一代具备 全新思维方式、全新知识结构、全新精神风貌的跨世纪青年的 “跨世纪青年 人才工程”。我们相信,只要大家都来重视教育,都来抓教育,我国青年的 科学文化素质就会迅速地提高,我们在未来的竞争中就会立于不败之地。六、 不断增强青年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 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很大的加强,逐步形成了 “有法可依,有法 ⑥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68 页。 ① ② ③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70、68、41 页。 ④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68 页。 ⑤ 《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121 页。 ① 黄志坚等主编 《跨世纪中国青年的问题与导向》,第48 页,中国和平出版社,1994 年1 月。 ② 何青龙: “青联科技十年回顾展”,载《中国青年科技》,1993 年第1 期。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 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这一切,都是在邓小平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取得的。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是我国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因此,要不 断增强青年的法律意识,必须认真学习和领会邓小平同志法制建设的思想, 并以此为指导,对青年进行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的教育。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要不断地增强青年的法律意识和纪 律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是邓小平同志青年和青年工作思想的一个 重要方面。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把握这方面的思想,有必要对当代青年的法律 意识和纪律观念的一般特点作一个概括性的了解。
六.不断增强青年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一) 当代青年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的特点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的内容 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行为是否合法 的理解,以及在法律方面的愿望和要求等。人们的法律意识可以与现行法律 相一致,也可以相违背、相抵触,而且,社会中每个阶级、阶层、集团和个 人都有自己的法律意识,因此,法律意识是呈一种发散型运动的状态。 当代青年的法律意识既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商品经济发展 的影响,同时又受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使青年 的法律意识呈明显的矛盾状态。一方面,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立了民主、 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另一方面,受封建思想禁锢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 又有法律观念淡漠,群体意识弱化等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青年法律 意识这种矛盾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思想超前,行为滞后。 青年时期思想的不成熟性、可塑性,往往导致行为和思想相脱离,这点 在青年法律意识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他们可以提出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法 律思想、法律观念,但在自身行为时又摆脱不了旧思想的束缚,使法律思想 和法律行为不能协调一致,出现矛盾状态。一方面,他们提出民主、法制的 要求。另方面,对民主权利普遍不重视,缺少依法办事的习惯,遇到问题多 寻求行政途径解决,而很少寻求法律的保护;一方面,提出以法治国,反对 “人治”,另一方面,却存在个人崇拜,希望多几个“青天”,把国家的希 望,寄托在 “圣人盛世”上,缺少国家主人翁责任感;一方面,他们倡导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千方百计地要获得更大利益,在涉及自身利 益时,又采取尽可能多的措施、手段规避法律。 2.要求权利、价值而忽视义务、责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商品经济的发展,奠定了以物的依赖性 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关系的存在。青年适应社会关系的需要,确立了 以权利观念、价值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需,是商 品经济发展、价值规律导致人们法律上的需求,是对中国几千年自给自足自 然经济基础上的义务本位观的摒弃,是社会的进步。而另方面青年却忽视了 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价值与责任,他们本是一对对立统一的 范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价值的责任实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责任的价值。青年一方面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积极参 加参政议政的活动,力图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使自己的愿望得到切实的满 足,利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却不愿履行国家主人的义务,缺少国家主人 对社会应有的责任,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割裂开,偏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一方面,利用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赋予公民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 使个人利益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另一方面,却不愿履行对国家经济发展应尽 的各项义务,只想个人利益,极力推卸对国家、社会的责任;一方面,要求 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实现自我价值提供条件和加以保障。另一 方面,在行使权利,实现价值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是 否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危害,甚至为了实现自我价值,不借侵害国家、 社会、他人的利益,触犯法律。 3.个体意识强化,整体、协作意识淡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产生竞争。因此,现代的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
会,各行各业、方方面面都存在着竞争,青年的竞争意识普遍增强。在竞争 中,个人的才能、作用得到充分的显示,个体的独立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 得重要,在法律上,也明确了对个人主体地位的确认,并依法加以保护,更 强化了青年个体意识,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抹杀个 人存在价值的匡正。但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加快,要求个体必须与整体、 与社会、与他人相互配合,才能求得自我的生存,个体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发 挥出来,但一些青年却忽视了这一点,只偏重于个体利益、价值的实现,而 忽视他人、社会的利益;只注重于个人作用的发挥,而忽略了他人、社会作 用的发展;只重视个体的独立性,而忽视了整体的协作配合。这样的个体只 能淹没在社会这个浩瀚的海洋中。 4,青年法律意识水平的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从青年个体来看,表现为既有推动社会前进、进步的法律观 念,又有不适应社会发展落后、保守的法律观念;既有与社会主义法律本质 相一致的法律观念,又有封建、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观念;既有积极主动学 法、守法、护法的法律观念,又有消极、被动的法律观念;既有积极拥护社 会主义法制的法律心理,又有对法律否认、抵触的法律心理。因此青年个体 的法律意识,在体系上是相互矛盾的。从青年群体的法律意识水平上看,总 体上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在不断提高,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是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但也有不少处在文盲、半文盲状态 的青年,基本上是法盲,他们的法律意识停留在他们的道德水准上,是普法 教育的重点。还有一些青年尽管也学法懂法,但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还不高, 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他们的法律观念有些与社会 发展相适应,有些却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对法律行为的评价,往往掺杂着道 德的观念。总之,青年群体的法律意识水平发展极不平衡。 当代青年法律意识的这种现状和特点,是我们增强青年法律意识工作的 出发点,要以这种现状和特点为依据,结合时代的要求,以邓小平同志法制 建设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不懈地进行提高、增强青年法律意识的教育工作。
(二)加强普法教育,不断增强青年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全面增强青年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的事情很多, 因此在工作中必须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必须以邓小平同志法制建设思想为 指导,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法教育,帮助青年更新法律意识中的旧思想、旧观 念,树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观,增强青年的法律意识。 1.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在粉碎 “四人帮”之后,已被人们普遍认 识,但仅限于堵塞漏洞、防奸堵隙,防止 “文化大革命”的悲剧重演。加强 法制建设,决非消极的防止灾难重现,而应是积极的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 邓小平同志法制建设思想的核心,是邓小平同志多次提出,反复强调的 “一 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 “两手都要硬”思想的体现。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法一直是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一个阶 级对另一个阶级实行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手段而存在的,强调的是法的镇压作 用,而忽视了法首先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确认和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准 则。因此,在青年的法律观念中,法往往单纯的同监狱、警察相联系,只有 在存在阶级斗争的地方,法才能发挥出强大的镇慑作用。实际上,这是错误 的观念。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 础,因此法首要的作用应是为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服务,为经济 建设服务,特别是我国现阶段,作为剥削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不是我 国的主要矛盾,而一切都应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法制建设则必然围绕 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开展工作。邓小平同志早在1979年就指出:“为了实 ① 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因此,在青 年的法律意识中,必须牢牢的树立法制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并以此 为基础,构筑其法律意识。 法如何发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这是现代青年所普遍困惑的问题。 现在,广大青年积极投身经济建设的大潮中,但往往不知如何用法来为经济 建设服务,不知如何用法来为其经济活动服务,往往有良好的愿望,但不知 如何能变为现实。对此,邓小平同志有过深刻的阐述: 第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各种经济关系。 以往,我国的经济在调控和运行中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对此,青年们 已习以为常,生产、分配、交换听命于上级领导,束缚了青年在经济活动中 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特别是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造成国家与企 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的经济关系处于不稳定,缺少规范的情况,侵 害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种经济纠纷和经济工作中的失 职、读职所造成的巨大浪费,也由于无法可依而很少受到追究。青年们曾气 愤、困惑,但找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曾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某些无秩序 状态而担忧、而呐喊。针对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邓小平同志指 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 ① 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因此,必须 用法律形式确定各种经济关系,必须用法律来管理经济。特别是随着经济体 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实体独立化,经济利益多元化, ①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187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147 页。
经济决策分散化,在商品生产、流通、分配的过程中,必须用法律加以调整 和控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也只能由法律来建立。在 党的十四大报告和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都 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 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用法律手 段管理经济。 青年要在经济建设中充分显示其才能,为经济建设做贡献。首先就要学 法,懂法,只有懂法,才能知道何种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何种经济活动为 法律所禁止,这样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才有保障,也可使青年的经济活动 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其次,要正确运用法律参加经济活动,懂法并不是目 的,重要的是知道法律对经济关系是如何调整和控制的,利用法律规定的正 当途径和方法发挥其才智,达到经济活动的目的。法律赋予公民包括青年极 大的经济活动的权利,青年要积极地行使这些权利,施展自己的抱负,要改 变那种等待、依赖的状况,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范围 内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最后,做为青年工作也应积极的为青年参与社会经 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针对青年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教育,对青年遇 到的困难提供帮助,特别是青年在经济活动中,权益受到侵犯,要积极主动 地帮助青年,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以教育和帮助青年学法、懂法,把遵纪 守法为己任。 第二,要用法律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发展经济必须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如果象 “文革”那样你斗过 来,我斗过去,好人受气,坏人逞凶,整个社会处于无秩序状态,经济建设 无法进行。对此,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必须用法律保障安定团结的社会秩 序,这样经济建设才能正常进行。他指出: “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主要地 当然还是要依靠积极的根本措施,还是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样也要 依靠完备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 ① 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的前进。” 对这一点青年们 必须有足够的认识,没有安定团结、稳定的社会秩序,经济建设无法进行, 现在有些青年对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并不珍惜,因此必须提高青年这方面的 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对社会秩序的保障作用,在于它能调整和确定处于争议 中的社会关系,使方方面面都有所遵循、有所制约,有效地制裁种种不合法 制的行为和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现象。邓小平同志指出,只有 “健全革命法 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击一切敌对力量和犯罪活动,调动人民群众 ① 的积极性,”才能“巩固安定团结、生动活跃的政治局面。”并且旗帜鲜明 地指出,只有通过法制手段来达到此目的, “如果不对这类活动进行打击, 不但经济问题很难进行,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存权利,都要遭到危 ② 害。” 因此,青年不但要自己不违法不犯法,而且要敢于同违法犯罪、破坏 社会安定团结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现在,在一些地方社会风气不是很好, 犯罪分子十分嚣张,出现了好人怕坏人,对坏人坏事没人敢管,这就需要青 年要敢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用正气压倒邪气,不要屈服于犯罪分子的嚣张 ①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254—255 页。 ① ②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322,373 页。
气焰,保证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青年工作也要把预防青年违法犯罪做为重 点,现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持高不下,社会各方面都要关心青年成长,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为经济 建设服务。 第三,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时期,法 制建设滞后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些旧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经 济状况,但新的法律、法规又没有出台。于是,在经济领域里,出现了一些 无秩序和失控现象,假冒伪劣商品无孔不入,不正当竞争随处可见,乱集资 禁而不止,乱收费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 指出: “所以,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 策,一手就是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我 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保证。这是一个经常的斗争, 经常的工作。否则,社会主义道路怎么坚持呀?如果不搞这个斗争,四个现 ① 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就要失败。” 邓小平同志的讲 话,发人深省,提高了我们对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青年在经济 改革实践中,在某些经济秩序失控和混乱的状况下,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 站稳立场,在金钱物质诱惑下,要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抵制住腐 蚀,不要为个人的利益和暂时的满足而触犯法律,在经济活动中要遵纪守法, 对于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敢于抵制、揭发、斗争,努力使我国的经济建设进入 更加有秩序的高速发展状态。 法制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青年一定 要很好的学习和领会,转变传统的法制观念,学会依法参加经济活动,正确 行使自己的权利,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蚀,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2.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民主与自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青年人最喜欢谈论的话题。 他们向往和追求民主和自由,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有限,又无法真正理解 民主与自由的本质,搞不懂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是何种关系。正因为这 样,就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煽动青年进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的活动。因此,对民主和法制、自由和纪律必须有正确的认识。 在青年们看来,民主和自由就是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是无约束的。实际 上民主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邓小平同志指出: “我们在宣传 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 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 ① 民主与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 民主和自由要与社 会发展相适应,要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民主和自由, 只能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国的国情相适应。因此,不能 搞那种无任何约束的所谓民主。邓小平同志指出:“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 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 ② 的局面。” 这就要求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 ①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404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176 页。 ②
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 要讲社会主义法制,在强调发展民主的同时,要强调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是 ③ 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 前一阶段,在社会上,特别是在青年中,出现了 一股要民主不要法制,要自由不要纪律的思潮,这种思潮现在还有很大的影 响,邓小平同志的这些阐述深刻的指出了这种思想的危害性,它只能使中国 一片混乱,因此,中国不仅需要扩大民主,同时也必须加强法制,没有民主 就没有法制,没有法制同样也没有民主,民主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 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 须用法律加以确认, “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 ④ 化。”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实施,对公民民主权利依法保 护,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要依法加以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 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 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法制。因此不要法制的民主不是社 会主义的民主,不要民主的法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因此,青年在行使民 主权利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的民主,就不是社会 主义民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青年不但要珍惜民主权利,而且也要学会运 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 青年们在谈到民主时,往往与自由相联系,实际上自由与民主一样,也 不是没有约束、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 ① 邓小平同志指出: “坚持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各项自由。”自由权的行使, 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而且自由要受纪律的约束。邓小平同志指出: ② “纪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是不可分的缺一不可。”但无论是法 制还是纪律,他们不是对民主和自由的约束,而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民主和自 由,为了扩大民主和自由权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因为每个人的民主和自由权 的行使,是以社会和他人为其提供的条件为前提和基础,因此民主和自由权 的行使不能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权也就无法行使 了。法律和纪律为人们正确行使民主和自由指明了方向。 在青年工作中,要注意引导青年正确对待民主和自由问题,引导青年依 法行使民主和自由权。一方面,我们要反对那种禁锢个人思想的作法。另一 方面,也要反对片面强调民主、自由,否定法律、纪律的约束,我行我素, 甚至牢骚满腹,怨声载道的不正之风。公民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民主、自由 权,充分行使当家作主人的权利,积极参与对国家的管理活动,树立主人翁 责任感。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将进一步扩大,这是历史发 展的必然。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的民主和自由,不仅不会受到限制,而且还要 依法加以保护。 3.必须大力加强对青年的法制教育。 众所周知,邓小平同志对教育十分重视,而且始终把法制教育作为教育 的一个重要内容。他指出: “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们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 ③ 《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284 页、244 页,245 页。 ④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359 页。 ① ② 《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145 页、第111 页。
① 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 ② 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 证明,社会主义现代化有赖于政治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社会治安的好转, 有赖于整个社会实现法制化,这一切都要求公民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虽然我 们经过 “一五”普法和现在进行的“二五”普法,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 但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必须把加强法制教育,作为青年工作 的一个重点来抓。 法制教育要在全民普遍进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这是邓小 平同志法制教育的一个基本观点。他认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 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现在这么多年轻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 ③ 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 法制教育要从小开始抓,并且要有连续性,对 青年更应该加强法制教育。 “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工厂的工人从入厂 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 ④ 纪律。” “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 ① 正。” 因此在对青年进行法制教育工作中,要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的思想, 从小抓起,要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抓住关键期,根据各时期的特点, 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教育。 法律意识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最初主要受家庭的影响,随后 (学龄期)则主要受社会、同龄人的影响,这种影响是通过提供法律信息, 传授法律思想、观念,提供法律行为模式来实现的。因此青年法律意识的提 高,要从娃娃抓起,从小抓起。 “现在我们的青少年中,有些人有些坏的风 ② 气。改变这种风气,要从小学教育开始。” 要从小开始,把正确的法律知识、 思想、观 念传授给孩子们,为他们提供正确的法律行为模式,制造一个良好 的法制环境,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青年进行法制教育,要抓住青年法 律意识和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青年时期是生理、心理逐渐成熟时期,个 人生活的范围扩大了,除了接受家庭,学校的教育外,还要接触广阔的社会, 对法律及其社会价值开始了更加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不论是通过视听等知觉 获得的法律知识,还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对法和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 都要经过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从具体到抽象等思维加工活动,最后形 成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评价、态度,形成自我的法律意识,并且一旦形成,除 非思想认识水平有极大提高,发生飞跃,否则很难改变。因此无论是加强法 制教育,还是增强青年的法律意识,必须牢牢的抓住这一关键期。 对青年进行法制教育,首先要进行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这是基础性工 作。现在普法工作中存在着走过场的问题,原因在于没有结合青年的特点和 青年的实际需要学习,因此青年们对学习法律没有兴趣,没有学习动机。这 就要求在学法、普法过程中必须联系青年的实际情况,联系他们的需求,帮 助他们依法参加经济活动,帮助他们解决择业、婚恋、工作、学习中的法律 ① ② 《邓小平文选》第3 卷,第200 页、第163 页。 ③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360 页。 ④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360 页、第54 页。 ① ② 《邓小平文选》第2 卷,第360 页、第5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