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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第7章 排犹主义及其未来(3)

作者:法-雅克·德里达 当前章节:5973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3:53

德:自己怨恨自己,永远没有犹太人,没有犹太人的“特性”,这些话都是犹太人自己讲的。这些话的逻辑实在是荒谬。如果犹太人的特点就是自怨自恨,如果任何自己怨恨自己的人都把自己比做犹太人,而且这种做法得以蔓延的话,那么我就要坚决地谴责这种逻辑,并且要深入地研究它所带来的政治后果。

卢:我担心这种逻辑恰恰是排犹主义者们的想法。关于如何看待犹太人所遭受的苦难的问题,在犹太人中间一直有争议,有些犹太人的观点正中了排犹主义者们的下怀。最近,一名记者以犹太人的身份指责法国高等研究实验学院现代犹太史的讲师埃斯特尔·邦巴萨,因为邦巴萨支持雷诺·加缪和犹太教原教旨主义者奥瓦蒂阿·约瑟夫的观点。邦巴萨讲到了我们刚才所说的犹太人的逻辑。她的观点是成问题的,我并不赞同。但那名记者没有同她讨论问题,而是对她进行了严厉的攻击。

您知道,法国与美国的做法不同,法国不允许散发宣传排犹主义的种族主义文章,即使是以资料的形式配有专家的注释也不行。然而法国却再版了爱德华·德律蒙的《犹太人的法兰西》,这是一本充满排犹色彩的书。虽然再版此书配有批判性的注释,但这种做法不妥。尽管我没有一开始就反对这样做,可我知道出版商完全可以不再版此书。

1972年颁布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出版商和作者出版公开宣传排犹主义的新作品和再版公开宣传排犹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旧作品。如果再版宣传排犹主义的旧作品,并配有排犹主义的注释的话,那就是明显地触犯法律。但再版德律蒙旧书的时候,他们配了批判性的注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们就不说什么了,因为他们觉得这并不是一种煽动种族主义仇恨的行为。

在法国文学史上,有许多旧作品虽然没有公开和刻意地宣传排犹主义思想,但带有排犹主义、种族主义、排外主义、蔑视女人等倾向,尤其是在安德烈·纪德的《日记》、龚古尔兄弟的《日记》和莱昂·布卢瓦的作品中,这些倾向比较明显。那么我们是否能够以“政治审查”为由不再允许再版这些作品呢?这正是雷诺·加缪的支持者们所担心的事情。我们当然不会这样做。施加类似的威胁实际上是掩盖我们现在正在面临的问题:现代的排犹主义作家们,那些正在出版排犹主义作品的人,利用否认、耍赖,有时甚至是自我反省的方法来使他们的作品得以出版。

德:当这些人宣传“种族仇恨”的时候,他们是不是没有通过出版社,而是自己出钱发表这些作品呢?

卢:没人禁止他们这样做,但即使是自己出钱发表,他们也触犯了1972年的法律。

德:您觉得应该允许他们这样做吗?

卢:当然不能。在法国,向公众宣传种族主义和排犹主义的做法如果不能完全禁止,至少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我想说的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改头换面的、转换手法的排犹主义。面对这种局面,不管是法律还是公众舆论都会束手无策。

德:我们应当对这种行为给予充分注意。法律、刑法,尤其是犯罪学还没有把精神分析等“可能的办法”作为判案的手段,弗洛伊德的“观点”还没有对法律产生影响。我之所以说是“可能的办法”,并把“观点”用引号引起来,是因为这对精神分析来讲是一项危险的、不确定的和无法预料的工作,即使对欧洲的法律而言也是如此。

排犹主义作家正在明显地、有意地和强烈地宣传他们的主张。他们知道自己正在说什么。他们明知道将会引起的后果,仍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他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有权惩罚他们。但他们当中的有些人却说,他们讲的并不是排犹主义思想,别人误解了他们,他们只是想通过文学和夸张的方式表达另一些主张,等等。另外,宣传排犹主义、种族主义和一切暴行的文章都只是一种征兆。但什么是征兆呢?法律能够惩处征兆吗?能够让征兆上法庭吗?您知道,有些带有排犹主义倾向的作品甚至连犹太人都没提到。那么法庭有权审判这些征兆吗?如何把一种征兆与一个主题联系在一起?或者说如何将排犹主义的谓语同法律的主语联系在一起呢?

卢:法律的确不能惩治一个有关排犹主义的征兆。在这种情况下,惟一的武器就是对这种征兆提高警惕并进行批判。

德:法律确实是无法审判此类罪行的。要使表现这种征兆的现象彻底消除,这可不是短期内能做到的事。尽管大家都会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是有罪的(从道德和政治的角度讲),但是法庭能给一个只是在作品中表现了种族主义征兆的人判刑吗?我对此表示怀疑。然而如果法律对这样的事永远无所作为,刑法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影响和削弱,不管法律从表面上看是多么周密和健全,都无济于事。如果这种现象继续下去,将来有一天,法律可能会变得像新石器时代人类所制作的磨制石器一样落后(用这些石器,人类可以做不少事情,但与激光外科技术、微电子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相比,那就太落后了)。

弗洛伊德认为,在有些人身上,死亡和破坏的冲动是终身无法根除的,这是天生的“虐待狂”和“受虐狂”的突出表现。他本人也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人类的文化和文明在发展过程中为什么会带来这样一些伦理上和政治上的后果。他对人类的这些“进步”将信将疑。如同一个既积极宣传启蒙思想而又不完全相信启蒙思想的启蒙运动时期的文人,弗洛伊德关于人类文明“成果”的论述总是不确切的、模棱两可的,他也许只能如此。我们往后肯定还会谈到这些问题。但如果不愿意放弃这些混乱的观念(比如有人认为,攻击和仇恨他人、甚至仇恨自己的人是无法彻底改变的),那么人们就要考虑是否要放弃人类在法律、道德和政治等领域的所有成果,一切都“从零开始”。如果把这些做法叫做“推翻过去”的话,那么就用不着在这些领域寻找“论点”和成熟的答案了,未来也就会变得黯淡无光了。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和澄清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摆在我们面前,而且要求我们必须加以解决,这就是我们的任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勤于思考,认真总结前人的经验。我承认,我们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我已在其他著作中对此进行了论述 )。

我并没有很多新的“论点”和建议,我只是有一种信念,也许是一种天真的信念:我要对那些“行不通”的东西、对未来、对那些需要思考和需要做的事情进行分析、评论,或者说进行解构。但要把这些问题谈清楚,需要很多的时间。

比如,我们刚才谈到的情况 (事情本身并不重要,但对法国甚至欧洲的文化和公众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就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涉及到正义与法律尊严的问题。因此必须与那些出版有害图书的行为进行斗争,公开地加以反对,并申明我们的立场。要通过谈话、文章、分析、评论、抗议等方式反对各种排犹主义和排外主义的表现形式,以及文学界的陈词滥调与缺乏修养,社会的愚昧行为,同时也反对那些趾高气扬、无视社会传统、把人类的行为准则当儿戏的人。我觉得尤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公众对图书及其作者们“欢迎”有余而警惕不足。某些出版商或“知识分子”尽说一些荒唐可憎的话,甚至闭着眼睛吹捧某位作家的作品,而对于所吹捧的书,他们根本就没看、不想看、不知道看,甚至认为没必要看(这4种情况纠缠在一起,要想把事情弄清楚,就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每当这种时候,必须弄清楚公众是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的。

我公开地批评这种现象决不是要限制图书的出版,我知道对什么书会追究法律责任。但我认为禁止出版某本书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从原则上讲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从实际效果上讲,在传媒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禁止出版的措施起不了任何作用。

我认为开展关于图书内容的辩论很有必要。当然,这种辩论不必借助法律程序。除此之外,我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能谴责雷诺·加缪(其实我对他本人及其作品并不太感兴趣),那就是我能肯定他明知自己正在做什么,明白他所继承的是什么思想,了解他们国家的历史、文学、排犹主义的发展史以及排犹主义在法国文学史上的演变过程,而且他很清楚他的书出版后会产生什么效果。但是,我至少在目前可以说,我对这些情况并不能肯定。我觉得他是个狡猾和精于算计的人,但同时又是个天真、不老练和急于求成的人,他说的有些话也许是无意识的。说到这里,我想我们又回到刚才的老路上去了:刑法、犯罪学和精神分析学,所有这些都有待研究。

卢:但是我认为,在法律面前是不能用无意识来辩解的。从原则上讲,法律是通过一个人的犯罪事实来对他进行判决的,如果一个犯人对他的行为无意识,那么应该把这个人送进精神病院。我觉得1972年的法律是能够解决您刚才所提的那些问题的,这项法律的目的并不是要禁止某些书的出版,也不是要在一本书出版后再将其收回,而是要迫使那些排犹主义的作者们收敛他们的行为,这是一种公开的以文字形式发表的限制排犹主义的方式。换句话说,作者们必须遵守法律,以免使出版商(在图书出版中作家只是同谋)受到法律的惩处。另外,作家在签署一项协议的时候,就应该保证遵守1972年的法律。出版商也应当要求作者必须信守他所签署的协议内容,还应该能在作者否认的情况下,识破作品中排犹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迹象。

这些法律限制措施与那些独裁政权和原教旨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出版物审查制度完全不同。在那些国家,不屈服于独裁统治的作家们有坐牢和杀头的危险。而制定限制性的法律以避免某些错误思想的蔓延与出版物审查制度完全不同。

关于写作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我已经思考了近20年了。作为一个研究近代史的历史学家,我不能中伤或诬蔑任何人,不能攻击死去的人,也不能伤害活着的人,因而我也需要熟悉法律。但是,在重要的历史事件上我不能避而不谈,更不能屈服于某些权势的指令。我必须寻找确切的词汇来还历史以本来面貌,把历史人物的丑行、冲动、英勇和日常生活如实地讲述出来,既不诋毁、贬低他们,也不吹捧他们,更不能说谎话,好的坏的都要讲。要想做到这一点,惟一的方法就是要像讲故事一样讲述历史。历史虽然不是故事,但可以通过充满浪漫色彩的语言当做故事一样来讲述。

根据同样的道理,我认为一本书的排犹主义色彩越重,它的文学价值就越轻,因为它的内容简单、片面、狭窄,违背了文学创作的基本准则,即内容丰富,哲理性强,观点多样,易于阅读。您刚才讲到,您阅读了许多现代文学作品,尤其是阿尔托、巴塔耶、保罗·瑟朗、让·热内、弗朗西斯·蓬格、詹姆斯·乔伊斯、菲利普·索雷尔、埃莱娜、西克苏和米歇尔·德吉的作品。

我与某些人的观点不一致,我认为塞利纳原本是个极具特色的作家,这使他写出了《茫茫黑夜漫游》这样的好作品。但在他所写的排犹主义作品中,他失去了自己特色。他在类似的作品中所使用的语言显得尖刻冲动,观点过激,缺乏理性。

德:您的意思是,应该迫使作者们在向公众表达自己政治观点的时候不要超出“界线”,不要有“明显的征兆”。对于您的观点我也许不能完全赞同。因为我们面临着一个我们无法确切定性的问题:征兆的意思是什么?什么是公众心目中的界线?文学作品不同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不允许复制的,而文学作品则要力争增加印数,不断扩大对公众的影响,尤其在传媒和复制等“新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印刷技术是这些“新技术”的一种,在印刷技术没有普及之前,严格地说,我们所讲的文学是不存在的)。

文学如何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完成自己新的、独特的使命?文学经常被视为直接评论时政的工具,它不愿受任何法律约束。这并不是说文学可以不负责任地发表意见,但责任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这种伦理和政治的变化增加了文学的责任感,而不是减轻了作家们的责任。文学创作对公众和政治的影响越来越大。我一直把文学创作与未来的民主结合到一起。

在欧洲历史上,民主和在公共场所的言论自由与文学的发展是同时进行的,两者是有联系的。从原则上讲,有了文学创作,人们就有了发表一切言论的自由(或者是保留不发表意见的自由)。更具体地讲,人们应该可以发表任何作品(文学作品并不是写给自己看的),所有的作品都可以同公众见面,在欧洲,这与文学的地位是相称的。但这个定义却引出了许多困难(我为此一直进行辩护 ),它并不是要确定文学的本质,而是要确定文学的作用,即文学应符合社会的愿望和习俗(历史的、伦理的、法律的等等)。但问题是文学创作有其自身的标准和要求,文学要求确立自己的标准,创建自身的规律,而不受其他任何现存法律的约束。它不承认任何法律的权能。

作者用“坏的思想感情”创作出的作品肯定是“坏的”吗?我并不像您那么肯定。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好与不好之间,甚至在超出一般概念的好与不好之间都不应该犹豫(文学的特点就是把好与不好都夸张地表现出来)。当然,也不能像某些作家那样,为了吸引读者并在“文学”界出名,总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坏的思想感情”上,总是写一些离经叛道、违反常理、荒诞离奇、伤风败俗的东西。因为文学是面向公众的,文学的影响是广泛的,因此,媒体对文学家总是很感兴趣。在这一点上,现在的文人与政客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相像。

我们两人对某些作品都表示出同样的担忧和气愤。在文学界特有的伦理观念的庇护下,甚至在文学家们所享有的无可争议的权利的保护下,某些作品得以出版。我们很清楚这些作品出版的前提和必然的后果,甚至可以预料到那些最坏的结果。类似的“文学”作品缺乏涵养,大肆宣传那些我们认为有害的观点,比如种族主义或排犹主义,对这些观点我们一直坚决反对。但我仍认为对这些作品还是不要禁止出版为好,最好的办法是予以驳斥(有时是予以蔑视,不予理睬,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或进行反攻、分析、辩论,评价、批驳和讽刺。

实际上,文学确实要受到某些审查。文学审查是实际存在的,其表现方式为:自我审查、他人审查,以及宗教伦理、国家政策、社会道德、市场需求、媒体评价的约束等。审查的方式并不确定,而是随时变化的,这是事实。从原则上讲,以虚构故事的形式发表的文学作品是不应受审查的。但当某些著作以文学作品之外的形式出版时,它就有可能受到评判、禁止甚至处罚,至于什么时间受到审查,那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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