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命名也是一种使用或使用的准备,因为它们都置根于存在的生成性中。
再反过来,词义可以来自命名的实指性定义,也可以来自各种各样的使用中,能不能因上述的分析进一步得出结论:任何词的词义只存在于该词的使用中呢?
当然是正确的使用,因为不正确的使用碰到了钉子,不是别人,正是被使用的语词独立于使用的词义阁下。该词义不容许不属于自己的使用规则。如“邪恶应受惩罚”。
“邪恶”是抽象的共相,打屁股的板子打得到它?受惩罚的是“邪恶者”
,不是“邪恶”。句子的主词其实是一个表语表达式:“……是有恶行的……”
或“有恶行的……”所以,“邪恶应受惩罚”
,其使用规则相对“邪恶”而言,犯了双重的错误,既是似是而非的科学本体论错误(把共相当作实在)
,又是似是而非的柏拉图主义错误(把共相当作本质)。如果“邪恶”的词义不坚持自身而由人使用,只在使用中取得自己的意义,那么,这一个陈述句就已在哲学史上造成了两千多年的混乱,其共相既实体化了又本质化了。可见,使用决定词义只要成为迷信,混乱立即发生。须知,词项在含义上的确定是相对的,不确定是绝对的,没有一个绝对理想的、唯一正确的划界方法。词项含义本身就有两类评定证据:一类是可归纳可验证的“事实证据”
,一类是非归纳非验证的“标准证据”。
只有后者是语法上的约定问题,不是事实上的真假问题,虽然二者各有其独立性,并不相容使用,但是,标准规则最初总受经验的启发,而且事实上,后者常常由前者转化而来。这也证明,词项含义的根源主要不在单纯的语法上的使用规则或语言游戏,而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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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渎神的节日
它们背景的此在之在的生成性中。或者说,语言本是生成性的,语言才是在的直接性。海德格尔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提供了“存在生成论”。
最后。
语言的私有性和语言的个人使用的可能性。
问题Ⅲ涉及的是“语义整体论”与“语言—存在本体论”的关系。
“语义整体论”
本来是弗雷格的基本语义原则,也是他最重要的哲学陈述:“一个语词只有在语句的语境中具有意义”
,即语义和语用、语境的不可分割的同一。
维特根斯坦扩展了它,断言这个同一同时就是思想(意谓和理解等)
,从而把语义整体论变成了“语言—存在本体论”
(在最好的意义上〉。
同海德格尔后期一样,语言—思想—存在一体化了。人只能在语言中听取言说,听取存在的言说,是语言说人,不是人说语言。如果人是此在,语言就是此在在其中的在。
由此自然引出,语言没有私有性,语言具有反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
维特根斯坦,还有海德格尔,他们从不同的层面对语言的私有性进行了批判,无疑是对的。
但是,这种批判的毁灭性同时带来了一个威胁,语言既然说人,被说的人在语言中能够获得存在的自由吗?
同样的问题,被抛的此在聆听存在的言说,是不是像聆听上帝的罪惩与宽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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