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发展的第四阶段。
黑格尔的“发展阶段论”只有三个,就在上述那个包含着如此差别的“第二个要求(艺术的内容本身不应该是抽象的)”中,黑格尔是把犹太神和基督神对比,也就是把抽象观念和具体观念对比。在下面,即在“第三个要求(艺术内容及其感性形式必须同时是个别的、具体的、单一完整的)”
中,黑格尔又把希腊神和基督神对比:“如果拿希腊的神和基督教所了解的神来比较,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出一种是既定的内容可以用感性的艺术形式恰当地表现出来,还是在本质上就需要一种更高的更富于心灵性的表现方式这二者之间的分别。
希腊的神不是抽象的,而是个别的,最接近人的自然形状的;基督教的神固然也是具体的人身,但是这人身是看作纯粹心灵性的,他须作为心灵(或精神)而被认识,而且须在心灵中被认识。他所藉以存在的基本上就是内心的知识(领悟)
,而不是外在的自然人体形状,用这种形状就不能把他完全表现出来,就不能按照他的概念的深度把他表现出来。“(S。
90)
这种对比在后面(C)浪漫艺术类型中还继续着:“在古典艺术里,具体的内容是人性与神性的自在的统一。……主体的(即人性的)
内在心灵和这种实体的威力(即神性的)
只是处于自在的统一,本身还不能在内在的主观方面认识到这种统一。“
(S。
10)译者对此注释道:“希腊人不像基督教徒那样自觉人神感通合一,那人与神还没有达到自觉(自为)
的统一。“
(S。
10)
朱先生是否意识到,自己对同一个希腊古典型艺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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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渎神的节日
“注释”
发生了矛盾:一方面承认黑格尔描述的希腊古典艺术只是人性和神性的直接的,即“可以用直觉的感性的方式妥当地表现出来的‘自在的统一’,并没有达到自觉(自为)的统一”
;怎么一方面又断定“只有到了希腊古典艺术阶段才达到根据理性的具体真实”呢?
“理性”在译者看来不正是自觉自为吗?这岂不是说,在朱先生这里,希腊古典型艺术还在自身内就已经由自在的感性的统一提升到自为的理性的统一了,即由心灵的感性直接存在,回原到自己意识的内心生活了?那还有什么必要向浪漫型艺术过渡呢?
可见,朱先生并没有真正“领悟”到黑格尔的意图,黑格尔显然是拿“犹太神—希腊神—基督神”来说明“象征型艺术—古典型艺术—浪漫型艺术”
,即是在借神性的历史发展来说明人性的历史发展(这个黑格尔惯用的说明方式,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中早就指责过了)
,而人性的历史发展在艺术上的表现,始而是理念和形象的象征性的抽象统一,继而是感性的具体统一,终于是理性的具体统一,因而形成艺术的三种类型式发展三阶段。
综观上述,难道不能作为一个证明:在“抽象观念”和“具体观念”的取舍中,在文字和概念的矛盾中,唯有黑格尔的“理性”
,才是判决自己的公正的法官,因为,他早已在自己“罪责”的承担上挺身为一个自由人了。
信寄出了,当然不再听到回音。
改为“十则”的《在黑格尔的〈美学〉面前——作者、译者与读者的对话》寄出了,回答是:朱光潜先生刚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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