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着被禁忌者。强制性地不想就意味着只能这样想,从而把被禁制者作为实体固置下来。这种僵硬的对立中有着多么根深蒂固的内在姻缘啊。
罗斯莫在诚实地自我欺瞒,即把被禁忌的欲念通过伪装转移到合理合法的可通过的观念上来实行自我欺瞒。但自我欺瞒是不可能彻底的。自我欺瞒虽然都是我之中的某一部分欺瞒我之中的另一部分,但这两个分离的我之部分不可能完全隔绝,除非这个人的精神彻底崩溃了。要不,两个分离的我之部分的分离本身就会被“我”觉察而意识到生存的“焦烦”
,或者更确切地说,“焦烦”就是它们分离的无意识的意识现象或生存现象。只是这种现象学的意识可以表现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
一种自我欺瞒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意识选择性。
我可能意识到我的欲念的非分性质,但这种欲念一方面不可抗拒,一方面它似乎难以确定。这种不确定性可能是我的“希望”所至,以便为意识这种欲念的意识找到可解释的“根据”。
于是,我的理解和解释就把欲念完全引导到一个安全的可通过的方向上。在意识中,我以为我在真诚地努力把欲念引向正途甚至升华,至于欲念在变形下的满足以及它可能导致的后果,不到事实使意识陷入困境是决不会被意识真正意识的。现在,意识只是意识着自身的意向而已。这种对欲念的抽象和逃避,既是意识的真诚的狡计,也是意识自身的本性。可以抽象对象而只关照自身,由此完成意识的自由开启与遮蔽。意识本来只是意向,没有指向和向度的意识是弥散的意识即无意识。意识因自身的意向性而照亮存在,亦即照亮(显示)这照亮存在的意识自身。这是意识层次内的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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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渎神的节日
对象化过程,或者说是意向与反思的同一。但是,意向和向度既然显示着指向和规范,必然也划分着或暗示着无指向和无规范,二者形成界面或层面,它同时也是意识与无意、存在与虚无的界面。
这当然是一种分析的形象的说法,实际上,它们互相渗透着,就像“虚空”不仅在“原子”的外面,它同时也渗透到“原子”的内部,成为“原子”趋动的永不停息的泉源。没有普照的光,在纯粹的光明中和在纯粹的黑暗中一样,看不见什么东西。
所以,意识或意向不管指向谁,它的本性总是不完满的,总是敞开造成遮蔽,在敞开中遮蔽。
这就使得自我遮蔽成为自我意识的一个当然的逻辑补充。所谓纯粹意识,绝对意识无非是自我意识赖以支撑的一种理想的自我遮蔽或自我欺瞒罢了。
有意识地或自以为地把欲念引向合理的观念所造成的自我欺瞒,与意识的意向本身同时包含的自我遮蔽虽是不同质的,但意识与自我意识的不完全性归根结蒂使有意识的选择向自我欺瞒转变成为可能。这一点现象学家们例如萨特在谈自我欺瞒时似乎并不曾注意到。
萨特重视的是自我欺瞒的“无意识”层次。如果我能“无意识”
地向自己隐瞒某物,那么能够实行这种自我欺瞒的欺瞒者与被欺瞒者就应同时是存在于“本我”之中的无意识本能。这样,自我的意识不能察觉它们,而只能由别人比如精神分析学家来发现。这种非意识的对象化也就不成其为现象学的对象了。由此,人的这种自我欺瞒就不可能归结到人的“焦烦”的基本存在中去。萨特说,自我欺瞒的这种无意识物质使我们能够逃避作为自由意识之本质属性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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