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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见规章部分第五节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5410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47

(2)运价:中国至世界各地的贵重货物,按适用的普通货物450公斤以下运价的200%收费.

在1,3区之间经北、中太平洋(朝鲜至美洲大陆各点除外)贵重货物1000公斤或1000公斤以上,按普通货物45公斤以下运价的150%收费。

(3)最低运费按适用最低运费的200%收取,但不得低于5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

3.报纸、杂志、定期刊物、书、目录、盲人读物(NEWSPAPER,MAGAZINE,PERIORICALS,BOOKS, CATALOGUES;BRAILLE TYPE EQUIPMENT AND TALKING BOOKS FOR THE BLIND)

(1)运价:中国至世界各地的上述货物,按适用的普通货物45公斤以下运价的50%收费。

(2)最低运费:按适用的普通货物最低运费。

4.作为货物适送的行李(BAGGAGE SHIPPED AS CARGO)

(1)适用范围

①中国对3区内的国家或地区(至/自美国领土、领地除外);

②中国至2区的国家或地区(至/自美国领土、领地除外);

(2)内容:

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指旅客本人的衣服与旅客的其他个人物品(包括手提打字机、小型乐器、小型体育用品;但不包括机器、机器零件、货币、证券、珠宝、表、餐具、镀金属器皿、皮毛、影片或胶片、照像机、票证、文件、酒类、香水、家具、商品和销售样品)。

(3)收运条件

①凡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只能在旅客所按客票中列明的各地点机场间运输,并不得迟于旅客起飞前交运。

②旅客必须提供行李内容申报单,以及发运和海关所要求的各类文件。旅客本人或其代理人有责任在货物到达后交付各种追加的费用和海关费用,行李必须由旅客本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

③应将客票号、航班号和日期填在货运单内。

④行李按照承运人所安排的航班运出。

⑤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运价不得与任何普通货物运价或指定商品运价相加组成,也致造成低于适用规定运价或组成的货运价。

⑥除上述收运条件外,适用于任何存在有普通货运价和特种商品运价的任何其他航线。

(4)运价:

中国至3区的国家(或地区)以及中国至2区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美国领土、领地在内),按照适用的普通货物45公斤以下运价的50%收费。

(5)最低运费:

按照(4)中规定运价的10公斤运费与造用者通费最保运费比较取高者。

5.尸体和骨灰(HUMAN REMAINS)

(l)运价:

中国至IATA各区

①尸体:按适用的普通货物45公斤以下运价。

②骨灰:按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

(2)最低运费

按照适用的普通货物最低运费,但不得低于65美元或其等值货币。

6.机动车辆(AUTOMOTIVE VEHICIES)

除电力机动车辆(Electrical Automotive Vehicles)外, 运输机动车辆在IATA1区与3区之间按照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的200%收费。

(七) (八) 公布运价的组成

1.比例运价(CONSTRUCTION RATE)

(1)一般规定

在TACT RATES4.3部分中,自始发地至目的地无公布直达运价时,可使用5.2规定中的比例运价与普通货物运价或特种商品运价组成最低的直达运加,这种接现定向成的运价应被视为公布直达运价,使用比例运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比例运价不能单独使用(即不得用于国内运输,而只能用于国际运输)

②采用比例运价构成直达运价时,比例运价可加在公布运价的两端,但每端不能连加两个以上的比例运价。

③如果通过不同地点可组成自始发地至目的地的直达运价时,应采用其中最低的运价。

④运价的构成不影响货物的运输路线。

(2)比例运价的使用说明

①构成直达运价的地点:用比例运价构成直达运价的一点可以是始发地,也可以是目的地。

②另一点所在区:用比例运价组成直达运价的另一点(目的地或始发地)所在运价区。

③运价组成点:

在TACT Rules 5.2运价表所要查找的城市下标有‘CONT.OVER,后面所列的城市三字代号即运价组成点。

④如果在指定区域中,比例运价前列有‘FROM‘字样,说明该运价适用于自该特定区域始发。

如果在指定区域中,比例运价前列有‘T0’字样,说明该运价只适用于至该特定区域。

(3)比例运价的组成:

①普通货物比例运价(即在运价类别栏下列明为‘GCR'的)只能用于组成直达的普通货物运价。

②指定商品比例运价(即在运价类别栏下列明为‘SCR'的)只能 用于组成直达的指定商品运价。

③集装设备比例运价/运费(即在运价类别栏下列明为‘ULD'的)只能用于组成直达的集装设备运价/运费。

注:[1]最低运费不能组成,直达最低运费应按黑第四条,第二款‘中国至世界各地最低运费表'的规定计算。

[2]所有的比例运价均注明是每一公斤的运价,如果组成的运价自美国始发,必须使用注明为美元(USD)的比例运价。

④适用货币

为比例运价公布有两种货币

[1]当地货币

[2]美元

使用美元所列运价数额,必须采用TACT Rates 5.3.1中为组成运价所公布的换算比价表中的换算比价折算成所需货币。使用当地货币(美元以外的货币)换算成另一种当地货币(美元除外)时,必须按上述换算表中的换算比价,将运价乘上所要换算货币的换算比例,然后再除以该比例运价的当地货币的换算比价,即求得所需货币运价。

(4)比例运价计算方法举例:

托运人交运北京至亚历山大 普货15公斤,需运费多少?

查北京一亚历山大无直达运价,可按比例运价组成的运价计算。

1美元=5.66854元(CNY)

1美元=3.29902埃及镑(EGP)

开罗-亚历山大 当地货币每公斤为 EGP0.06,折合成人民市应为:

0.06×5.66854=0.10元

3.29902

北京-开罗 N 30.80元

北京一亚历山大运价为30.80元十010元=30.90元

30.90元×15=463.50元

应收取运费为463.50元

2.运价和运费的组合(航段运价) [COMBINATION OF RATES AND CHARGES(SECTOR RATES)]

如果没有直达运价,也不能用比例运价组成直达运价时,只能按下列六方面规定,采用分段运价相加的办法组成全程最低运价,(对于航段运价或运费由当地货币换算成始发国货币的计算办法见TACT Rules 5.2规定)。

(1)国际普通货物运价可与下列运价组成全程运价

①比例运价中的普通货物运价

②国内运价

③国际普通货物运价

④越边界运价

(2)国际指定商品运价可与下列运价组成全程运价

①比例运价中的指定商品运价

②国内运价

③越边界运价

(3)飞越太平洋的指定商品运价可与下列运价组成全程运价

①比例运价中的指定商品运价

②国内运价

③IATA1区普通货物运价

④越边界运价*

(4)国际等级运价可与下列运价组成全程运价

①国内运价

②越边界运价?

(5)北大西洋集装设备运价可与下列运价组成全程运价

(6)北/中/南太平洋集装设备运价可与下列运价组成全程运价

*越边界运价:指适用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运价,除自加勒比亚地区和至/自IATA 3区各点外,该运价不能与至/自加拿大的运价相加使用。

注:①如上述规则适用,按分段相加办法组成的运价所计得的,这运费如高于自始发地至目的地的国际最低运费,则为组成不同航段运价所公布的各航段的最低运费,可不予考虑。

②IATA公布的运价与政府规定的运价不能合并使用,除非政府规定另有说明,在采用分段运价相加的办法组成全程运价时,应选择几个不同运价计算,点,构成分段相加运价后进行相互比较,取其中最低的运价。

例:交运北京至马埃岛普货30公斤,该两地问可选择以下几个运价计算点进行比较。

CNY/kg CNY/kg

BJS N31.30 ADD N23.48 SEZ=54.78

BJS N23.11 CMB N12.41 SEZ=35.52

BJS N35.07 DAR N9.91 SZE=44.98

BJS N31.96 MGQ N1.85 SZE=43.81

BJS N31.30 MBO N10.36 SZE=41.66

比较结果,应采取经CMB为运价组成点所组成的运价,

35.52×30=1065.60元

北京至马埃岛30公斤货,运费为1065.60元。

(九) 混运货物

1.定义

使用同一份货运单运输的货物中,含有不同运价,不同运输条件的货物,称为混运货物。

2.混运货物中不得包括下列物品.

(1)贵重货物

(2)动物

(3)尸体、骨灰

(4)外交信装

(5)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

(6)机动车辆(电力自动车辆除外)

注:如果混运货物中含有危险物品,必须单独包装,并应在货运单的货物品名栏内注明货物的尺寸或体积。

3.托运人对货物的申报

托运人可申报整批货物的总重量(或体积),也可分别申报每件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内容,但同一品名,使用相同运价的货物应分组列明件数及重量(或体积),以便分别计算运费。

4.运费计算

(1)如果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仅声明一批混运货物的总毛重,则应接下列方法计算运费:

①混运货物应被认为同一种货物,统作为一个计费重量。

②将计费重量乘以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求出该批货物的运费。

例:托运人交运发往东京的货物,内含台布,书藉和煤油炉共三箱总毛重为150公斤

由于托运人未说明三类货物是否分装,这样很可能混装在一起,为此只能按其中最高运价收费,即

北京——东京 45 18.31

18.31元×150=2746.50元

在上例中,如果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声明货物系分装,书1件重40公斤,台布1件重80公斤, 煤油炉1件重30公斤

北京——东京 N 24.39

2195 100 10.78

第一箱书按R运价共488元

第二箱台布按C运价共1078元

第三箱煤油炉按N运价共731.70元

合计2297.70元

应按2297.70元收取。

5.声明价值

混运货物只能整批货办理声明价值,不得办理部分货物的声明价值,或整批货中办理两种或多种声明价值。

6.最低运费

最低运费.按整批货计收。

(十) 集装货物

1.集装设备的分类

(1)机上集装设备:指具有光滑底部,能够在带有滚动装置(滚筒或滚球)设备上进行传递和操作,并能适应飞机装载装置和机上固定装置,而无需使用辅助设备的一种集合装置,是飞机的一个组成部分。

(2)非机上集装设备:指不能础上这要求的一种服量,由于它不具备光滑的底部,所以不能直接装入机仓,使用时,必须将其放在机上集装托板上,作为机上集装设备的一个部分才能装入飞机。

2.使用集装设备的规定

集装货物是整个集装器交由托运人或代理人装好货物后交回航空公司运达目的地的一种运输方式。

(1)装载集装货物的集装器内不得装有危险品、动物、贵重货物、尸体或骨灰。

(2)航空公司提供服务

装箱/板、拆箱/极,取、送箱/板以及重新调整箱板一般应由托运人或代理人负责,但如果航空公司也开展这项服务,可向托运人或代理人收取服务费。

(3)超时费

托运人、收货人或代理人在始发站和目的站使用航空公司的集装器装卸货物,48小时内不收取费用,超过48小时要收取滞留费,每一个集装器每天收25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时间的计算:

在始发站接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公司的集装器取走之日(午夜24点)算起,在目的站按货物运达后第二天午夜(24点)起算,星期六、星期天和公休日不计算在内。

(4)集装货物的运费

将货物集装在指定型号的集装器内,使用TACT Rules4.3中所列自始发地机场至目的机场的特别费用,称为大宗货集装运费[Bulk Unitization Charge(BUC)]

这种运输是以一个集装器为单位,规定一个最低收费重量和最低收费金额。如果超过最低重量,就要收取超重量运费(以公斤或磅为单位),各种规格的集装器至不同地区,最低重量和最低收费金额不同。

使用航空公司集装器的收费计算方法:

最低费用(适用于所使用的集装器) +超过基重每公斤货物运价× 所超重量(公斤数)

超重=毛重 - 集装器的皮重 - 基重。

使用托运人或代理人自己的集装器,收费计算方法为:

最低费用(适用于所使用的集装器) +超过基重每公斤货物运价× 所超重量(公斤数)

集装器允许皮重

超重= 毛重 - 或实际重量 - 基重。

取低者

注:基重即对装有货物的集装器所规定的最低收费重量。

如果一批货物装在多个集装器内,该批货物的最低收费重量应为适用于所有单个集装器最低收费重量的总和,最低费用应为适用于所有单个集装器最低费用的总和,超重(超基准重量)是指超过基重总和的重量。集装箱外如有散货,不得与集装器内货物合并计算运费,应按适用运价另计收运费。

大宗货集装运费按TACT Rules3.8.4节规定,可与有关运价,运费相加使用,但不得与下述运价/运费相加使用:

-其他大宗货集装运费,

-集装器运费,

-其他运价。

也不得享受TACT RULES 3.10.6节中所述‘ULD Discounts‘(集装折扣)。

注:自我国始发,目前尚未公布有‘大宗货集装运价’。

(5)采用指定商品运价,等级运价,或普通货运价的集装货物运费计算。

①使用航空公司的集装器

对于货物已包装好,不需要用集装器作为包装的货物,运费计算如下:

已装好货的集装器的总毛重或体积重(取高者) - 所使用集装器的皮重 × 适用运价

对于货物未包装好,需要用集装器作为包装使用的集装货物,运费计算如下:

集装器租金

已装好货物的集装器的总毛重或体积重量(取高者) × 适用运价+ 按每10立方呎(0.2832 立方米0.2美元, 最低收费3美元)

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目前收费暂行办法是:自我国始发的挂装箱,运费目前按装完货物后的集装器(包括集装器自重)乘以适用的每公斤运价所得的费用,但最低收费重量不得少于600公斤,集装器租金问题待定。

有关使用集装器运输的有关收费办法,中国氏航各有关航空公司尚在酝酿和准备中.

②使用托运人或代理人的集装器(Cos至C00目前尚不适用于我国始发的货物。

(十一)国际优先运输货物服务(International Priority Service)这类服务目前仅适用于:

1.加拿大/美国和南美之间;

2.南朝鲜/日本和IATA l区之间

3.东南亚和IATA1区之间(至/自美国/美国领地除外);

4.美国和澳大利亚之间

5.欧洲和IATA三区之间[至/自希腊、意大利、瑞士:南亚次大陆;(美国领地除外汇)

6.IATA3区之内(至/自南亚次大陆和美国领土、领地除外)

注:不适用于LH和SR。

上述运价为各类运价的140%(包括最低运价、普通货运价、指定商品运价、等级运价。

此类货物中,不得包括危险货物(9类除外)、贵重货物、动物。

欧洲和IATA3区之间以及IATA3区之内只适用于JL承运、运输这类货物,最迟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定妥全航程的吨位,并最迟在飞机起飞前3小时将货物交承运人。

如果承运人未能完成运输任务,应将上述运价与适用货运价之差额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但由于气候条件,机械等原因不予退款。

退款必须在货物应交付的15天之内收到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书面函。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收货人拒绝收货;

-三次尝试交付,未能交付成功;

-由于海关文件不全或其不准明未能按时清关;

-属于承运人掌握的未能交付的任何其他原因。

(十二)小件货物运输服务(Small Package Service)

小件货物运输是指用指定航班保证运出的35公斤以下的货物,运价分别按10公斤以下,11-20公斤,20-35公斤。

这种服务费用较高,目前适用于:

1.加拿大和日本之间

2.加拿大和东南亚所属地区之间

3.美国和日本之间

4.墨西哥和日本之间

注: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目前尚不办理‘小件货物运输服务’。

(十三)国内航段公布运价

中国民航国内航段公布了一种表(二)运价,此种运价的适用范围如下:

1.适用于外国公民和机构、华侨以及港澳同胞在国内交运货物时的计收运费。

2.适用于组成国际联程运价

(1)自中国国内的一点至国外的一点无公布的普通货物直达运价时,用分段相加的办法组成全程运价。

(2)自中国国内的一点至国外的无公布的直达指定商品运价时,用分段相加的办法组成全程运价。

(3)自中国国内的一点至国外的一点无公布直达等级运价时,用分段相加办法组成全程等级运价,国内航段运价与相衔接的国际航线等级运价相同,即附加或附减的比率与相衔接的国际航线相同

国际航空公司代码

航空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 三字代码

美国西北航空公司 NW 012

加拿大航空公司 AC 014

美国联合航空公司 UA 016

加拿大航空公司 CP 018

汉莎航空公司 LH 020

美国联邦航空公司 FX 023

港龙航空公司 KA 043

意大利航空公司 AZ 055

法国航空公司? AF 057

荷兰皇家航空公司 KL 074

澳洲航空公司 QF 081

瑞士航空公司 SR 085

英国航空公司 125

日本航空公司 JL 131

卢森堡国际航空公司 CV 172

大韩航空公司 KE 180

全日空航空公司 NH 205

泰国航空公司 TG 217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 MH 232

土尔其航空公司 TK 235

奥地利航空公司 OS 257

俄罗斯航空公司 SU 555

新加坡航空公司 SQ 618

澳门航空公司 NX 675

上海航空公司 FM 774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MU 781

中国西北航空公司 WH 783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XX 784

維珍航空公司 VS 932

日本货物航空 KZ 933

韩亚航空公司 OZ 988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CA 999

UPS联合包裹运送公司 5X 406

国际承运人索赔程序

1. 承运人的责任:

1-1. 货物在承运人承运的过程中,因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所负责任,以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或“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为限。

1-2. 货物在承运人承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损失,除能证明系由承运人过失所造成外,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2-1.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1-2-2.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毁灭等;

1-2-3.包装或容器质量不符合运输要求,且从外部不易发现,因而造成的损失;

1-2-4.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

因押运员押运的货物发生的损失。

2. 提出赔偿要求的地点和时限

2-1.地点

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经停站均可以书面或已签注异议的货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2-2.时限

2-2-1.货物损坏的赔偿要求-----在收货人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之内;

2-2-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交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之内;

2-2-3.货物遗失的赔偿要求-----自填开货运单之日起120天之内;

2-2-4.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即不能再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 有关赔偿的诉讼

3-1.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承运人的处理和赔偿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诉讼。

3-2.诉讼应该从飞机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向承运人的所在地或者签定运输合同的机构所在地或者运输目的地的法院提出,否则就丧失索赔的诉讼权。

3. 办理赔偿的程序

4-1.提出索赔,应在规定时限内,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地点,向承运人书面提出货物损失的赔偿要求,承运人应予受理。

4-2.提出货物损失的赔偿要求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4-2-1.货运单托运人联或收货人联;

4-2-2.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或在货运单上签注的货物损坏、遗失、延误运输等情况的记录;

4-2-3.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4-2-4.填写承运人国际货物索赔单一式二份。

4. 赔偿最高责任限额

5-1.对货物赔偿的最高限额按照“华沙公约”或“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的规定,以每公斤250法国金法郎(约折合20美元)为限。

5-2.如托运人已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交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则承运人对货物所负责任以不超过所声明的金额为限。

5-3.对以使用航段的运费不予退还,对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应退还索赔人。

1.普通货物运价

a.基础运价(代号N)

民航总局统一规定各航段货物基础运价,基础运价为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金额以角为单位。

b.重量分界点运价(代号Q>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建立45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上3级重量分界点及运价。

2.等级货物运价(代号S)

急件、生物制品、珍贵植物和植物制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弹药、押运货物等特种货物实行等级货物运价,按照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3.指定商品运价(代号C)

对于一些批量大、季节性强、单位价值低的货物,航空公司可申请建立指定商品运价。

4.最低运费(代号M)

每票国内航空货物最低运费为人民币30元。

5.集装货物运价

以集装箱、集装板作为一个运输单元运输货物可申请建立集装货物运价。

4.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4.1.1 定义

4.1.1.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身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4.1.2 业务范畴

4.1.2.1 根据外经贸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 订舱、仓储

2、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3、 国际多式联运

4、 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5、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6、 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

7、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上述业务。

4.1.3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

4.1.3.1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FIATA根据瑞士民法典第六十条的规定,由16个国际的货运代理协会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其目的是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

4.1.3.2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随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为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协调维护行业利益,1992年上海货代协会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货代企业自发组成的民间团体。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地方国际货代协会。为协调国际货代行业发展中的全局性问题,促进我国国际货代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于2000年3月获准筹备,2000年9月6日宣告成立。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作为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宗旨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代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截止2001年4月,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已有会员近500家,其中常务理事21家,理事81家,并已代表中国的货代加入了国际货代协会联合会。

4.2 国际贸易基础

4.2.1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和价格术语。它是以简单的概念或外文缩写的字母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的划分。

4.2.1.1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FOB术语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卖方 买方

交货(按合同规定)、移交单据 付款、接单、提取货物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运费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2.1.2 成本加运费(CFR)

CFR术语是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有买方承担。

卖方 买方

交货(按合同规定)、移交单据 付款、接单、提取货物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运费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2.1.3 成本保险加运费(CIF)

CIF术语是指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卖方 买方

交货(按合同规定)、移交单据 付款、接单、提取货物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运费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2.1.4 货交承运人(FCA)

FCA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卖方 买方

交货(按合同规定)、移交单据 付款、接单、提取货物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运费

办理运输、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2.1.5

工厂交货(EXW)

EX WORKS 术语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按EXW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注意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4.2.1.6 未完税交货(DDU)

DDU 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按照DDU术语成交,卖方应承担在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但不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交纳的费用。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从目的港码头运往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各种费用,以及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4.2.1.7 完税后交货(DDP)

按照DDP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启运地一直运到合同规定的进口国内的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实际交到买方手中,才算完成交货。它与DDU术语的区别在于,DDP条件下,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责任和费用,包括进口税改由卖方承担。DDP术语是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它与EXW术语是两个极端;

4.3 国际航空运输基础

4.3.1 国际航空区划

为保证国际航行的安全,同时为了便于航空公司间的合作和业务联系,国际航协将世界划分为三个航空运输业务区。即TC1、TC2和TC3三个大区;

4.3.1.1 TC1:主要包括北美洲、拉丁美洲以及附近岛屿与海洋;

4.3.1.2 TC2:包括欧洲、非洲、中东及附近岛屿;

4.3.1.3 TC3:包括亚洲(除中东包括的亚洲部分国家)、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的广大地区;

4.3.2 航空运费

货物的航空运费是指航空公司将一票货物自始发地机场运至目的地机场所应收取的航空运输费用,不包括其他费用。该费用根据每票货物所适用的运价和货物的计费重量计算而得;

4.3.3 计费重量

计费重量是指用以计算货物航空运费的重量。货物的计费重量或者货物的实际毛重,或者是货物的体积重量,或者是较高重量分界点的重量。一般地,不论货物的形状是否规则,在计算货物体积时均按货物的最长、最宽和最高的厘米长度计算。原则上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来确定体积重量。在计算具体货物的计费重量时采用货物的实际毛重与货物的体积重量两者比较取高者;

4.3.4 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是由委托人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填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的运输契约。航空货运单不可转让,属于航空货运单所属的空运企业。我国国际航空货运单由一式十二联组成,包括三联正本,六联副本和三联额外副本;

国际货物运输的业务流程

5.1 空运进口操作流程

5.1.1 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的进口业务流程是指从飞机到达目的地机场,承运人把货物卸下飞机直到交给收件人的物流、信息流的实现和控制管理的全过程。它主要包括航空公司进港货物的操作流程和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5.1.2 航空公司进港货物的操作程序

航空公司进港货物的操作程序指的是从飞机到达目的地机场,承运人把货物卸下飞机直到交给代理人的整个操作流程;

5.1.3 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程序是指代理公司对于货物从入境到提取或转运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所需办理的手续及准备相关单证的全过程;

5.1.3.1 代理预报

在国外发货之前,由国外代理公司将运单、航班、件数、重量、品名、实际收货人及其他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传真或E-MAIL的形式发给目的地代理公司;

5.1.3.2 交接单、货

货物入境时,与货物同机到达的随机单据(运单、发票、装箱单等)一起存入航空公司或机场的监管仓库,进行进口货物舱单录入,将货物的相关信息通过终端发给海关留存,供报关用;

5.1.3.3 理货、单与仓储

代理公司从航空公司接货后,即短驳进自己的监管仓库仓储;对于国外代理提供的随机单证要及时与货物核对,如有异议立即与货主联系催齐单证,使之符合报关条件;

5.1.3.4 到货通知

货物到港后,货运代理应从航空运输的实效出发,为减少货主仓储费,避免海关滞报金,尽快通知货主到货情况,提请货主备齐有关单证,尽快报关;

5.1.3.5 制单、报关

按照海关要求和货物的实际情况缮制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进口报关程序分为初审、审单、征税、验放四个步骤;

5.1.3.6 报关期限与滞报金

按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超过这一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标准为货物到岸价的万分之五,按天收取;

5.1.3.7 收费、放货

办完报关、报检等进口手续后,货主须凭盖有海关放行、动植物报检章、卫生检疫报验章的进口提货单到所属监管仓库付费提货;货运代理公司一般在放货前先将费用收妥,主要有到付运费、单证费、报关费、仓储费、装卸费、航空公司仓储费以及代垫税金及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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