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人群出现的基础首先是女人独立的经济地位,没有这一经济能力,就不可能有自愿选择的单身女人存在。其次,女人有了自己的事业。在传统社会中,女人除了相夫教子,无事可做,在广大的北方农村,很多女性长期以来都不参与农业劳动,只是做家务,所谓男主外女主内。现在女人也有自己的事业,自己的追求,结婚从唯一的“选择”,成为女人几种可做的事当中的一种。
单身女人所代表的自由,是一种选择的自由,是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在不自由的年代,结婚是女人唯一的生活方式,是她们不得不做的事,没有其他的可能性,没有选择的余地。现在,一些女人有了选择不结婚的可能性。这是她们在成为都市人和现代人之后才拥有的选择。归根结底,所谓自由就是选择的可能性。
多元化的社会是一个丰富多彩的社会,与单调的一元化社会相比,人们在其中有着较大的自由空间。所谓自由空间,就是作出选择的可能性。人们既可以选择结婚,也可以选择不结婚;既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既可以选择异性伴侣,也可以选择同性伴侣。在21世纪,我们即使不会真正达到如此自由的境界,至少我们的社会将向这一目标靠拢。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在21世纪,我们将拥有更大的自由生活空间,可以做出更多的选择,可以较少地受到压抑,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愿望生活、选择自己最喜欢的生活方式、充分地实现自我的空间会继续扩大。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生活,人们都会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压抑,一个是来自真正意义上的权力方面的压抑:法律,政策,规定,它们是由权力机构制定和实施的;另一个则是来自社会规范方面的压抑 (弗洛伊德所说的人类为了文明所付出的代价)。这些压抑中有些是不可避免的,人的自由也至少有一个界线,那就是不伤害他人。尽管如此,社会生活质量的好坏还是可以用这样的标准来度量的:在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人们会获得较大的自由生活空间,较少受到压抑;而在一个运转不良的社会,人们自由生活的空间较少,选择的余地较少,各种欲求受到较多的压抑。在新的世纪,我们可以期望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人们的自由生活空间的扩大,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两性关系在婚姻和家庭内部变得更加平等与和谐。
第八章 暴力尽管针对女性的暴力存在于一切历史时期和世界各地,但只是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它才被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个人隐私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针对女性的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危机。从美国居高不下的强奸率,到印度女性因为嫁妆不足而遭谋杀,全世界女性面临着共同的恐惧。
针对女性的暴力既有社会上的暴力犯罪,也有家庭暴力,还有针对特殊人群的暴力,如针对怀孕女性的暴力,针对女同性恋者的暴力,针对卖淫女性的暴力等。暴力的种类包括:强奸、家庭暴力、儿童性虐待、性骚扰。家庭暴力是近年来女性反应最为强烈的社会问题。各种救助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害女性的机构、组织、设施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个过去长期以来被人忽视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注意的焦点。在中国,一个最引起关注的针对女性的暴力形式是绑架和拐卖女性。由于这一现象同女性的婚姻流动掺杂在一起,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以致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的发案率,使不少女性的安全受到威胁。虽然由于打击有力,这一犯罪的势头已经减弱,但它对女性安全的威胁依然存在,并且引起了关于中国女性地位的思考。在暴力问题上,也存在着某些争议。在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和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处置办法等方面,世界各国正处于一种探索性的阶段,一个又一个的案例常常通过各类传播媒介成为公众关注的中心;受害女性庇护所、全女警部队等新事物、新制度更以不同社会文化为背景在各国出现。
一、社会暴力据统计,在美国,每17秒钟就有一个人成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每6分钟就发生一起虐待女性的事件;有150万女性是她们所爱的男人的肉体攻击对象,据估计,有三分之一的女性毕其一生至少会被强奸一次。(Peden, 1992) 每年有3-4百万美国女性成为暴力的受害者。根据美国的一项随机抽样调查,在被调查的930名女性中,44%的女性经历过强奸或强奸威胁,21%的已婚女性受过丈夫的毒打,16%的女性在18岁前受过乱伦的虐待。 另据统计,每年有6万到10万件乱伦案件或性侵犯案件发生在前青春期女子身上;乱伦案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女男比例为十比一。
年,美国的强奸案创历史最高纪录,警方立案的约10万件,报案数比上年提高6%,增加5929起。这只是报了案的数字,而强奸案是报案率最低的犯罪,因此可以推知,未报案的强奸案还有很多。据估计,如果把未报案的强奸案计算在内,美国每年有200万女性成为强奸的受害者。在旧金山地区,统计表明,这个地区的女性在其一生的某个时期成为强奸受害者的可能性高达26%。(海德,第405页在1989年4月,美国纽约发生了一起强奸残害女性的事件,一位女大学生在为纽约马拉松赛作参赛训练时,遭到性侵犯致死。这一事件打开了郁积已久的女性愤怒的闸门。女人们感到,现在无论是在公园,在家里,还是在工作场所,都没有安全感。更使她们感到愤怒的是,男性对女性日益增长的愤怒持不屑一顾的态度。美国各地有人为她的惨死举办了纪念长跑,用以抗议强奸罪行。
在加拿大,每四名女性中至少有一名在其有生之年受到性侵犯;每年有100个女人死于丈夫或男友之手。在1989年12月6日,加拿大魁北克区蒙特利尔工程学校的14名女大学生,在一次游行中被枪打死,另有13人受伤,人称"蒙特利尔大屠杀"。在1992年死难女性三周年纪念会上,许多加拿大男性佩带白色缎带,表示他们反对针对女性的暴力的态度。
在德国,每5分钟就发生一起女性被打或被强奸事件。
在瑞士的日内瓦,有2000多名女性常年躲在女性庇护所中,寻求法律、道德和财政上的支持,躲避丈夫的虐待。
澳大利亚的一项研究 (样本中包含178位女性,156位男性) 发现,在34个月当中,共发生793次暴力事件。其中男性攻击女性是女性攻击男性事件的两倍;事件挑衅一方男性占57%,女性占43%;受害人女性占61%,男性占35%;男性喜用危险武器,女性喜用棍棒;女性更多使用口头侮辱的方式。总之,调查表明,男性的攻击性更强。
在印度,针对女性的犯罪有陪葬陋习,烧死新娘,迫害女巫,嫁妆谋杀,打老婆,强奸,杀害女婴,雏妓现象等,这些现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尽管传媒和政府一再关注这些现象,近期发生的陪葬事件、打女胎杀女婴现象和穆斯林女人的离婚权利问题表明,政府的呼吁和措施没有什么效力。
据报道,索马里女性在肯尼亚的难民营里遭到强奸和抢劫。施暴者是索马里的土匪和肯尼亚难民营的工作人员。联合国特使正在努力改善这些难民营里的残暴状况。
女性主义者对主流社会关于强奸的话语与事实做了对照,发现二者大相径庭:
神话 事实强奸是源于性欲的性行为强奸是以统治他人为目的的攻击行为强奸犯是变态者强奸犯在个性心理、适应性或人际关系方面与常人无异多数强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上的强奸犯认识受害人多数强奸犯是黑人男子;多数受害者是白人女子四分之三的强奸案发生在同一种族之内,而非不同种族之间女性的穿着导致被强奸的强奸是事先策划好的许多强奸报案报的是假案报假案的只占强奸报案的强奸是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强奸行为因文化而不同。在男性统治和忽视自然的意识形态的社会中最多;在尊重女性和女性主义价值的文化中最少。
(Wood, 337)在中国发生的对女性的暴力侵害中,最严重的首推拐卖女性。中国拐卖女性的现象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被拐卖女性所处地域广泛,成分复杂,年龄跨度大。在80年代末,拐卖女性活动发展到全国除西藏以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较突出的省区有:四川、河南、河北、广西、云南、贵州、湖南、山东、安徽、福建、内蒙古等。多个省的女性被拐卖到一个省内的某个县和村或某省某偏僻地区的女性被拐卖到全国各地的现象都有发现。据有关调查,河南省仅1989年以来需要解救的女性儿童就达万人以上;山西省被拐卖的女性儿童牵涉16个民族之多。被拐卖的女性大多是农村女性,但也有城市女工、营业员、退学的中学生等。某省调查发现,被拐卖的女性中最小的仅12岁,最大的57岁,其中文盲半文盲占一半以上。
第二,拐卖女性犯罪已由单个行动发展为团伙犯罪,有的形成了拐、运、接、窝、卖"一条龙"。如河南某地农民的一个犯罪团伙,在几个中小城市设有"中转站"接应;陕西某地区拐卖女性案中,两人以上团伙行动的占总数的70%以上,有的一案多达100多人;1988年,徐州市查获拐卖人口的犯罪团伙94个,成员349人,占查获拐卖人口犯罪分子总数的72.7%;山东聊城地区1987年以来经检察院审查的185起拐卖人口案中,有113起是团伙作案。此外,犯罪目的已由原来的单纯营利转变为其中夹杂着强奸、流氓、诈骗等综合目的;犯罪手段已由过去的诱骗、拐卖向暴力劫持发展。多数女性在被拐卖过程中遭到犯罪分子的强奸、轮奸和摧残伤害。有的人贩子冒充公安人员"解救"被自己拐卖掉的女性,又以高价再次卖掉。有的人贩子一次拐卖数名女性,公然叫卖,按"质"论价,影响恶劣。
第三,被迫出卖与自愿出卖现象并存,即拐卖女性现象同女性自愿的婚姻流动现象掺杂在一起,后者有时会起到混淆罪与非罪的界线的作用,为解救工作带来困难。据山东省有关部门统计,最近几年流入山东省的女性有8万人,其中被拐卖的有3万多人;江苏省徐州市所属六县1985年至1988年流入外地女性25347人,其中被拐卖的5991人,占24%;山西省浑源县1988年下半年,28个乡中有23个乡流入外来女性509名,属拐卖的有456名,占89%。不少婚姻流入地区的乡村干部不以拐卖女性为犯罪行为,甚至认为买媳妇是解决本地大龄未婚男青年婚姻问题的好办法,是"成人之美",能使地方治安稳定。因此,在公安人员去解救被拐卖女性时,村干部给买主通风报信,串通一气,横加阻挠。部分买方地区的公安机关和基层党政部门也以维护所谓"当地群众利益"为名,抵制侦破和解救工作,甚至回避、刁难、围攻解救人员,转移被拐卖女性,使解救工作更加艰巨。有的地方,公安人员去解救女性,抓人贩子,就像进入敌占区工作一样,群众普遍不理解,有的还将公安司法人员强行扣留作人质。(胡建辉,1991;庄平,面对猖獗的拐卖女性犯罪活动,中国政府采取了强硬措施,已经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女性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年,全国人大根据有关党派、团体的建议,又制定了《严惩拐卖、绑架女性、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对下列罪行的惩处办法作了详细规定:拐卖女性儿童的罪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女性儿童的罪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女性儿童的罪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女性儿童的罪行等。规定还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女性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
经过努力,1992年,中国拐卖人口的案件立案数比1991年下降了35.2%;1993年又比1992年下降了9%。1991和1992两年,中国公安机关破获了5万多起拐卖女性儿童的案件,抓获了7万多名人贩子,近4万名遭受拐卖的女性儿童获得解救,处理各类严重残害女性案件数十起。1993年和1994年上半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判决的对女性暴力侵害案件分别为:强奸案30763件和14179件;拐卖女性儿童案6544件和3138件;绑架女性儿童案391件和254件。
广西在1993和1994两年共侦破拐卖女性案件1674起,其中大案951起,抓获人贩子2310人,解救被拐卖女性儿童1865人;贵州从1994年起先后派出6个工作组共100多人,侦破拐卖女性儿童案件450起,被解救女性150多人,捕获人贩子429名;湖南从1993年起,查处残害女性儿童的大要案774起,惩处犯罪分子2035人,解救被拐卖女性儿童2546人;四川1993年的发案率比1992年下降41.9%,比1991年下降60%。近年来,山东先后组织了四次大规模的统一打击行动,共处理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14000多人,其中判刑的3100多人。他们还采取了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庄的办法,逐村逐户地对外地流入的女性排查摸底,当面核实,凡是应该解救的,采取措施解救。1981年至1988年,全省共解救受害女性16000多名,儿童900多名。《人民日报》1989年11月15日对妇女身体的暴力行为有一个特例,那就是盛行于非洲一些国家的女性阴部环切术,又称生殖器环切术。据统计,全世界有1亿女性做了生殖器环切术。在索马里,有98%的女性做了生殖器环切术。
苏丹女性达里尔调查了她所在国家的女性阴部环切术状况,她调查的地区是苏丹北部,调查对象为3210位女性,其中3171人 (98%) 做过环切手术,只有39人 (1.2%) 没有做过这一手术。在做过环切术的人当中,83.13%是全切手术,手术将阴蒂、大小阴唇全部切除;12.17%是半切手术;2.5%做的是阴蒂包皮切除术。(Dareer,)达里尔调查了当地人赞成女性阴部环切术的原因,其中包括认为这是一种好传统;宗教要求;干净;可以得到较好的婚姻;丈夫可以得到更大的快感;保持童贞,防止不道德行为;提高生殖能力等等。其中宗教要求是最主要的原因。而不赞成女性环切术的原因则有:所信的宗教禁止这种作法;难以获得性满足;为婚姻和劳动增加了困难 (这一点比例最高);个人经历;为了人权和女性的尊严;怕丧失生殖能力等。
根据达里尔的分析,在她的国家,女性阴部环切术之所以能够继续存在的原因是:对其后果的无知;怕受到社会的批评 (这一点比例最高);助产士使它得以施行;害怕引起社会变革;父母的无知;祖母的影响;违反法律;法律执行不得力;政府对人民启蒙不够和健康教育不充分。(Dareer,)正如我们前面提到过的,女性阴部环切术就像印度的烧寡妇和中国的裹小脚一样,一直是一个触动民族文化神经的敏感而复杂的问题。西方女性主义在这些问题上的简单批评往往会引起拥有这类陋习的国家的妇女的反感。这是因为当某种伤害妇女身体的做法以习俗的方式被固定下来,并成为绝大多数妇女的实践时,它必定是在现存的社会结构中有着某些功能,不能够简单地把它看作愚昧无知。比如,据考察,印度的寡妇自愿殉夫的原因之一在于:守寡后,她们往往丧失了经济来源,生活极为艰难,这就促成了殉夫习俗的形成;根据学者的研究,中国妇女的裹小脚有限制妇女出门的作用,此外一个现实的困难在于,在盛行裹足的时期,如果不裹足,一位妇女就找不到体面的男子愿意娶她,不得不降格以求。社会的规范已经如此,不是可以用愚昧无知来全部加以解释的。阴部环切术也有不少被当事人视为正面价值的因素,简单否定于事无补。女性主义对于这些伤害妇女的习俗只能采取谨慎的批评态度,并且用建设性的态度来对它加以改变,绝不是简单否定所能奏效的。
总之,在社会的变革中,针对女性的暴力问题不容忽略。应当分析暴力形成的结构和意识形态根源,特别注意暴力与阶级、性别压迫之间的关系。为了战胜针对女性的暴力,还应提高社会经济水平,制定有关法律,改进警察素质,增加教育和救助项目的投入。
二、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般公众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甚至有人认为,由于家庭暴力过于普遍,它已经成为常态而非例外反常现象了。尽管有法律保护女性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起诉,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女性因此丧失了起诉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
女性主义之所以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是因为家庭暴力不仅以女性受害者为多,而且是男性权力压迫女性的一个极为典型的表现。有调查表明,家庭暴力是一个不为人知的传染病,是女性致伤的一个主要原因。在美国的家庭暴力中,95%的受害者是女性;在美国女性的一生中,每四人有一人会遭受其家庭伴侣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约有2000至4000名女性被殴打致死;美国警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花在应付因家庭暴力打来的电话上;所有警察受伤的40%和死亡的20%是被卷入家庭纠纷的结果;被谋杀的女性中有60%是死于熟人之手,最常见的情况是分居和离婚的女性被男方设陷阱加以谋杀;因伤住院的女性中有20-30%是被性伴侣伤害的;产妇中有17%报告说在怀孕期间受过暴力侵犯。
在美国,一个样本容量为2000人的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在1979年,有16%的夫妻之间发生过暴力行为 (从打一巴掌到真正的殴打);整个婚姻关系期间平均约有28%的夫妻之间有暴力行为。关于婚内强奸的普遍程度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美国旧金山地区,12%的已婚女性报告自己曾经历过婚姻关系中被强迫进行性交。一项以2000对美国夫妻为对象的调查表明,25%有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Hatfield,et al,)在法国,有200万女性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女性遭受丈夫的虐待。有调查表明,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很普遍,其实犹太教义并不赞成家庭暴力,也是主张对施暴者加以惩罚的,同时应当对受害者给以补偿。以色列的一项调查表明,受虐女性的生活环境同监狱极其相似:与世隔绝,受害人被割断了与外界的信息联系,丧失了来自外界的物质与精神支持。
传媒揭露的一个印度女性个案引起公众的关注:她被姻亲杀害,原因是婚后八年其父仍不能交齐嫁妆钱 (约159美元)。这一案件使人们对在印度针对女性的暴力状况有了认识。
移民女性中的家庭暴力状况也非常严重。每年有数以千计的南亚女性到达美国,由于丈夫的虐待,她们对新生活的梦想很快就被噩梦毁掉了。这个群体所处的困难环境使这些女性比其他人更难寻求帮助。在过去10年当中,已成立了十几个支持南亚女性的团体,它们的愿望就是要关心和帮助这些女性。
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1994年主办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不论程度频率如何,丈夫打过妻子的占21.3%;存在经常和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的家庭约占1%。中国目前正在展开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讨论,尝试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确认这一针对女性的暴力罪行。
一些国家的家庭暴力状况国家 调查者 调查日期 调查结果巴巴多斯 Handwerker 1991 30%成年女性挨过打安地圭亚 Handwerker 1993 30%成年女性挨过打肯尼亚 Raikes 1990 42%女性经常挨打巴布亚新几内亚 Toft 1987 67%农村女性挨过打;城市低收入女性挨过打;城市高收入女性挨过打斯里兰卡 Sonali 1990 60%女性挨过打印度 Mahajan 1990 75%低种姓男性打过妻子;高种姓男性打过妻子马来西亚 WAO 1993 39%女性上一年被伴侣打过哥伦比亚 Profamilia 1992 20%女性受过肉体虐待;女性受过心理虐待;女性被丈夫强奸过哥斯达黎加 Chacon et al. 1990 50%女性受过肉体虐待墨西哥 Ramirez et al. 1993 56.7%城市女性、44.2%农村女性挨打厄瓜多尔 CEPLAES 1992 60%低收入女性被伴侣打过智利 Larrain 1993 60%女性挨过打;女性受肉体虐待挪威 Schei et al. 1989 25%女性受过伴侣的肉体虐待和性虐待新西兰 Mullen et al. 1988 20.1%女性被伴侣打过或肉体虐待;其中58%被打过3次以上美国 Straus et al. 1986 28%女性至少有过一次肉体暴力经历美国德克萨斯州 Grant et al. 1991 39%女性(18岁以上)受过虐待;女性(18岁以上)受过肉体虐待,in Parker,et al,上表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低得可怜。从统计数据看,发达国家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程度一般来说比不发达国家低一些,但是情况也好不了多少。
许多人提出疑问:为什么这些受虐的女性还要继续留在充满暴力的家庭里,答案是她们的自信心被暴力摧毁了。有调查表明,被动接受和麻木不仁是受虐妻子的典型特征。女性挨打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挨打时,她们感到吃惊,竭力躲闪;然后感到恐惧,竭力讨好丈夫;最后感到抑郁,躲到一边自责。一旦挨打成为习惯,其后果可能导致丧生。妻子挨打的社会后果除了伤害、致死之外,还可能成为下一代的效仿行为。妻子的挨打还常常伴随着子女的挨打和受性虐待;待子女长大成人后,有可能继续这种受虐的生活模式。(伦伯特,1993年有不少学者就家庭暴力的一些具有规律性的现象做了研究。例如,有人将暴力分为三类:家外暴力,对配偶的暴力和亲子暴力,并认为,社会舆论更反对非家庭成员的暴力,而对家庭成员的暴力反对不力。据美国1985年全国家庭暴力调查 (样本为6002户),那些家外暴力倾向强的人,家内暴力也很强;反之,只是家内暴力倾向强的人,较少有家外暴力的行为。
三、其他形式的暴力除了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之外,威胁女性安全的其他暴力形式还有多种。首先是交友强奸与求婚暴力。近年来,交友强奸和求婚过程中的暴力侵犯问题已经成为传媒关注的热点。一项调查表明,美国有77.6%的女性和57.3%的男性在交友过程中受到过性侵犯;有14.7%的女性和7.1%的男性被迫经历过不情愿的性关系。(Muehlenhard and Linton, 1987) 在1985年,有31%的黑人女性和32%的白人女性曾受到过男性伴侣的肉体暴力侵犯。有一项研究调查了求婚过程中的暴力与婚后夫妻间暴力的关系,样本为82位在家庭暴力避难所中借住的女性。研究发现,这些女性在求婚过程中和婚内遭受暴力的经历十分相似。10至20岁的女青年有25%在约会中遇到过暴力。
其次是校园暴力。这是针对女性的暴力的另一个引人注意的形式,也相当普遍。大学校园对女性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个安全的地方。然而,校方对大学生中的施暴者无所作为,即使是校园强奸也只会受到轻微的处罚,不会被起诉。因此有人提出,为了有效地控制这种情况,学校行政当局必须首先了解事实,了解他们所面临的是个什么样的问题,然后才能谈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在1990年美国的一项关于恐惧感的以大学生为对象的调查中,人们的恐惧感比15年前有所上升,而全部上升都是由女生恐惧感上升造成的,她们的恐惧感主要来自社会变迁和暴力。另一项对未婚大学男生的调查表明,有25%的人报告至少进行过一次侵犯行为,表现在强烈试图性交达到了引起女伴挣扎或哭泣的程度。(海德,第399页第三是工作场所的暴力。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注意到工作场所的暴力,也有人称之为办公室暴力。在美国,没有一个月没有工作场所的暴力事件发生,谋杀已经上升为女性在工作场所死亡的第一位原因。美国女劳工委员会接到的关于在工作场所受到暴力威胁的投诉电话日益增多。女职工受到的攻击来自两个渠道,一个是配偶或男友到工作场所来寻仇;另一个是同事视女性为弱者,施加暴力。民意测验表明,有37%的美国人认为工作场所的暴力行为是一个正在出现的新社会问题。有人提议,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如果雇主不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雇员的安全,雇员有权控告雇主安全措施不当。人们都注意到,在工作场所的暴力事件中,女人成为受害者的可能性比男人大。
第四是针对女性中特殊人群的暴力。例如,针对怀孕女性的暴力行为。怀孕女性是否更容易受到暴力虐待?有人分析了美国第二次全国家庭暴力的调查数据,发现年龄在25岁以下的女性比25岁以上的女性更容易怀孕,同时也更频繁地遭到丈夫和男友的虐待。尽管怀孕女性在受虐女性中并不是特别脆弱、特别容易受攻击的一群,但是她们并不会由于怀孕而逃脱受男性虐待的命运。
再如,针对女同性恋者的暴力。有人批评了最近一个时期在报刊影视作品中频繁出现的女同性恋杀人犯杀男人取乐的情节,并且指出,实际情况是,男女同性恋者大多是暴力的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在美国宾州大学所做的一项调查 (样本为125名男女同性恋者) 表明,有26%的人受过一次口头侮辱;50%的人受过两次以上的口头侮辱;26%的人受过暴力威胁;17%的人财物被毁;6人经历过严重的暴力侵犯。虽然总的看来,男同性恋比女同性恋遭到更多的暴力侵犯,但女同性恋者也难逃噩运。最常见的施暴者为室友、其他同学和老师。同性恋者中预期的受骚扰率和受歧视率很高。有调查表明,由于暴力倾向、同性恋恐惧症、种族主义的交互作用,有色人种中的女同性恋者面临着更大的暴力侵犯危险。另有一类性质不同的暴力行为,即存在于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问题。据调查,有12%的男同性恋和31%的女同性恋关系中存在性伴侣强迫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此外还有针对卖淫女性的暴力。有调查表明,妓女常常成为肉体虐待和性虐待的受害者,施暴人包括警察、嫖客、妓院管理人和陌生人。社会和法律在受害妓女的问题上陷入两难处境,又要帮助她们,又要制裁她们,不知如何是好。
人们还注意到一些女性遭受暴力侵扰的特殊境况。例如,研究表明,有性暴力内容的摇滚乐能增强男性的暴力倾向;接触重金属摇滚乐能够强化男性的性别角色定式,同时增强对女性的否定态度。
除了音乐,体育运动对男性的暴力倾向也有某种程度的影响。一项研究表明,在那些美式足球迷中,每当本队赢球时,女性被打、被刀扎、被攻击、被物体扔在身上的频率就会上升,因此自己喜欢的球队赢球是男人伤害女人的导火索。对这种行为的解释是,男人用暴力行为表达自己统治周围事物的感觉。
女性受暴力侵扰的方式还应包括流亡与自杀。据联合国难民署统计,由于战乱等原因,目前世界上有近2千万难民,在这些因战乱或其他原因避难他方的人们当中,女性避难者占到约80%。
在大多数社会中,男性的自杀率高于女性,但也有例外:在中国,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据中国卫生部1988年对全国城乡1亿多人口的调查,城市女性自杀率为万分之1.05;比男性的万分之0.80高出万分之0.25;农村女性自杀率高达万分之3.04,比农村男性的万分之2.31高出万分之0.73。(朱庆芳,1991年) 自杀也是伤害女性的一种重要暴力形式,只不过它不是由他人加诸于女性,而是由女性自己施行的。
四、性骚扰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的第一人是美国女性主义者麦金农律师,她致力于造就女性主义的法律理论,推动法律的改革。她使性骚扰成立为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曾经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女性的态度。
由于性骚扰在侵犯和强迫的程度上似乎还够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学术上都较难下定义。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后来人们注意到,性骚扰还包括同性之间的性骚扰。在校园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形式包括以性易物,如好分数、提拔等等。性骚扰发生在充满敌意的环境中。
麦金农在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骚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骚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骚扰是一种性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
年,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骚扰直接源于受害者的女性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取得了胜利。
据美国一个女性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美国《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女性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据美国劳动女性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女性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骚扰而被迫失业。(晓黎,1981年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骚扰行为,至此,麦金农的性骚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于电视台实况转播了参议院听证会,使性骚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骚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不友善环境"也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因素。在一个死抠法律条文的社会中,大企业马上想到,它们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公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在随后的几年中,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在法国,1992年,除法国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治组织都通过了女性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草案。(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4年1月12日) 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骚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女性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
年,中国第一例性骚扰案以原告人胜诉审结。这个案件不仅在我国的司法史上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女性主义来说,意义也是非同小可。通过法律手段制止性骚扰可以有力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使社会上的强势群体不可以为所欲为。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从而不仅有力地改善人们的工作环境,而且大大提高全体国民的基本素质。
五、女性主义对策面对男权制的暴力,女性主义对策中首要的目标就是从观念上对这一暴力加以批判。女性主义者尖锐指出,社会不仅容忍男性暴力,而且鼓励它。男性暴力是针对女性的战争。人类是唯一的一个这样的物种,它的一种性别持续地折磨另一个性别。
男权制总是给人们灌输一种错误的观念,似乎男性的掠夺性是“天生的”,是源于基因或荷尔蒙的,因此是不能改变的。男性天生就是要虐待和统治女人的。但是,历史表明,男性并不是一直折磨女性的,两性一度是比较平等的。早期男权制的形成或许是为了推翻女性的统治,但是,即使女性曾经统治过男性,她们也从未将这一统治制度化为母权制,从未试图限制男性的性和生育、心灵和工作。在那些女性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的历史时期,她们也从未联合起来反对过男性。
有人看到男性暴力的数据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男性性欲中的哪些因素使他们做这种事?而反对本质主义的女性主义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正确的提问方法是:不同文化对男性气质的建构中有哪些因素在促成男性的攻击性性行为?社会对女性气质的建构以及这一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权力关系中有哪些因素在允许此类行为继续下去?
从表面上看,男性暴力似乎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无论社会制度是怎样的,文化传统又是怎样的。其实情况并非如此。在一些社会和文化中,人们从不知男性暴力为何物。这一点同这种社会文化中的性别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莱文森 (Levinson) 对90个小规模民族文化的调查发现,其中的16个文化中基本上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再如,在女性主义人类学家桑德 (Sanday) 对156个部落社会的调查中,47%的文化中基本上是“无强奸社会”。这就说明,至少有一些社会没有受到以性别为基础的暴力行为的侵害。根据一项60年代的调查,在泰国中部地区,家庭暴力的现象也极为罕见。在我国西南部摩梭人的母系社会中,不仅不存在家庭暴力,就连邻里、村落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很少发生。此类文化的存在——尽管数量很少——证明,对女性的暴力并不是源于男性生理、男性性欲或男性荷尔蒙的必然现象,而是由社会的性别结构决定的。
跨文化研究表明,对女性的暴力与社会的性别结构有关,具体来说,它同某一社会或文化中有没有“男性理想”有关,所谓“男性理想”是指对统治、强悍和男性荣誉的强调。有社会学家研究了各种与性别暴力有关的因素,得出如下结论:
跨文化研究中与性别暴力有关的因素与高暴力程度有关的因素 与低暴力程度有关的因素人际关系冲突的暴力解决方式女性家外权力男女两性间的经济不平等社区对暴力的积极干预以男性统治/强悍/光荣为男性气质理想 3 存在纯女性群体 (工作或社交男性在家内的经济和决策权威存在避难处 (庇护所/朋友/家庭,in Parker,et al,)在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有些女性主义者还提出了警惕“反暴力陷阱”的问题。所谓“反暴力陷阱”是指在反对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危险:对性别暴力的关注有可能导致性本质主义的增强,即增强了那种男性对女性施暴是因为他们的生理冲动,是由男女两性的本质所决定的这样一种观点。本质主义对社会现象的解释本身就存在着这样一种潜在的危险,因为它为现存的地位等级结构提供了"生理的"依据。如果说现存的男女关系结构是有生理基础的,那么就应当认为它是"天然合理的",甚至是"好的",至少是不可改变的。从"男性气质"角度 (一般以生理根源来解释) 提出问题之所以是错误的,原因就在于跨文化研究并不能证明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普遍存在的。如前所述,一些跨文化研究证明,至少有一些社会完全不存在强奸和虐妻现象。有些反对家庭暴力的女性主义者虽然在主观上想为妇女赋权,但是她们对家庭暴力行为机制的本质主义分析反而贬低了女性,把女性当作是完全被动的人,把女性贬低为仅仅是男性暴力的受害者。在反对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本质主义观点的错误会导致男性统治地位的合理化,自然化和固定化。从妇女长远的利益来看,这样做是不智的。
近年来,女性运动越来越多地关注针对女性的暴力这一问题,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作出解释。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的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女性施暴的现象较多发生在社会的下层。有许多女性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强奸犯大多数对于被害女性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有学者提出,家内的男女不平等与家庭暴力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会大大下降。
女性主义还发起了一场关于强奸的论争,提出了防范强奸的理论和政治。按照后现代主义关于语言和现实的理论,女性主义主张把女性想象成既不是已经被强奸,也不是天生可以被强奸的。反对以女性的易受侵犯性来限定女性的政治身份。法律威慑阻止强奸的努力从根本上讲选择的是劝说男性不要强奸。这样它就假设男性确实具有强奸的权利,只是劝说他们不要使用这种权利。它并不设想一些策略,能够使女性破坏男性强奸的权利,能够使女性从男性手中彻底地夺回强奸的能力。
女性主义批判了流行的强奸话语,称之为性别恐吓。强奸话语使女性认为自己有危险,易受侵犯,惊恐万分,并且邀请男性把他们的暴力当成合法的,让他们以为自己有资格对女性提出性要求。强奸犯更大程度上仰仗的是他如何看待自己的相对于女性而言的社会位置,而不是所谓体力上的优越感。因此,强奸往往由于女性的恐惧而得逞。
女性主义把强奸限定为针对恐惧主体的一种行为,而不是针对暴力主体的一种行为——就是说,不针对准强奸犯认为将会进行反击的人。反抗往往能阻止他的行为,恐惧反而能增加其暴力成分。武力抵抗并不会使强奸犯增加暴力成分。女性主义认为,当阻止强奸的伦理重担不在我们一方,而在强奸犯和支持他们的社会一方时,我们要是等待男人决定不再强奸,我们的等待将会十分漫长,遥遥无期。要建设一个我们不再会有恐惧的社会,我们首先必须把强奸文化吓得魂飞魄散。女性主义提出,性别暴力包括如下特征:针对女性的暴力跨越社会经济地位的界限;性暴力犯罪报案率最低;针对女性的暴力犯罪起诉率最低;性暴力的受害者常常会受到责备;性暴力没有被严肃对待;性暴力与暴力、权力和性有关。
自内罗毕战略提出与针对女性的暴力作斗争以来,各国女性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从女性教育和受虐女性庇护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队的成立,一场全球性的反对对女性施加暴力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不少人提出建议,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把针对女性的暴力这一问题摆进世界人权问题的议事日程当中去。这个专门对付针对女性的暴力的全球性网络将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虐女性庇护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帮助受虐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