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两性关系(出书版)》作者:李银河【完结】 > 两性关系.txt

  第一章

作者:李银河 当前章节:15436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09

历史与现状远古时代人们以为男女两性从古至今一直是不平等的,男尊女卑是人类有史以来的“天然”秩序。事实并非如此。综合大量研究性别问题历史的专家的观点,两性关系的历史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远古时代先民社会中的男女平等关系;文明时代男权社会中的男女不平等关系;近现代由男权社会向男女平权社会转变过程中逐渐趋向平等的两性关系。

在历时数百万年的原始社会中,男女两性和谐而平等地生活在一起,人们的主要活动和生存手段是狩猎和采集,因此这个时期的社会又常常被称为狩猎采集社会。那是一个男女相互尊重的年代。有解剖和生理证据证明,当时的社会是男女平等的,女性受到男性的尊重,女性对人类社群的繁衍生息的作用如果不是比男性更重要,至少也是与男性同等重要。

人类学调查记录表明人类历史上存在过比我们所以为的要高得多的男女平等程度,由于狩猎与采集食物的需要,女性像男性一样设计工具。残留到今天的采集狩猎社会并不是那么刻板分工的,男女的角色跨度宽泛。例如,阿格塔和姆巴提(Agta and Mbuti)这一狩猎采集社会就是男女平等的。

更精细的研究发现,漫长的原始社会,还可以分为前后两段,以发射式武器的发明来划线。在前一段时间,女性比男性的地位略高一些;在后一阶段,男女关系趋向平等。

在发射式武器未发明之前,人类从狩猎获得的食品远远低于从采集获得的食品,人类主要不靠打猎而靠采集存活,因此人类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女性。在那个时期,女性既是生命的赋予者,又是维持人类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的提供者,人类社会主要靠女性生养子女,提供主要的食品,因此女性一直占据主要地位。

母系社会是一种关于古代社会形态的假说。该假说认为,在远古时代,存在过一种以母亲的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母系社会中,世系按母系计算;实行母系继承制;实行男性到女性家中居住的从妻居的婚姻居住制度;家庭的权力集中在母亲手中。

这一假说受到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特别是人类学家巴霍芬(J. J. Bachofen)学说的影响。巴霍芬认为,在原始社会中,人们之间存在着毫无限制的性关系(杂婚),这种关系排除了确切认知父亲的可能性,因此,世系只能依母系来计算。古代的一切民族起初都是如此。母系社会始于氏族公社的产生,终于父权制的确立,大体上相当于旧石器时代晚期至新石器时代。直至近现代,世界上不少民族仍然保留有母系社会的残迹,在北美洲、澳洲、亚洲都有发现,在我国云南永宁地区一些少数民族中也有发现。

恩格斯也认为:古代男女平等,从私有制产生后,女人才成为男人的财产,才回到了私领域。

这样一个“女尊男卑”时代的存在的证据就是在许多古老文化中都有发现的女神崇拜。古代东方和中东国家都有过女神崇拜的记载。概括地说,在男女平等的社会,造物主往往是女性或一对男女神祗;在男权社会,造物主则大多是男性或动物。前者大多被认为是从身体中制造出来的;后者则大多被认为是从身体之外的其他东西如泥土等物质中制造出来的。

容格提出过女性原型理论(feminine archetypal theory)。他认为,女性气质作为人类心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东方是很容易被人接受的,如印度教、道教都认为,女性是人心的中心部分。容格从人类心理的根源角度上论述女性原型理论的作法,曾一度引发了激烈的论争和大量关于女神象征的研究。

世界男女地位对比变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从女神中心转变为男神中心。宗教信仰和偶像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现实世界中两性力量对比的变化。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以父权制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为基础的;或认为只有农业部落才经过母权制,畜牧部落则一开始就是父权制,或母权制父权制并存;有些人甚至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母系社会从未存在过。

后来,发射式武器被发明出来,女性的地位略有下降,女尊男卑的状况改变为男女同等重要。狩猎武器被用于战争,女人采集和缝纫的重要性相对下降,猎人和士兵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起来,而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男人。

在原始部落社会,从氏族制度看,既有母系氏族,也有父系氏族;从居住制度看,既有母系居住制,也有父系居住制;社会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monogamous)为主,一夫多妻(polygyny)、一妻多夫制(polyantry)为辅。这些制度都表明,当时的社会是男女平等的社会。

父权制时代父系社会是一种关于古代社会形态的假说。该假说认为,在远古时代,存在过一种以父亲的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在父系社会中,世系按父系计算;实行父系继承制;实行女性到男性家中居住的从夫居的婚姻居住制度;家庭的权力集中在父亲手中。

这一假说受到19世纪经典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启发,人类学家摩尔根(L. H. Morgan)通过对部族社会的研究提出,形成父系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人们不但能识其母,而且能识其父。父系氏族社会存在于原始公社与私有制社会的交替时期,大体相当于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生产力的提高使男性逐渐在主要的生产部门取代女性并占据重要地位。氏族中男性所占有的财产增多,改变母系社会的要求最终引起了社会内部结构的变化,实现了母权制社会向父权制社会的过渡。直至近现代,世界上不少民族仍然保留有父系社会的残迹。但是,也有学者置疑父系社会这种进化论理论框架,认为严格意义上的父系社会在历史上极为罕见。

列维?斯特劳斯曾说过:“我敢断言,甚至远在奴隶制和阶级统治存在之前,男人就建立了一种针对女人的观点,它后来导致了我们所有人中间的差异。”(转引自Meyers, 8)公元前4000年,文明开始出现,从狩猎采集社会向农业社会的过渡结束了男女平等的体制。父权制应运而生,随即传播到全世界。在父权制社会中,男人成为统治者,人类从此丧失了原始社会的男女平衡。

从那时起,女性的地位一路下降。这一倾向在过去4000年间不断加速。15世纪末,欧洲人开始殖民统治,剥削压迫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南太平洋人,也将欧洲的父权制带到了殖民地。他们的殖民地在那时大多已经有了自己本土的父权制,而那些没有父权制的社会则被改造为父权制社会。

父权制是作为针对女性的征服、控制和统治传播开来的。古希腊的家庭关系有三类:自由人男性与奴隶的关系;自由人男性与自由人女性的关系;自由人男性与自由人子女的关系。在三种关系中,男性均处于高等级地位。男权社会的家长们通过男孩成人仪式的举办,给他们灌输拒绝女性的观念和态度,用粗粝、自我否定(而非自我牺牲)、服从“上级”男性的价值观,极力否定男孩与母亲的关系,使他们拒绝那些肯定生命的品质,如养育性、同情心、温柔、爱情等等,尽量把他们培养成富于攻击性、竞争性、好勇斗狠、坚忍残酷的人。

在原始社会,人们关注的是社群内部人际关系的和谐。自父权制出现以后,人们开始将战败者赶走,或将他们变成奴隶。男性在战争中变成主要人物。与狩猎活动来自同一原因。他们对失败者实行奴役、索要贡品的作法,占领他们的土地,女性的性和生育能力也变成男性的财产。女性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新的劳动分工将人口分为三部分:有攻击性的人群;有用或有才能的人群;一般服役的人群。女性的地位再也不像初民社会中那么重要,而降低到从属地位,女性原来所拥有的经济政治功能被剥夺殆尽。

自从社会变成了男权制的社会,男性被视为唯一养家的人,而正是这种养家人的角色最终造成了性别分层。男女两性的角色分化是社会分层的逻辑和历史的根源:私领域和公领域,男主外女主内。因此,养家成为男性权力的核心。男性与女性在公私领域平分责任的观点很少能够得到男性的赞成。

男人的地位提高是“适者生存”吗?这样说似乎不无道理。所谓“适者”主要表现在体格和体力上。原始的生产和战争靠的完全是人的体力,体力上的高下野蛮地决定了人在社会中地位的高低。因此可以说,产生男权制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方式(它与采集相比,需要更多的体力付出)和战争对于人的体力的要求。女人由于身材比较小,体力稍弱于男性,再加上在生育和哺乳期间,劳动生产力下降或完全失去劳动生产能力,所以输给了男人。与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比,女性的权力从较大规模的社会组织转向较小规模的亲密关系。

在男权制形成一种固定的制度之后,两性关系向着不平等和男尊女卑的方向急转直下。

首先,它表现在女性在文化、思想、哲学领域的地位下降了。1690年,麦纳哲(Gilles Menage)写了一部《女哲学家史》,收录了20位希腊女思想家的生平事迹,她们生活于纪元前12世纪至亚里士多德去世(纪元前322年)期间。(Jaggar, et al., 15)希腊人总是把萨福列为他们的伟大诗人。根据记载,苏格拉底的一位老师也是女性。阿斯帕西亚未留下任何哲学着作,但苏格拉底向她求教并公开承认受到教诲,已是公认的事实。这都证明,女性的地位在古代并不如后来那般低下。只是由于父权制和男权制统治日益深入广泛,女性的地位才变得越来越低下。

其次,女性在宗教中的地位下降了。所有的主要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新教)都是父权制的,传播男尊女卑的观念,这些宗教的神都是男性的。古代的女神崇拜变得十分罕见。

第三,女性继承和拥有财产的权利下降了。公元前6至4世纪,希腊宗教仪式用服装主要是由女性制作的,男性制作的是盔甲、武器和盾牌。古代捐献时,很多人捐衣服,衣服是财富的形式之一,证明当时女性有财产权。随着男权制的发展,女性才被一点一点地剥夺了财产权。

女性的家庭财产权的变化是从中世纪开始的。从那时起,女性的财产权受到限制,逐步缩小到仅限于嫁妆。虽然欧洲各国情况不同,但到了16-17世纪,妻子和女儿的家庭财产权受到限制,甚至连嫁妆和其他物品也受到控制。此后,女性的财产权只能以与丈夫、子女联系在一起的形式出现,压制了女性自身的财产权。

以中世纪英国女性的财产权为例,她们的财产权就比近代英国女性的财产权还要多一些。当时,女性可以是财产的所有者和投资人,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寡妇能自由支配其财产。英国共发现近100多份9世纪、10世纪和11世纪的遗嘱,其中许多继承人是女性,有40多份是女性留下的遗嘱,还有一些是夫妻的共同遗嘱。这种权利在近代英国反而消失了。

第四,女性的身体遭到贬低,女性的一些生理特征被妖魔化了。许多社会出现月经禁忌风俗:女性在月经来潮期间要回避,要与人隔离,不允许她们参加宗教仪式。伊斯兰女性依据习俗要被关在家里,不能见到男性,全身要严密遮蔽。关于面纱的争论至今还在进行。伊斯兰宗教习俗观念认为,经期的女人格外危险。非洲许多国家至今盛行的女性阴部环切术,将女性的阴蒂和阴唇割掉,剥夺女性获得性快感的权利。基督教的教义也认为,女性的性是危险的。根据犹太风俗,女性对于男性来说,是一个危险的诱惑,男性只有加强自我保护,才能免受女性的诱惑。

第五,父权制导致了一种仇女厌女的态度,一些现代研究者认为,它其实是男性恐女的反应。(Johnson, 39)厌女症(misogyny)有多种表现,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骂人话的分析。从咒骂语中可以看出,将男人说成女人是骂人话,可是把女人说成是男人却不是骂人话。例如说男人是sissy(娘娘腔),sister(姐妹),girl(姑娘),pussy(小姑娘),son of bitch(母狗儿子),mama’s boy(妈妈的宝贝儿子)等都是骂人话,而daddy’s girl(爸爸的宝贝女儿)却不是骂人话。从西方童话中的男女形象也可以看出对女性的丑化和厌恶:其中女巫总是一个又老又丑的女人,男巫却往往是一个强有力的男人形象。

第六,父权制对历史文化的话语权还常常将女性从历史中删去。一个典型例子是:波兰团结工会的发起人是两名女性,但是她们很少被写这段历史的人提及。20世纪70年代,美国女性主义艺术史家诺克林(Linda Nochlin)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没有伟大的女性艺术家?她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中重新发掘出许多女性艺术家,她认为,她们是被传统的艺术史家忽略了。虽然男权制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中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但是上述诸方面都或多或少有共性。男权制的不公正尽管在实行了数千年之后,不容易被人们觉察,但是只要认真地观察一下,还是非常明显的。

中国的父权制在对世界各文化、各社会的比较研究中,中国的父权制被认为是最典型、最完备的父权制,而且是一种男女不平等程度较高的父权制。

在中国、印度和地中海古典文明这三大文明中,父权制的文化差异表现得十分明显。中国的父权制之所以是最完备的,因为儒家对等级制和秩序的强调使得父权制在中国趋于完善。印度同中国相像,都是男权社会。印度大多数人生活在乡村,男主外,女主内。但是,印度文化强调女性的聪明和美丽,认为爱与情感很重要,这种观念可以增强男女两性之间的联系。虽然两性仍是不平等的,但是印度文化对女性留在家里的强调不像中国那么严重。地中海古典文明强调男性的智力特征与女性的情感特征,认为女性的精神力量低下,强调女性的家内角色,公共角色和体育均只限于男性。强奸女性是犯罪,但是惩罚比引诱他人之妻要轻一些,原因在于后者有感情和不贞的因素。但是,在这个社会中,有些女性有财产,在公共场所出现的情形多于中国。

传统中国文化中的父权制持续了几千年,其深度和广度使其他文化望尘莫及。这个高度等级制的社会所强调的主要价值包括:

按照等级顺序的服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女性的“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女性不参加社会劳动,劳动分工的“男主外,女主内”。妻子称内人,丈夫称外子。

离婚法歧视女性,使得男女两性的离婚权利不对等,表现在男性可以“休妻”,女性不可以“休夫”,还表现在“休妻”的“七去之条”,女性要孝敬公婆,服侍丈夫;丈夫娶妾,妻子不得嫉妒;女人做家务等等。违反了这些行为规范,妻子就可能被“休”。

在家庭中,女性改善地位的途径是生育男性子嗣和“媳妇熬成婆”。

由于是男居制,妻子的亲戚无法帮助她。妻子在夫家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只能独自在男权的压迫中挣扎。

婆婆控制媳妇,婆婆成为“男性权威的代理人”。

在葬礼上,儿子是重要角色,而女儿不重要。男孩有继承人身份,女孩没有这一身份,所以在中国家庭中儿子比女儿重要。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指的是男性后裔。

只有男性后代拥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女性后代由于要出嫁到另一家庭,因此在娘家没有继承权。

杀女婴很普遍,导致高性别比。除了杀女婴,许多女人做妾,做妓女,使得可供结婚的女性数量不足,于是,性别歧视与经济地位联系在一起——富人能娶妻妾,穷人无法娶妻生子。穷人家把女儿卖成家奴或妓女,又可挣钱又不用养育她,但是其后果是降低了女性的整体地位。

从父母给孩子起名可以看出偏爱男孩的倾向:最小的儿子叫“后福”,女儿却叫“多多”;为女孩取名“招弟”、“改改”等,希望生育男孩。

女性没有姓名权:婚后叫“某(某姓丈夫)夫人”或叫“某(儿子名)母”,子女随父姓。

处女贞节极被重视。

最具束缚女性的象征的性习俗:缠足。10世纪从宫廷女性开始,12世纪传播到全国,只有少数贫苦人家(需女性劳力)的女性可以幸免于难。1902年,缠足成为非法,但民间仍然在延续这一习俗,直到50年代才真正停止。

在中国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与性别问题有关的行动包括反缠足,废科举,兴女学,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1949年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法律是《婚姻法》,虽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两性关系问题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英国的中国农村女性研究专家克罗尔(ECroll)公允地指出:在共产党建国早期,这个国家致力于性别问题的努力“也许是所有其他政府在任何时代都比不上的”。

世纪初的五四运动开始,中国传统父权制和男权制开始受到冲击和挑战——在此之前,它从未受到过任何怀疑。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中国女性的地位有了极大的提高。这种提高不仅是量上的改变,也有了质上的改变。中国女性的解放事业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

启蒙时期:1911年至1949年。这个时期是以清王朝覆灭之后成长起来的五四青年及其思潮为代表,所从事的事业是为生活于4000年男权制社会中的蒙昧的女性和男性启蒙,使他们认识到女人和男人一样是人,能够做与男人一样的事,应当拥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其中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工作的权利、参政的权利等。

进入主流社会时期:1949年至1978年。在这个时期,男女平等的意识进入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中国女性开始广泛地走出家门,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接受教育,在各个领域中显示和培养自己的才能。女性社会地位的改善有多方面的原因,最主要的还是大多数女性开始走出私领域,参加公领域的社会劳动。在改革前的几十年间,在人所有的社会属性中,性别差异常常是一个被忽略的因素。这个时期的象征性口号是“妇女能顶半边天”,主流意识形态强调男女平等的基调是“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以致在这种社会环境中长大的新一代女性有一种忽略甚至是掩盖自己的“女性气质”的倾向。

迷茫时期:1978以后至今。其间,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普遍的低水平上的平等日益为残酷的竞争所取代,女性与男性的竞争也随着个人之间竞争的加剧而日益加剧,女性在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升迁机会上与男性相比的劣势地位逐渐显现,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也从主流意识形态变成边缘意识形态。这一时期,中国在两性关系问题上的风气为之一变,人们似乎重新发现了所谓“女性气质”,很多女性心向往之,沉浸在重新获得“做女人”权利的快乐之中,化妆品业和时装业的飞速发展就是这种变化的证据,这种变化的极端形式是回归私领域的“专职太太”群体的出现。但是与上一个时期相比,正由于两性权力关系的问题日益显现,真正自觉的女性主义意识也逐渐形成。这就为两性关系向着更健康方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真正改变中国女性命运的有三大因素:一是女性参与社会生产;二是女性普遍受教育;三是通过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自主婚姻)得以实现的家庭内部的男女平等。

由于政治体制使然,这些权利并不是自下而上的斗争和运动的结果,而是自上而下的法律与行政行为的结果。因此,在中国女性研究中有一种“恩赐论”观点,认为中国女性的解放不是女性和女性运动自身斗争的结果,而是自上而下被“恩赐”来的。“中国女性在较短时间内从‘家庭中人’变成‘社会中人’,是社会主义革命(而不是女权运动)的结果;中国女性在法律上获得了广泛的平等权利,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而不是女性主义思想)的体现……‘解放’于我们,像是社会主义的恩赐,‘先天地’成为我们人生的基础。我们是社会主义解放女性的第一代直接受益人。”恩赐的一个后果就是没有主观能动性,没有力量,没有自己为自身利益斗争的方式和组织,依赖性强,女性不愿也不会为自身的利益斗争。

对于中国近50年的女性状况,国外研究中国的女性主义学者的看法大多是肯定为主,认为中国女性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也有一些批评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虽然共产党支持农民反对地主,但放弃了反对家庭中的父权制的斗争,以致使女人受到男人的控制。建立新的政权之后,虽然共产党继续看重和鼓励女性的参与,但是他们不再像早年那样热衷于男女平等的事业。(Gilmartin, 1989)第二,对不快乐的婚姻还有维持,最大障碍是地方政府中的男性干部,他们反对女性的完全解放。(Stacey, 1979)在中国,尽管官方的政治和意识形态主张男女平等,许多公民还是持有父权制的态度和行为。

第三,女人做双份工作——家务几乎全是女性的工作。1957至1958年,农村女性的就业率从60%升至90%。女人养猪、家禽,养蚕,拾粪,锄地,所做的是传统分工的简单扩大。(Croll, 1982)男性并没有改变他们的行为:虽然女性在养家上追上了男性,但是男性在家务劳动上并没有追上女性。男人用离婚和分居来逃避家务劳动。

第四,劳动就业机会和报酬上的男女差距。例如在农村,女性百分之百务农,男性中三分之一从事其他工作。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男性工分为10分,女性是8分。男性的统治在继续,集体化加强了男性统治。(Croll, 1982)第五,在生育观念上还有父权制的态度,主要表现是偏爱男孩。对于政府提倡的独生子女政策,独子家庭中有40%参加,独女家庭中只有34%参加,因此有独生子女证的人60%是独子,40%是独女。相比之下,有更多男人比女人得到独生子女的优惠。(Bonvillain, 150)性别比在1986年是108.4。

在当代中国社会,人们在性别问题上普遍持有保守姿态,赞同保守观点,甚至有学者提出“女人回家”以解决就业问题的建议,有政协委员提出“女人回家”的议案。就连女性自身也大多不了解女性主义,不愿意认同女性主义。我想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中国女性的状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男权制的权力已经不像过去那样绝对、普遍,令人感到触目惊心,使人觉得两性平等是可以忽略的问题了;二是经过20世纪50年代以来带有强制性的男女平等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和灌输,引起人们的反感和逆反心理,竟怀念起两性不平等的历史,把旧传统的“沉渣泛起”当作标新立异;三是女性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成为男性的竞争对手,出于利益考虑,不能将男性的既得利益拱手相让,这个因素甚至可以是下意识的。各级领导机构中男女比例的差距过大和一些男性学者提出“女性回家”这样的主张来解决失业问题就是证据。他们也许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是在维护男性已经开始受到威胁的既得利益,而出任男性这一社会阶层的代言人,就连表面上的公允都不顾及了。

各国两性关系现状比较随着全球人口的急剧增长,女性人口在近几十年也增长了许多。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统计,全球女性总数已由1950年的12.5亿,增加到1985年的24.1亿。到本世纪末,全球女性总数将超过30亿。

在过去的200年间,这个世界上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革命和斗争。女性运动虽然比工人运动的规模要小而分散,但是其成效却十分显着,它极大地改善了全世界女性的地位和生活处境,改变了两性关系的格局。

在发轫于19世纪的西方工业化过程完成之后,农民脱离了土地,绝大多数人成为工人,为少数人服务。在传统的父权制家庭中,基本的秩序是男人统治女人,女人服从于男人。女人几乎没有任何权利:没有政治上的声音,没有选举权,没有继承权,没有财产,不能自己开业,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权利。

到了20世纪,虽然各国进度有快有慢,但是从世界范围看,女性在教育权、参政权和工作权上有了很大改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消除双重标准的法律。女性要求平等人权,其中包括对自己劳动所得的所有权、离婚后对孩子的监管权,财产权,教育权,有酬工作权,公共决策权,自由结婚权,身体权利,防止男性殴打、强奸、伤害和杀害她们的权利。女性是全球和平、生态运动的中心,女性组织以合作和分享为基础。女性创造了关于自身、人性和人类经验的另一种定义。

尽管全世界女性的生存状况有着极大的差别——有地域的差别、贫富的差别、文化风俗的差别、阶级的差别、种族的差别、民族的差别等等——她们却有着一个共同点:相对于男性,她们处于较低的地位。女性状况和女性地位这两个概念略有不同。前者是指女性自身的生存状况;后者是指其相对于男性的生存状况。

为了度量女性的社会地位,人们创造了不少指标体系。这些指标体系包括诸如对待男婴和女婴的态度、男女入学比例、男女就业比例、女性在国家机构重要领导岗位上的重要职务中所占的比例、女性个人财产在社会财富中的比例等指标。

下图是一幅包括11项指标的全球性别不平等的示意图,这张示意图揭示了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两性不平等状态。当然,在每一个指标上,不同的地区之间存在着差异,这只是说,有些地区的女性的生存状况比图示的均值状况强些,有些则比均值更差,但是这些差异改变不了全球女性地位低于男性的基本图景。

全球性别之不平等状况比例国家首脑内阁成员国家决策性高级职位国家立法议会成员国际组织高级职位工会高级职位工作小时数收入财产权文盲难民女性所占比例(Peterson and Runyan, 6)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全世界男女两性的全部工作小时数中,女性工作小时总数超过60%;但其收入只占10%;女性的财产权更是微不足道;在国家首脑、内阁成员、国家决策性高级职位、国家立法议会成员、国际组织高级职位和工会高级职位中,女性的比例均低于10%;然而,在文盲中,女性占到近70%;在难民中,女性占到80%。另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最贫困人口有6亿,女性占最贫穷人口的70%,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女性人数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在20世纪末,经过200年的发展,在这个世界上,性别关系比起传统社会有了极大的改观,尽管各国发展程度有高低之分,但是总体的改观是不容置疑的。度量各国的女性发展状况,应当有一套指标。在众多的指标体系中,我看到的比较好的一套指标是1997年尼尔森的HID、GDI、GEM指标体系。

这个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三套指标:

第一套:人文发展指数HID(Human Development Index),其指标包括:预期寿命,知识(识字率,平均上学年数),收入(购买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国民生产总值)。

第二套:性别发展指数GDI(Gender-related Development Index),性别发展指数GDI是人文发展指数HDI在性别不平等问题上的加权处理,即男女平等程度在上述指标上的表现。

第三套:性别赋权指数GEM(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这套指标度量女性在一个国家内政治经济职业生活上的状况,其指标包括:女性在议会中的席位;在行政、管理、职业、技术职位中所占的比例;就业和工资状况。

国HDI, GDI, GEM排行榜(1997年,选录)国家加拿大法国挪威美国荷兰日本芬兰新西兰瑞典西班牙奥地利比利时澳大利亚英国瑞士丹麦德国巴巴多斯古巴菲律宾中国危地马拉印度巴基斯坦毛里塔尼亚(Nelson, et al., 519)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的人文发展指数在世界排第63名,性别发展指数排第58名,性别赋权指数排在第28名。这就表明,我国的女性发展和女性权力走在了社会发展的前面。尽管如此,我们也只是排到第28位,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应当继续努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下表则是女性相对于男性的社会地位的具体度量结果。主要的度量指标有四个:第一,女性在议会席位中所占的比例;第二,女性在行政管理人员中所占的比例;第三,女性在职业技术人员中所占的比重;第四,女性收入在男女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年性别赋权排行榜(选录)国家性别赋权排序性别赋权GEM值议会席位行政管理职业技术收入比例挪威瑞典丹麦芬兰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奥地利德国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巴巴多斯比利时英国西班牙古巴中国危地马拉日本菲律宾法国印度巴基斯坦毛里塔尼亚(Nelson, etal,522)从上表的情况看,女性在议会席位、行政管理和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这三项的世界先进水平都在40%以上,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这一项的世界最高水平在64%。相比之下,我国在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45%)和女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38%)这两项上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在女性议会席位比例(21%)这一指标上处于中等水平;最差的是女性行政管理人员比例(不到12%)。

但是,从性别赋权的总得分排名来看,我国不但排到菲律宾、印度和巴基斯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前面,而且比发达国家日本和法国的情况还要好些。总的看来,性别赋权状况最好的还是北欧国家(挪威、瑞典、丹麦、芬兰)。

为什么在性别平等的指标上总是北欧国家遥遥领先?这是一个谜。社会学调查表明,性的自由和开放与性别平等指标有正相关关系。但是很难分辨二者孰因孰果。换言之,很难确知是性的自由和开放导致了性别平等,还是性别平等导致了性的自由开放。我想,这两种现象(性的自由和男女平等)背后可能有一个共同的因素,那就是个人的独立性、个性的全面发展以及每个个人的自我实现。正是由于每个人作为人的权利得以高度实现,不再受到压抑,或只受到较少的压抑,男女两性才能变得更加平等,个人也才能得到更高程度的性自由。

综上所述,中国的男女平等事业应当说已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用得上革命领袖孙中山的一句话: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让我们中国的女性与男性携起手来,继续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男女平等的事业在中国尤其重要,原因还在于我国曾经是一个最传统、最典型、发展时间最长、发展程度最高的男权制(父权制)国家。中国女性的解放因此在世界上备受瞩目。因为我们的进步不仅具有改善我们自身的处境的意义,而且对全世界的女性具有榜样的意义,它向全世界女性表明,在一个男女曾经最不平等的国度,经过努力,我们的男女平等事业能够达到什么样的高度。

第二章 公民权与政治参与迄今为止,对政治的参与是全世界女性地位中最薄弱的一个方面。这首先是因为女性长期以来被排斥于政治权力机制之外,结果不仅一般的社会观念以为政治参与不是女性的领域,而且很多女性自己也将这一观念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内化,以为自己根本不适于参与政治,也没有能力参与政治。这种可悲的个人心理和社会心理塑造了目前世界女性在政治参与中的可悲形象——在世界各个国家的最高政治决策层中,女性很少有超过10%的席位;在许多国家的最高决策者当中完全没有女性。

几个世纪以来,女性争取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斗争已取得长足的进展,从连选举权都没有,发展到进入国家的最高决策层,女性政治地位改变的足迹历历可见。在这里,我把女性政治参与的状况分为几个方面来叙述,即观念、权利法案与选举权、立法机构、决策职位及党派团体。

一、观念世界各国之间虽然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但是有一个现象是共同的:男女两性在政治领域中参与程度不同,女性在国家结构中被边缘化。在近200年间,女性已经从没有投票权到拥有了投票权;从没有受教育权到受到与男性同等的教育;从没有工作权到拥有与男性同等的工作机会。然而,惟独在参政权利上,女性仍旧处于边缘地带。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从最低一级到最高一级,都是如此;从东方国家到西方国家,都是如此。

严格地说,国家基本上是一个男性的事物,即国家基本上是由男性统治的。一个民族国家的“道德意识”和“自我意识”往往都是由男性来定义的。因此,国家是性别差异制度化的主要基础。在传统的社会秩序中,公领域与私领域的区分就是为了将女性锁定在私人领域中,从观念上阻止女性进入公众领域,阻止女性进入权力机构。最典型的状况是,不仅各国政府机构和行政领导人员中女性占很低的比例,而且传统的性别观念竟然已经做到使女性从内心深处觉得自己根本不适宜从政,把政治权力拱手让给男性。

作为男权制政治的例子,西方的女性主义学者指出,爱尔兰的反堕胎和反欧共体计划就是出于害怕民族灭亡,以国家的名义驯服女性身体,损害女性权利,威胁女性健康的。另一个男权制思维的例子是所谓“红颜祸水”的说法。政治要员的妻子干政受到强烈攻击。中国传统思维也总是要为某个王朝的覆灭埋怨女性。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要把各级官员的贪污腐败归咎于“红颜”——如果没有受到某个女人的贪欲的蛊惑,这个男人是不会涉险犯罪的。

在全世界范围内比较,北欧国家如挪威、瑞典等国的女性主义力量是最强大的,女性参政的程度也最高。但是有一种解释认为,女性之所以能够在这些国家得到政治职位是因为男性放弃了从政,转向跨国公司。“女性从边缘化的少数群体变成了边缘化的多数群体。”(French,47)换言之,那些在社会评价中价值较高的领域和行业还是为男性所把持,价值较低的领域和行业则留给了女性。一个在数千年间占据统治地位的尊卑秩序决不会在短时间内突然改变,它的改变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一点在女性参政所遭遇的困难上面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20世纪末,当妇女运动回顾两个世纪以来取得的进展时,往往会感到在女性接近政治权力中心方面的进展是最为缓慢、最不尽人意的一个方面。无论是传统权力结构、资本主义政权、社会主义政权,还是活跃的妇女运动,都没有能够使女性离权力中心更近一些。在最老的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在至今没有改变政治制度的中国,女性仍然处于权力的边缘地带,情况与传统男性沙文主义的地中海国家希腊相比,并没有多大差别;西欧的社会主义政党也没有使女性的参政水平有什么明显的改观;妇女运动出现最早、规模最大的英国和美国在这方面也成绩平平。女性主义理论家指出,正因为在自由主义政治理念中存在着结构性的性别主义,所以女性在政治的权力格局中是没有位置的。

二、权利法案与选举权雅典是民主政治的根源,主要是因为公民投票。但是当时只有6%的居民是公民,奴隶和女性都没有投票权。直到20世纪初年,所有的民主政权还都是把女性排斥在外的。虽然英国有女皇,中国有慈禧太后,阿根廷有庇隆夫人,但是个别女人进入男性的政治机构和女性作为一个群体进入权力机构是不同的。个别女人只是例外,是非常人物,能够克服她所属性别的“弱点”的人。比如保守的撒切尔夫人的内政外交政策就比男性领导人还保守,还好战,完全不能代表女性的利益,也没有女性的特色。另外,在从政的女性当中,有强烈的女性主义倾向的政治家很难当选,必须是让男性感到没有威胁的女性才容易当选。

关于女性权利的法案既是百年来女性运动所竭力争取的目标,又是女性地位的标志。虽然由于各国执行法律的严格程度不同,法律在不同国家的意义有不同;但是,有一部关于女性权利的法律毕竟与没有这样的法律不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先后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女性歧视宣言》、《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女性和儿童宣言》等,规定或涉及了保护女性权利的内容。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禁止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最近30年来,各国在保护女性的立法方面都有进展。例如,日本于1964年和1965年先后制定了《母子及寡妇福利法》、《妇幼保健法》;英国于1970年制定了《同工同酬法》,又于1975年制定了《反对性别歧视法》;挪威于1972年制定了《男女平等地位法》;爱尔兰于1977年制定了《男女就业平等法》;瑞典于1980年制定了《男女机会均等法》;法国于1983年制定了《男女职业平等法》;芬兰于1987年制定了《男女平等法》等。

中国1949年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女性的封建制度。女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3年3月的《选举法》规定了女性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宪法第96条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国又于1992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一部关于女性权利的专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对女性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国政府还颁布过一些与女性利益有关的法令,如《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等。

争取选举权是女性参政的第一个目标。早在1866年,英国就有1500名女性向议会提出了女性选举权的问题;1869年,美国女性主义者正式提出了“女性参政”的口号。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个别地方的女性已经获得参政权,例如,美国怀俄明州就率先以法律形式规定,凡年满21周岁的女性均拥有参加选举、参加陪审团的权利。在这个时期,瑞典未婚女性也获得了县镇议会选举权。在19世纪末,各国女性运动普遍提出了给女性选举权的要求。

到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不少国家的女性陆续在立法上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国女性得到选举权的年代是:新西兰1893年;澳大利亚1902年;芬兰1906年;挪威1913年;丹麦、冰岛1915年;苏联1917年;加拿大1918年;奥地利、德国、荷兰、波兰、瑞士、卢森堡、捷克1919年;美国1920年;爱尔兰1922年;英国1928年。1945年,在参加联合国的51个国家当中,30个国家的女性有选举权,占成员国总数的58.8%;1977年,联合国149个成员国中,有141个国家的女性有选举权,占成员国总数的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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