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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2

作者:李银河 当前章节:15261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09

经过了20世纪60、70年代的女性主义运动,美国女性参政热情空前高涨。据1984年总统大选前的报道,女性占美国人口的51%,而女选民却占了选民的52.3%。女竞选人也有增加。1984年,民主党女党魁杰拉尔?费拉罗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提名为副总统候选人的女性。1986年,女性参加竞选参议员的有6人,竞选众议员的64人,竞选州长、副州长的分别为9人和11人。乐观主义者预言,在21世纪,美国将会选举女性担任总统。

在50年代的中国,女性参加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比例高达90%;目前,中国县、乡两级政权实行直接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女公民投票率达到95%以上。虽然对于许多人来说,参加选举与参政似乎还有很大的距离,但是,投票这一行为本身多多少少会成为参政的训练过程,不能认为它对参政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拿中国女性的投票率与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相比,美国人 (无论男女) 的投票率相当低,但是每一位投票人的参政意识明显高于中国的投票人。严格地说,美国女性的投票率可以被视为女性参政水平的指标之一,中国女性的投票率却说明不了这一点;但投票行为毕竟可以被视为女性参政的最起码的一步。

在争取女性选举权的问题上还有一个观念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女性争取选举权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争取一般公民权,因为选举权除公民权的意义之外,还具有政治权力的意义。选举权对于参政有两重含义:作为选举人,选举行为本身是在行使自己的一份政治权力,把选票投给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让他们为自己代言;作为被选举人,一旦通过选举进入政治权力机制,则可以代表选举人的利益行使权力。因此,选举权的获得和对选举过程的参与是女性参政的基本方式之一。

三、立法机构男女两性平等的政治公民权还表现在女性议员在全部议员中所占的比例上。在全世界的议会议员中,女性在1975年占12.5%;1988年占14.6%;1989年占12.7%。以印度为例,印度下院女性占7.9%,上院占9-10%;美国众议院女性占6.4%,参议院占2%。印度的情况好于美国,原因在于,在印度,种姓的重要性超过了性别的重要性。但是在种姓制消退之后,上层女性还是变得不敌下层男人。(French, 45-46)女性在英国国会议员中一度只占7%;在地方政府主管官员中占4%;在各部部长仅占0.2%。(Watkins, 168)这些数据都是女性被国家权力边缘化的例子。

女性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席位是女性参政程度最直接的指标。立法机构在不同体制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苏维埃等。

各地区议会女性成员比例(1987年比例发达国家东欧与前苏联其他发达国家非洲北非国家撒哈拉以南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亚太东亚和东南亚南亚西亚太平洋岛国女性所占比例(Peterson and Runyan, 53)上图表明,在1987年,立法机构中女性比例最大的是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下依次为其他发达国家、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其他地区立法机构的女性比例都在10%以下,以太平洋岛国和非洲北部地区国家为最差。

在20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的女性在国会议员中的比例有所提高,大多数占到3-6%的席位。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北欧和东欧国家,女性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席位能达到三分之一上下。

以下是1997年女性在各国国家立法机构中所占比例,虽然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已经有所提高,如英国已提高到10%,但是多数国家的女性立法人员比重还是大大低于男性。

女性在国家立法机构中所占比例国家议会内阁瑞典挪威芬兰丹麦荷兰新西兰德国奥地利古巴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瑞士比利时危地马拉菲律宾美国英国印度日本俄国法国巴基斯坦毛里塔尼亚科威特(Nelson, et al., 523)目前,改变现状最有成效的是北欧各国,在那里,女性参政所取得的进展对全世界的女性是一个鼓舞;那里的事态也是一个证据,证明只要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女性的政治地位是有可能提高的,女性也是有参政能力的。在北欧的芬兰、挪威和丹麦,女议员所占比例高达30-40%。挪威国会中有34%的席位由女性占有。政府委员会中女性代表人数由1972年的10%上升到80年代的41%。瑞典最高立法机构和市议会的女性代表人数在1971到1982年的10年中也提高了近一倍。

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中,女性所占比重为:1952年占26%;1962年占27%;1974年占31%;1984年达33%。女性在地方苏维埃代表中所占比重在1933年是33%;1941年是44%;1967年是45%;1973年是47%;1984年达到50%。全苏人民陪审员中女性占50%。在捷克斯洛伐克的联邦议会中,女议员占33%。前东德人民议院500名议员中,33%是女性,县与专区法院的53000名人民陪审员中,女性占一半。

西欧北美的情况与北欧、东欧相比却大大不如。从美国1776年建国以来到96届国会,历届参议院中,总共有1726名参议员,其中仅有11名女性,占参议员总数的0.6%。在80年代末,国会中有24名女性,占4.5%。历届众议院中,总共有9591名众议员,其中女性87名,占众议员总数的0.9%。在第97届国会中,参议员100名,女性2名,占2%;众议员435名,女性19名,占4%。

世纪80年代初,虽然英国的首相是女性,但是国会的635名议员中,只有19名女议员,占3%。这种状况近年来已有改善:1987年英国大选,三大政党提出参加议会竞选的女候选人名额高达243名,其中41名取得了下院席位,打破了历史纪录。

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有69名女性出席了会议,占全体代表的10.4%。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政协会议的委员中,有女委员283人,占政协委员总数的13.5%;女常委29人,占常委总数的9.2%。全国共有7位女性担任过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

年,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的女性占代表总数的17%。从1990年中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的结果看,当选的女代表平均达到20%上下。全国共选出县级人民代表643840名,其中女性占21.6%;乡镇级人民代表2900590名,其中女性占19.2%。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实行间接选举,每五年选举一次,女代表比例一般在20%左右;其中女代表比例较高的上海市达到29.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数,在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占11.9%;在1975年的四届人大占22.6%;随后一直基本保持在这一水平上;在1993年七届人大占21.0%;女常委占12.3%;其中有2位女性被选为副委员长,占副委员长总数的10.5%。女性在人大代表及常委中所占比例详见下表。

全国人大女代表、女常委数年 届 代表总数 女代表数 % 常委总数 女常委数六七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提高女性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国家报告,第3页)中国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女代表比例一直保持在20%的水平上,没有大的升与降,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比例是给予特殊保障的。近年来,关于规定女性比例这一作法的利弊引起了争论,后文对此有详细讨论。

值得注意和引起学者热烈争论的一个现象是东欧和前苏联国家立法机构中女代表比例在共产党政府下台以后的普遍下降。

女性代表比例在东欧和前苏联国家的下降比例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前东德匈牙利波兰上院下院罗马尼亚前苏联人民议会代表加盟共和国议会国家议会女性所占比例(Peterson and Runyan, 54)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近年来女性议员比例的急剧下降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包括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对男女平等的强调与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无自上而下保证女性比例的作法,有无自下而上的女性压力团体,以及社会两性角色划分观念中对女人“男性化”的恐惧与向传统价值复归的趋向等等。这种倒退为女性发展的乐观情绪敲响警钟,促使女性回到现实中来,勇敢地面对女性参政的可悲现状,做出切实的努力,以提高女性的参政水平。

在苏联东欧国家以及改革后的中国,女性议员比例的下降是女性实际参政水平的反映。由于这些国家的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与过去相比具有了更多的实际意义,成为真正的权力机构,女性遂被排除在外。罗马尼亚的情况最为明显:在1990年选举当中,议会中女性成员比例从约占三分之一一落千丈,跌到仅占3.5%;在捷克和斯洛伐克,相应的下降是从29.5%到6%;在保加利亚从21%降至8.5%;在匈牙利从20.9%降至7%;在前东德从32.2%降至20.5%;在波兰1991年选举之后,议会460名成员当中仅剩44位女性,大约相当于国家社会主义时期女代表人数的一半。此次选举之后组成的政府还解除了仅有的两位在任女部长及大批女副部长的职务。一位波兰观察家对此做出如下评论:“这个自由的、欧洲大陆的现代议会不禁令人联想起只准男士入内的英式俱乐部。”

这些国家女性在立法机构所占席位的下降反映出一个规律:前共产党国家大都实行过对女性拥有的议会席位数规定比例的作法;一旦国家体制改变,人为规定比例的作法失灵,女性的实际参政程度就显露出来。这一残酷现实不仅使东欧女性而且使其他共产党国家中的女性反省自己的实际参政程度,而不再被保证女性比例措施下的乐观表象所陶醉。

四、决策职位与女性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比例相比,拥有决策权力的高级职位是女性参政程度更直接的指标。据联合国有关资料,1987年各区域女性担任部长决策职位的平均百分比如下:欧洲8.1%;南美洲6.3%;太平洋群岛3.1%;非洲2.5%;北美2.4%;亚洲2.1%;全世界平均3.5%。世界上共有99个国家没有女性担任高级决策职位。

年,斯里兰卡的班达拉奈克夫人成为世界上第一位女总理;1966年在印度就任的甘地夫人是担任总理职务时间最长的女性 (15年);1969年,梅厄夫人出任以色列历史上第一位女总理;1974年,阿根廷的德庇隆成为世界上第一位女总统;1979年,撒切尔夫人成为英国第一位女首相,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她三次连任,是本世纪英国历史上唯一的连选连任者;1980年,查尔斯成为多米尼加联邦的总理;同年,冰岛的芬博加多蒂尔成为世界上第一位民选女总统;1981年,挪威的布伦特兰接受了国王的任命,成为挪威首相;同年,27岁的安杰利尼成为圣马力诺这个古老的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位女执政官;1982年,阿加莎?巴巴拉成为马耳他的第一位女总统;同年,米卡尔?普拉宁茨出任南斯拉夫执行委员会主席即总理职务;1986年,菲律宾的阿基诺夫人任总统;1988年底,35岁的贝?布托被任命为巴基斯坦总理,成为保守的伊斯兰社会第一位女性高级领导人;1990年,尼加拉瓜60岁的查莫罗夫人以55%的选票当选为该国第一位女总统。

美国至今还没有过女总统,但对盖洛普民意测验问题“您支持女性当总统吗?”回答“支持”者有大幅度上升:在1937年占31%;在1970年占53%;在1975年占73%。盖洛普民意测验还报道说,70%以上的美国人认为,如果让更多的女性去掌管公务,美国将会治理得更好些。

除了国家首脑,女性在行政管理职业中所占比例仍然大大低于男性。在发展中国家,女性在国家行政雇员中占6%,欧洲国家占5-11%。罗马尼亚的行政官员中没有女性。

在决策职位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上,又是北欧国家处于领先地位。荷兰女性占内阁成员的半数。瑞典的女大臣掌管着教育部、能源部、劳力部和移民部。挪威女性在政坛工作的人数比例也居世界前列,在女首相布伦特兰于1986年组建的内阁中,女性占44.4%,其中有8名女大臣。

西欧北美的情况不如北欧:虽然目前美国有1700个大小市镇由女性担任市长或镇长,美国的女性主义者还是抱怨在议会、地方政府、州政府和法院任职的精英岗位上女性太少。

据统计,1977年,联邦级女法官只有7人,占同级法官总数的1.4%;1981年,美国有了第一位最高法院的女法官;1987年,在最高法院的23名终身大法官中女性只占7%;还有62%的州没有女法官。法国的内阁职位中约15%是女性。

在日本,1979年,中田寿美子当选为社会党副委员长;1980年,日本任命了第一位女大使驻丹麦。

在哥伦比亚,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门中的许多重要职务由女性担任。内阁13个部中,除国防和内政部以外,另外11个部都有女副部长。1984年,邮电部长和教育部长由女性担任;全国税务局长和外贸协会主任也由女性担任。

在菲律宾的驻外人员中,女性占三分之一,还有一些女性在内阁和司法部门工作。

在前苏联,有50万女性领导着工厂、农庄、学校和文化保健机构,有26000多名女性曾任国营农场场长或集体农庄主席。全苏的法官中,女性占32.5%;在国家一级领导和经济领导职务中,三分之一由女性担任;女性在市长中占四分之一。

女性在行政管理职业所占比例(每100名男性之女性数)匈牙利哈萨克斯坦加拿大美国瑞典英国危地马拉海地新西兰保加利亚波多黎各哥伦比亚澳大利亚挪威墨西哥津巴布韦丹麦伊拉克中国希腊法国日本卢旺达印度瑞士孟加拉国意大利沙特阿拉伯(Nelson, et al., 527)在中国,高层决策职位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不高:六届人大当选的政府领导人共221人,女性仅18人,占8.1%;中共十三大当选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共285人,女性仅有22人,占7.7%;十四届中央委员会中也仅有24名女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在各级党委领导班子中任职的女性比例低于政府。到1994年,国务院有1名女国务委员;正副部长17人,为同级干部数的6.6%;正副省长17人,为同级干部数的12.3%;省委正副书记为同级干部的4.1%;正副专员中女性占4.1%;正副市(州)长中女性占5.8%;正副县(市)长中女性占5.9%;正副乡(镇)长中女性占3.8%。在全国517个城市中,有308名女性当选为正副市长。在1990年,全国尚有9个省党政班子中没有女性;全国一半以上的县党政班子中无女性;乡镇党政班子中有女性的不足15%。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到1995年末,全国29个省 (市、区) 党政班子中均已配有女干部;19个省基本达到了1990年召开的“长春会议”提出的到1995年底100%的县和50%的乡镇党政班子中有女性的目标,其中四川、河南、山东等13个人口大省已完全实现这一目标。

年,《中国女性》杂志社曾就中共十三届全会的政治局没有女委员的事实召开讨论会。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最高决策层里有没有女性是女性参政的一个标志,但不是唯一的标志;另一种意见认为,虽不是唯一标志,但却是重要标志,因为女性担任高层次领导职务,在考虑问题时,就会注意到女性的特殊利益,并在决策中起作用。(《中国女性报》1987年11月27日近年来,有不少关于决策职位女性状况的调查与思考,人们试图从中找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女干部状况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领导层次越高,女干部越少。到1986年底,旗县处级干部中女性占7.68%;厅局级干部中女性占4.63%;自治区级干部中,一位女性也没有。第二,女性在职能部门的多,在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少。12个盟市党政班子成员中,女干部仅有5名,占2.65%;在旗县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只有38名,占3.21%。第三,在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担任一般成员的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少。在各盟市委正副书记、正副市长中无一女性,领导班子中的5名女性都是蒙委委员或市委常委;12个市辖区的正副书记区长中,仅有1位女性;在旗县领导班子中只有3人为女性,其中仅有1人为正职,其他多是分管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副旗县长和旗县委常委。

再以黑龙江省为例,女干部状况一是比例低:据1990年统计,全省行政机关女科级干部9189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2.6%;女处级干部858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6.3%;女厅级干部58人,占同级干部的6.02%;二是高层次的少:省级女干部仅有2名;地市级女干部也屈指可数;三是正职少:全省行政机关58名厅级女干部当中,正职几乎没有,有的县68个科局单位仅有1名正职女干部。

年,甘肃省女性参政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级各类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3.7%,低于全国28.3%的平均水平;省、地、县三级女干部比例也低于全国的约5%的水平,分别为2.5%,4.0%和3.6%。全省86个县市,没有一个女县长、女书记,女副县长只有7个。全省1550个乡镇中,仅有女乡长7人,副乡长69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85%。

山东省的情况也不乐观:省级女领导一位也没有;地市级女干部当中正职仅占9%,副职占91%;县处级正职占13%,副职占87%;全省无一名正职女县委书记和女县长。

北京市女处级和局级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的14%和12%;北京市的女性领导干部比例虽然在全国各省市中算是较高的,但仍存在着副职多正职少的情况:全市153名局级女干部中,任正职的仅有20人。

总之,拥有决策职位的中国女性的一般状况是:地位越高、越有实权的领导岗位,女性领导人越少;女性领导人担任副职的多,担任正职的少;担任名誉性的虚职的多,有实权的少。总的看来,中国女性参政的水平还是相当低的。

五、党派团体政党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中拥有在政治上不同的重要性;党员、会员身份也如此。例如在美国这样的两党制国家,政党只是人们登记投票的组织,其重心在于人的政治观点和倾向的选择和表达;然而,在中国或前苏联这样的国家,共产党是领导政权的核心组织,党员是政权的基础。如果说西方国家中的工会、政党组织和苏联这类国家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党员、会员身份只具有很稀薄的参政分量;那么,在共产党国家中的党员身份却具有浓重得多的参政分量;女性在其中的比例也应当被视为女性参政程度的一个指标。

鉴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女党员的人数比例显然可以被视为女性参政程度的一个指标。据统计,目前中国有女党员700多万人,占党员总数的14%。农村女党员的比例低于城市。以山西省晋城市农村女党员为例,从绝对数看,农村女党员共4989名,占农村党员总数的9.4%;其中部分边远山区乡镇女性党员比例竟低至4.8%。此外,农村女党员还有年龄偏高、教育水平偏低的特点,女党员数量的发展也较慢,有许多农村党支部没有女党员。由此可见,中国女性的参政程度很低,其中农村女性的参政程度又低于城市女性。

在前苏联,从女共产党员在党员中所占比例这一点看,女性参政的比例要高于中国。1987年,前苏联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29.3%;任区、市、州党委及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及候补委员的有137800人,占委员总数的33.9%;担任加盟共和国的州委、区委和中央委员会及同级监察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有8500人,占委员总数的26.8%。

从作为参政程度指标的意义上看,虽然中国女性参加民主党派及各类群众团体的意义远远比不上参加共产党的意义,但是,八个民主党派中女党员的比例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女性在政治上的活跃程度。

八个民主党派女党员女委员人数及比例(1989年)党派 党员总数 女党员数 % 中央委员数 女中央委员数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同盟联谊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丁娟,1991年)上表是女性在各民主党派中所占的比例:除九三学社以外,其他各民主党派中女党员所占比例都高于共产党中的女党员比例;除九三学社以外,其他各民主党派女中央委员所占比例均低于女党员所占比例;另据近年统计,中国的八个民主党派中,有近11万女党员,但其中央领导机构中,仅有203位女性。这说明,在这些民主党派的高层领导中,女党员的代表权是不充分的。

女性在政党、团体中难以进入领导阶层、代表权不充分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例如,一些西方国家女性在工会中的地位就很低。美国服装业工会成员80%是女工,但是22个工会领导委员会成员中,只有一位女士;新西兰有322个工会,女性在工会成员中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一,可是只有15个工会有女性领导人。

除八个民主党派外,目前中国有5800多个群众性女性组织,它们都是全国女性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它们向政府反映女性的意见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这些群众性女性组织既有全国性的组织,也有地区性的或行业职业性的组织,例如,女职工委员会、女科技工作者联谊会、基督教女青年会以及女企业家、女工程师、女新闻工作者、女法官、女律师、女作家、女书法家等各种行业职业的女性协会。

全国共有各级女性联合会68355个,其中省级30个;地级370个;县级2810个;乡级65145个。县以上妇联主任,一般都担任同级人大、政协的常委。据1992年底统计,全国基层妇代会有81万多个,基层妇委会近13万个。

目前,全国已有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女性权益保障机构。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单位已发展到2000多个。这些组织的发展和女性对这些组织的参与将有利于女性权益的保障和女性地位的提高。

六、关于特殊保护问题在众多的新问题中,女性主义运动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为女性争取特殊照顾和保护性立法。女性运动中有一派认为,由于女性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被压抑、被歧视的状态,所以完全有理由提出对其加以特殊保护的要求,其中包括保护性立法,以及在各级选举中自上而下规定的保护性比例。另一派则以公正的原则来否定平等的原则,认为对社会中的某一群人实行特殊照顾有损公平竞争的原则,从长远看,也会损害一时受到保护的女性的长期利益。

在女性运动中,这场论争又可以被概括为关于平等 (equality) 与公正 (equity) 的论争。前者主张对女性作特殊保护,因为她们属于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后者则主张不给女性特殊保护,免得妨害了竞争中的公正原则。前者基本上是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主张;后者则源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思想脉络。由于观点不同,这两种立场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发生了争论,有不同的主张。例如在应否保证女性参政比例的问题上就是这样。

如前所述,近年来,在前共产党国家,议会中女代表比例和决策职位上的女性比例都经历了一个急剧下降的过程。中国改革以后,也有类似现象出现,引起了女界的严重关注和学界的理论兴趣:为什么在保证比例的作法取消以后,决策职位上的女性比例就急剧下降?保证比例——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有无必要?其后果是对女性有利还是不利呢?

在1982年,中国各级领导干部中,女性领导干部占到10.4%。1983年全国机构改革,女性在领导层中的比例大幅度下降,有些地区已低于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水平。从50年代有70%以上的乡有女正副乡长,降低到仅有不到10%的乡有女正副乡长。

以江苏省为例,女性在领导层中所占比例自80年代以来呈逐年下降趋势:省级机关厅局级以上女干部占总数的比例由1986年的7.1%下降到1987年的5.9%;各县正副县长以上女干部比例占总数比例由1986年的12%下降到1987年的10%;各乡正副乡长以上女干部从6.1%下降到5.4%。

从内蒙古巴盟1988年换届选举的情况看,参加旗县市人代会的女代表238人,占代表总数的16.7%,比1984年下降了8.3%。从选举结果看,全盟旗县市政府、人大领导班子共有干部78人,女干部4人,占5.1%。乡镇干部共356人,其中女干部4人,仅占总数的1.1%。

在一度以重视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闻名的河南省偃师县,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16.5%。1988年4月偃师县县乡两级换届选举中,8名女性候选人全部落选。新当选的17个乡镇的50多位正副乡镇长中,一位女性也没有。主要原因据说是:不少代表说,这次选举可没说非得选女的。(马俊民等,1988年广西省博白县现有34个乡镇中,共有乡镇干部1123人,其中女干部284人,占干部总数的25.3%。1990年政府换届选举中,乡镇党委、政府担任正职的68人中,无一女性;担任副职的181人中,女性仅7人,占同级干部的3.9%;有80%的乡镇没有女性领导。

吉林省蛟河县县级干部22人,无女性;副局级以上干部314人,女性18人,占5.7%;巡视员365人,女性28人,占7.7%;股级干部306人,女性24人,占7.5%;行政干部2113人,女性232人,占10.9%,多从事文秘和事务性工作。有的系统和单位,绝大多数是女职工,却没有女领导,这种情况被人们戏称为“男将女兵”。

县乡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下降的趋势引起高层领导注意后,经过努力,下降趋势基本得到控制,有些地方的县乡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重新上升,如湖北省已有91%的县 (市、区) 党政班子配备了女干部,这个比例在河北、北京也已达89%。

对于由差额选举导致的大批女干部落选的所谓“差额冲击波”人们有不同看法,进而引发了关于应不应当在选举时保证女性比例的争论。中国目前实行对权力机构 (如各级人大和一些党政领导班子) 人员中的女性成员规定比例的办法,对这种作法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取消比例,实行男女公平竞争;另一种则认为,在女性参政能力极不成熟、缺乏竞争力的现阶段,不宜取消比例,目前实行保证比例政策是为了将来能够取消比例。

有人是从公平竞争原则出发反对规定女性比例的,他们的观点是:在选举中规定比例是强加于人,损害选举人的民主权利。正确的作法不是在选举中规定女性比例,而是要培养具有竞争实力的女干部,比如,举办“怎样当县长”的进修班,竞选前的从政见习等。硬性规定比例是消极的一厢情愿的办法,会引起人的反感,产生女性受照顾的误会。(汤细英,1988年主张取消比例的另一种角度认为,差额选举导致大批女干部落选是正常的,落选说明她们不称职。这些女干部曾因为是各行各业的专门人才、劳动模范而被选拔上来,但却不是合适的领导者。只是为了在干部队伍中保证适当的女性比例以示领导对女性的重视,才被提拔上来的。她们是男性领导集体的点缀,并无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上级一旦不规定比例,她们就落选了。(兴之,1988年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指出,许多女干部从政抱负和参政意识不高。例如,有一项调查表明,虽然中青年女干部中80%左右能胜任现职工作,但其中只有30%左右的人希望跻身于更高的职位,其他人则安于现状,不求升迁。有些女干部竟持有女性不宜从政的观点。有人对山东省直属机关120名县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做过一项问卷调查,在“你认为目前影响女性参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一栏中,回答“社会有偏见”的占84%;认为领导不重视的占46%;认为女性不适宜参政的占18%;认为女性知识面窄的占13%;认为女性能力差的占12%。(梁旭光,1990年)《中国妇女》杂志对城市女性所做的一项调查也表明,女性对掌握权力的职业抱负低于男性。在调查列出的九种职业中,女性的前三项选择依次为:科研技术人员,教师和医生护士;而男性的前三项选择依次为:科研技术人员,企业管理干部和行政事业单位干部。

还有人对规定比例的作法做了更深刻的分析,认为衡量女性参政的标准不在比例高低;女性进入领导层也不一定能成为女性利益的代言人。那些由女性担任政治领袖或国家首脑的国家,同以男性为领袖的国家没什么显着不同,如撒切尔夫人、阿基诺夫人、梅厄夫人、班达拉奈克夫人的政府就并没有为女性做什么特别的事情,她们并不能代表女性的利益,反映女性的要求,并未在其制定的方针政策中反映出与女性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如在家庭福利方面,男女同工同酬、离婚、堕胎等方面。(万山平,1988年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在现阶段的中国,在各级权力机构的构成中为女性保留一定的比例是必要的。因为几千年历史使女性参政能力薄弱。给比例是用强制手段抵消一下人们对女性从政的偏见。女性从政还处于幼稚阶段,无法同有几千年从政史的男性竞争。形成气候以后,比例就无必要了。(苏南,1988年) 持这种观点的人援引了一些女性参政水平很高的国家仍有保证女性比例的作法,以证明保障比例的办法并非中国独有,例如,挪威于1976年作出规定,提出候选人时必须一男一女,最后结果由选举产生;丹麦政府规定,政府各部门提候选人必须一男一女,最后结果由部长决定;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芬兰平等法规定,在芬兰所有通过选举产生的机构中,女性的比例应占40%。(林松乐,1991年) 一些参政水平低的国家更有这种作法的先例可供参照:从1979年开始,埃及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女性的政治权利和地位,总统命令在埃及国会中增加30个女性席位,比原来增加了五倍,同时要求26个地方人民会议的议员中有五分之一必须由女性担任。(龚诒基,1981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现阶段,在选举产生的机构中保障女性的比例是必要的,符合女性的实际情况,对提高女性的参政水平是有利的。

总的看来,全世界的女性在参政方面与男性相差还是很远的。《到2000年为提高女性地位前瞻性战略》认为,除非采取某些重大措施,否则妨碍女性参与政治生活、参与制定影响到她们本身的政策和参与制定国家的女性政策的各种障碍无疑将会继续存在。这也可以适用于对21世纪女性参政水平发展前景的预测。

从世界范围看,北欧女性参政将会继续处于领先地位,并逐步达到在各类选举结果中占到50%的比例。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女性参政虽然在女性地位的各项指标中仍然会是最差的一项,但可望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中国政府在执行内罗毕战略国家报告中提出:就总体而言,中国女性参政比例仍然偏低,机会不均等的状况仍然存在。因此,中国政府针对女性参政比例较低的状况制定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要求在1995年前,100%的县和50%的乡镇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干部;同时,加强了对女干部的培训;还规定了女性参政的比例,即在各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女代表比例要在20%以上,并要求逐步提高这个比例。进一步的规划是,在2000年以前,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以上的女性,以便能够代表女性特殊利益和要求,对平等与发展方面的决策施加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提高女性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国家报告,第4页) 据此我们可以预期,在新的世纪,中国女性的参政水平可望有进一步的提高。

第三章 就业与收入在女性就业方面,几个世纪以来的斗争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无论世界还是中国,女性走出家庭参与社会劳动已经成为潮流。毕其一生参加过社会劳动的女性所占的比例迅猛攀升,女性在全部社会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日益接近半数。但是,女性就业方面也还有不尽人意之处,这首先表现为在一些文化如阿拉伯文化中,女性还留在家里,很少参加社会劳动;其次表现为女性就业结构较男性低。女性就业集中在技术水平较低、工资较少的行业和职业中,这是一个在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就业结构偏低,即使做到同工同酬,女性的收入与男性相比还是偏低。由于长时间被排除在社会生产之外,女性就业结构和收入在开始时偏低是很自然的,世间少有后来居上的道理。女性运动的目标只能是尽量缩短这个过渡过程,努力提高女性就业结构和收入水平,使女性无论在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方面,还是在从社会取得的劳动报酬方面,都能够较快地接近男性的水平。

讨论就业,必须首先分清两个概念,一个是有酬工作,另一个是包括家务劳动在内的总工作量。如果仅看有酬工作,男性的工作量是超过女性的,但是如果看总工作量,女性就大大超过了男性,因为绝大多数家务劳动是由女性来承担的。

按照上述两个概念的区分,目前女性承担着大部分的全世界总工作量,但只取得全世界总收入和财产的极小部分。具体数字是在1980年哥本哈根的联合国女性大会上公布的。据统计,女性承担了世界上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的工作量,但只得到全世界十分之一的收入,百分之一的财产。这百分之一的财产中的一部分还只不过是男性所有权的假面具,为了逃税而已。(French, 30)在1985年于内罗毕举行的“审查和评议联合国女性十年成就世界会议”的一份报告指出,几乎所有的女性一天都干两个工作日,欧洲有工作的女性的劳动时间平均要比她们的丈夫多一倍。此外,1984年,全世界一半的粮食是由女性生产的。在非洲,女性从事四分之三的农活。全世界有45%的食物是由女性生产出来的。(《人民日报》1985年7月17日) 因此可以说,在就业和收入方面,全世界女性的地位大大低于男性。

从全世界范围看,女性的劳动(家务和养育)从未被国内生产总值计算在内。女性没有被计入劳动力,因为她们的劳动没有报酬。或者是因为男性拿走了她们的报酬,或者是她们的工作不被当作工作。女人在家里、在办公室、在工厂、在农村劳动,男人享受。女人养育孩子的工作不被承认为劳动。在工作领域,男女两性的文化和历史经验不同,原因就在于性别化的劳动分工。从历史和跨文化的角度看,有酬工作属于公领域;无酬工作(家务)属于私领域。男性的工作角色是一生性的,其他角色都服从这一角色;而工作对于女性只是辅助角色,她们的主要角色是母亲和妻子。这种劳动分工持续的时间太长了,以致对这种状况的改变变得相当艰难。

一、就业人数及比例按照有酬工作的统计尺度,在1950年,全世界经济活动人口比率为43.9%,其中男性为60.4%,女性为27.5%;到1975年,全世界经济活动人口比率为41.5%,其中男性下降为53.8%,女性上升为29%。从地区比较中可以看出,发达地区的女性经济活动人口比率明显高于欠发达地区。1950年,这一比率在发达地区是32.5%,在欠发达地区是24.7%;1975年,发达地区为35.3%,欠发达地区为26.3%。总的看来,女性参加到社会劳动中来已成为一种社会发展趋势。

在统计女性就业率时,应当分清两个定义不同的比例,一个是女性劳动力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另一个是女性劳动力在女性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前者是女劳动力与男劳动力相比;后者则是女劳动力与女性人口相比,又称女性就业率。先看前者——女性劳动力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比例,按高低顺序排列:前苏联为48%;北美为38%;西欧为34%;亚洲为34%;大洋洲为33%;非洲为32%;拉丁美洲为24%。再看后者——女性劳动力在女性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亚洲为46%;非洲为44%;发达国家为43%;拉丁美洲为30%。中国的这个比例为55%,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女性在有酬劳动中所占比例斯洛文尼亚亚美尼亚莫尔多瓦俄国瑞典贝宁保加利亚芬兰拉托维亚莫桑比克罗马尼亚卢旺达坦桑尼亚越南匈牙利牙买加朝鲜波兰斯洛伐克乌克兰加拿大中非共和国捷克丹麦乌兹别克斯坦英国中国法国挪威德国日本新西兰爱尔兰印度伊拉克伊朗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Nelson, et al., 525)从上表可以看出,女性在有酬工作中占比例最大的是苏联东欧国家,西欧、北欧国家次之,最差的是亚洲和阿拉伯国家。中国的状况居中,因为中国虽然具有亚洲的文化传统,又加上了共产党国家计划经济的新经验。中国女性在有酬工作中所占的43%的比例就是这两种因素对冲的结果。由此也可看出,影响女性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两个重要因素是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制度。

人们一般以为,从人类脱离无酬劳动、进入有酬劳动以来,主要的社会劳动力一直以男性为主,女性则在家主持家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至少在工业革命早期,女性劳动力就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时期、有的国家的女工人数甚至超过了男工。

以英国为例,在1839年,英国工厂工人共有419560人,其中女工就有242296人,占工厂工人总数的57.75%。英国工业革命最先从纺织工业开始,而女工一直是其主力军。英国还是当时全世界破布交易中心。从事破布分类加工是待遇最坏、最脏的劳动,而这个部门全部雇佣少女和已婚女性。根据1841年的调查,当时还有6000名女性在煤矿劳动,其中在井下劳动的有2350人。英国当时是欧洲的第一产煤国。女工一般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5小时到18小时,遇到旺季,经常通宵干活。女矿工经常要在深夜两三点下矿,经常有人一天从井下背两吨煤上矿顶,或卸煤达10吨之多,劳动条件极为恶劣。(庄解忧,1982年) 在那以后,从上世纪中叶至本世纪中叶的100年间,英国女工的比例一直保持在工人总数的30-32%左右;到了50年代,这个比例开始增加,经过70年代的大幅度增长后,女性已占整个劳动力的40%以上。70年代末期是夫妇双方都出外工作的高峰期,在1979和1980年,妻子参加工作的比例高达已婚女性的60%。由于经济衰退和失业激增,1982年女性就业比例略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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