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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5

作者:李银河 当前章节:15420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09

随后的10年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女生在校人数逐年增加,到1990年达到7916万人,占在校总人数的44.8%。1951年,小学在校女生只有1260.3万人,占学生总数的28%;1992年增至46.6%。普通中学在校女生数在1950年只有34.61万人,占学生总数的26.5%;到1992年达到43.1%。近年来,农业中学和各种职业中学的在校女生猛增,1980年有14.83万人,是学生总数的32.7%;1992年增至46.6%。普通高校在校女生人数从1949年的2.32万人,增至1990年的69.5万人,占学生总数的33.7%。1992年,研究生中的女生占总数的24.8%。1989年,全国在校女硕士生18000多人,女博士生1000多人。从1982年恢复学位制到1993年,中国已有1149名女性获得了博士学位,占博士总数的9.4%。全国城乡还有40多万女性参加函大、电大等各类成人高中级学习。全国建立了1679所女子职业学校和3所女子职业大学,开设了60多个适合女性的专业。据1988年10月对全国55个大中城市1107家企业的调查,女职工中具有中专、中技、高中、初中文化水平的占84%。

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15岁以上女性的教育程度是:大学480万人;高中 (包括中专) 3496万人;初中9671万人;小学 (包括脱盲) 13496万人;分别占15岁以上女性总人口的1.2%、8.76%、24.23%和33.81%。同男性作对比,中国女性在各种教育程度的人群中所占比例为:大学本科28.02%;大学专科31.81%;高中38.53%;中专41.39%;初中39.42%;小学47.59%;不识字和识字很少68.36%。

中国女性社会地位调查报告表明,女性受教育程度与年龄呈反相关关系——年龄越小的受教育程度越高:40岁以下的女性中有61.25%具备初中以上教育程度;比40岁以上女性高32.2个百分点;比其母亲一代高49.9个百分点。(《中国女性报》1991年9月20日三、女童失学问题目前,在中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本来就低于男性的情况下,还有一些因素在加剧这一事态。其中最严重的是女童失学以及由人为提高女生入学分数线而造成的女性入学率低下。

据1990年统计,与50年代相比,女童入学率由不足20%提高到96.2%;中学女生增加了53倍;大学女生增加了29倍。尽管如此,女童失学问题还是不容忽视。80年代末,全国有224万适龄女童未入学,占全部未入学儿童的83%。据河北阳原县1988年的调查,全县乡村初中在校生9737人,中途辍学女生934人,流失率为9.5%,年龄多在12-18岁之间。1987年中国9省区6-14岁儿童抽样调查表明,男童在校率为80.1%,女童在校率为73.9%。此外,年龄越大,差距也越大。到14岁,已有31.1%的女童不在校,比男童高出14.1个百分点。(金一虹,1992年) 据1983年全国儿童抽样调查,全国农村失学儿童状况详见下表。

全国农村不在校儿童比例年龄 不在校儿童比重 不在校女童占适龄女童比重 不在校男童占适龄男童比重岁岁岁岁岁(《中国人口资料手册》,1984年女童流失原因据调查除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以外,还有婚俗的影响。据福建省惠安县调查,某乡未入学女童共144人,其中55人 (38%) 是由于父母过早为她们包办订婚而失学。另据福建省教委调查,农村中童养媳现象严重,该省长汀县某村的76名学龄女童中,童养媳24人,其中不能入学的16人,占66%。此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女童也有小学初中没念完就出嫁的现象。女童流失的另一原因是家贫需要女孩做家务。例如,据福建省教委调查,某地区10个乡共有未入学和辍学女童489人,承担家庭辅助劳动的就有336人,占68.7%;该省东山县某乡有60名学龄女童未入学,在家从事副业的有29人,占48.3%。(吴德刚,1991年在女童流失之外,一些学校招生时擅自提高女生录取分数线又为中国女性的教育状况雪上加霜。根据1991年对全国几个大城市的调查,中等职校技校女生的录取线比男生高100至140分。一些企业学校招生也有提高女生分数线的作法。例如沈阳第六制药厂技校1983年招生时,内部招生男173分,女317分录取;对外招生男305分,女373分录取。1984年上海市技校招生中,女生占全部学生人数的31%;职业学校招生中,女生占45%;女生录取分数线普遍超过男生,差距最大的达到100多分;这些学校还准备将招收女生的人数降低5%和15%。下表是一份在报刊上公布的吉林省技工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其中大多数市县的女生录取分数线高于男生录取分数线。

吉林省技工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市县 男 女长春市吉林市永吉县桦甸县四平市浑江市延吉市图门市延吉县敦化县辽源市白城市前邬县扶余县通化市和龙县安图县珲春县(《中国青年报》1983年4月12日)以上多重原因造成了中国男女受教育水平的差异,使女性在受教育的总体水平上低于男性。尽管目前发现提高女生录取分数线的多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可能与所修专业及未来的就业方向有关,但这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在医科、外语等类院校也存在此类问题。这种作法或许有各自的特殊原因,但是,它不仅影响中国女性的教育程度,而且对她们是不公平的。她们应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况且中国高等院校女生比例及全国在校女生比例还远远没有达到女性人口在总人口当中所占的比例。

四、两性教育平等的发展趋势目前,世界上的199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8个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占84.4%。联合国要求各国在2000年以前实现普及初等教育。在21世纪,普及初等教育的目标将在全世界普遍实现,失学的女童比例将会下降。

根据1985年的推算,在2000年,世界上仍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女性是文盲。虽然发达国家的女性文盲将会减少500万,但世界女性文盲总人数将会增加,从49100万增至55200万,主要分布在亚洲和非洲。(《中国女性报》1985年10月2日鉴于中国女性文盲占文盲总数的七成,以及女性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尚未完全实现——主要表现在农村中女童入学率低于男童;而女童辍学率高于男童——致使女性总体受教育程度偏低,中国政府制定的教育方面的目标是:第一,每年为300万女性扫盲;每年女性复盲率,发达地区不得超过5%,贫困地区不得超过10%;特别要把女性扫盲重点放在边远和贫困地区,力争在本世纪末,使这些地区15-40周岁的女性非文盲率达到85%以上,基本扫除全社会的青壮年女性文盲;第二,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逐步降低、消除女童辍学和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第三,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与高等教育的比例;第四,在城乡女性中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到2000年,使城镇女性70%接受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农村女性50%接受实用技术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提高女性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国家报告,第24-25页) 相信通过这些措施,中国女性的教育水平在21世纪将有较大的提高。

从科学史上看,获得诺贝尔奖的女性人数不断增加。本世纪前50年,平均每10年有一位女性获得诺贝尔奖;而50年代以后,差不多平均每三年就有一位女性得到这一奖励。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女性在体力上的弱势将无关紧要,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和女性智力活动的增加将使女性的才能充分地显示出来。可以预期,在21世纪,将会有更多的女性得到这一标志女性智力的奖项。总的看来,女性教育问题在下个世纪会继续成为全世界女性关注的目标。

第五章 健康与生育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女性的健康水平提高很快。尤其在生育健康方面,产妇死亡率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这就极大地提高了女性健康的整体水平。在全世界范围内,除了少数国家,女性的预期寿命普遍超过男性,这一现象是多因的,既有先天的体质因素,也有后天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的作用。两性预期寿命的差异多年来一直呈继续拉大的趋势,由此也引发了男性对自己生活方式的检讨。然而,不可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尽管女性预期寿命较长,但其健康水平却并不太高,表现在患病率比男性高。在世界上的一些地方,女性还处于缺医少药的状态中。这都是女性运动关注并正在努力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预期寿命预期寿命是健康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1980-1985年,全球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60.3岁,而男性为57.5岁。在人类的先民中,男性的数量多于女性,男女两性的人数比大约为三比二;而且男性可以比女性平均多活8年左右。在近现代,女性的预期寿命高于男性逐渐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只有在个别极为贫困的国家中(如印度)还能见到男性预期寿命比女性长的现象。在发达国家,女性预期寿命比男性长4至10年;这个差距还有持续加大的趋向:以35个国家的平均死亡率为基准,1975-1978年的两性预期寿命平均差距为6.4年,而在20世纪初年,这一差距仅有2年以下;这一差距的增加主要发生在1930年以后。下面的表格是1985年和1993年部分国家男女两性的寿命比较,除印度之外,各国均为女性的寿命长于男性。

男女两性寿命比较(1985年) 单位:年国别 日本 美国 苏联 中国 巴西 埃及 印度女性平均寿命女性高于男性(熊振南,1985年)某些国家和地区两性自出生始的预期寿命国家 女性预期寿命(年) 男性预期寿命(年日本瑞士瑞典法国挪威加拿大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香港芬兰希腊意大利前东德美国英格兰和威尔士丹麦奥地利比利时新西兰(雷泽蒂等,1993年)女性预期寿命比男性长这一现象的形成是复杂多因的,近年来关于这一现象成因的研究越来越多。其中一个因素被确认为男性的进攻性与竞争性,即所谓A型性格。A型性格是指具有以下部分或全部特征的行为方式:为成功而全力奋斗、竞争性、易于失去耐性、时间紧迫感、粗鲁唐突的姿势与语言、对职业或事业过分投入、过多的魄力与敌意。在45-64岁年龄组,不论男性还是女性,具有A型性格的人在8年内缺血性心脏病的发病率都高于其他条件对等的B型性格的人。(纳撒森,1993年) 此外,传统的男子汉行为方式如抽烟、饮酒和卷入暴力事件的可能性,使男性不但更容易患各类疾病,尤其是心脏病、中风、癌症和慢性肝脏疾病,而且更有可能死于事故、凶杀和自杀,更容易酗酒和吸毒。

除了性别差异外,国家的发达程度也是影响人们预期寿命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具有相当强大的影响力:欠发达国家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58岁;发达国家的女性预期寿命为77岁。

目前,中国女性的预期寿命已经超过了男性的预期寿命,由1949年以前的36.7岁提高到72岁,比男性高出3岁,比联合国提出的2000年世界女性平均预期寿命65岁的目标高出7岁。195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的死亡率下降速度很快,并呈明显的性别差别,女性人口死亡率由比男性人口高转变为比男性人口低。1957年,死亡率男女比例为95.4比100;1981年为106.5比100。(朱楚珠等,1985年) 因此,中国的情况不仅是女性预期寿命本身大大延长,而且与男性预期寿命相比,出现了一个从低于男性到高于男性的转变。以北京为例,目前女性的预期寿命高于男性,而在1950年代初,北京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要低3.7岁。

二、健康状况与医疗卫生尽管女性比男性预期寿命长,但女性有较高的患病率,她们每年卧病在床的时间平均比男性长40%,因健康原因而使活动受限制的情况比男性多25%;同男性相比,她们每年看医生的次数较多,做手术的次数也是男性的2倍。女性较高的不健康率可能恰恰与她们较长的寿命有关,因为老年人患慢性命的概率较高,而65岁以上人口中,女性占59.3%;75岁以上人口中,女性占64.6%。(雷泽蒂等,1993年) 也就是说,女性同男性相比一方面是活得长些,另一方面却是健康总体水平差些。

生育是造成女性健康总体水平差的原因之一,但这一点与国家的发达程度有关。据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每年全世界有50万孕产妇死亡,其中99%在欠发达国家。产妇死亡率在非洲和南亚比发达国家高出30倍。营养不良是欠发达国家女性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在欠发达国家,女孩的营养不良要超过男孩的4倍。此外,艾滋病和各种流行性疾病也给欠发达国家女性带来很大的威胁。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1990年到2000年期间,仅艾滋病一项,将夺去近200万女性的生命。

在许多国家,女性仍处于缺医少药的状态。例如在前苏联,农村女性保健条件不足,全国有近14.3万个乡村没有任何医疗机构,只有21%的大村镇有医疗站;32%的村镇有诊疗所;76%的村镇有接生站;有400万农村女性要到离家3公里以外的医疗机构去看病。

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比较重视女性保健事业。各级政府都设有女性卫生管理职能部门,城乡逐级建立了妇幼保健院所。到1992年底,中国已有妇幼保健院346所,妇幼保健所2841所,妇幼保健院所站共有床位50236张,卫生技术人员105614人,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的妇幼保健网。目前,城市98%和农村70%的孕产妇能获得产前检查,城市95.8的孕产妇能够得到平均5次以上的产前检查。全国新法接生率达84.1%,住院分娩率达52.7% (城市为71.7%;农村为41.2%)。由于开展了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围产保健,提倡住院分娩,有效地控制了孕产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发生,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与50年代初相比,孕产妇死亡率由1500/10万下降到94.7/10万;婴儿死亡率由200/1000下降到31.42/1000。

一些威胁女性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得到了有效防治,例如,子宫脱垂和尿瘘曾是严重影响女性身心健康的疾病。鉴于这两种疾病在我国农村发病率较高,中国政府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拨出专款,为广大女患者施行免费治疗。据1988年统计,全国80%的女患者已经痊愈。在城市和部分农村开展了以每3-4年为一轮的宫颈癌普查防治工作,使子宫颈癌的发病率下降。例如,北京地区的子宫颈癌患病率从1974年的109/10万下降至1983年的2.76/10万;上海纺织系统的子宫颈癌患病率也下降了397.6%,患病年龄后移了38.7岁。全国每年接受预防性普查的女性近4000万人。

年代初,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56天带薪产假;1989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又将带薪产假延长为90天。目前,城市女职工中85.3%的生育女性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有些单位的女职工还享有半年的带薪产假;对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减少其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大都建立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三、对女性的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对女性加以特殊保护的依据大多来自对两性生理差异的认识,主要是从女性“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的生理状态考虑的。据中国女性劳动卫生专家称,在畸胎中,真正由于遗传原因造成的约占20%,环境原因约占20%,其他60%可能是环境、遗传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据调查,从事含汞等有毒作业女工的畸胎率为33.61/1000;而无毒作业的仅为16.29/1000。有些接触高浓度铅的女工,流产、死产的发生率高达35.3%,女工子女的铅中毒患病率高达45.5%;女工脱离铅作业后所生子女可有过量铅吸收。另外,经调查,二硫化碳对女工生理机能有不良影响。女工月经不调率可达41.62%,自然流产率较高,子女先天缺陷发病率也明显高于对照人群,此外,二硫化碳还可通过胎盘和乳汁传递给子代。

有关的医学研究表明,孕期的劳动负担过重会影响婴儿发育,产前休息的日数与低体重儿的出生有关。临产前,一天也未休息过的产妇,所生婴儿中低体重儿的出生率为12.6%,而产前休息42天 (6周) 的产妇,低体重儿的出生率则为4.2%,二者相差三倍。孕期未减轻工作,照常上夜班的孕妇,流早产率可达22.3%,低体重儿的出生率达10.5%;而孕期不上夜班的孕妇,流产早产率则为8.1%,低体重儿出生率为5.4%。(保玉书,1988年在我国,女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怀孕期和哺乳期女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导致畸胎、死胎和婴儿呆傻;女工经期冷水、低温及繁重工作,导致妇科病发病率增高等。据自贡井盐场调查,在1473名已婚女工中,患有各种妇科病的就占70%以上。一些单位把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改作它用,取消怀孕女工的工间休和哺乳女工的授乳时间,有的还强迫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加班。(瞿胜明,1990年有人进一步从女性解放角度提出问题:女工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对于这些女性来说,参加社会劳动究竟是不是她们的解放?据调查,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多种经营公司所属124个小煤矿中,女矿工占三分之二;另据天津市女性保健所对389例女装卸工的调查,每次负重量在50-100公斤的81人中,月经紊乱者占35%,经期延长者占14%,月经过多者占20%,重度痛经者占57%;每次负重在25-50公斤的308人中,月经紊乱者占21%,经期延长者占3%,月经过多者占12%,重度痛经者占12%。这就说明,体力劳动的强度对女性健康是有影响的。

在20世纪70年代,北京铁路分局曾将913名女青年分配为养路工。养路工种技术性不强,但需要付出巨大体力,而且是露天作业。直到1982年,分局才把516名仍在作养路工的女工调整到适合她们生理条件的客货运、生活等服务部门工作。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显然对女性身体有不利影响。

前苏联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在工业部门有一半重体力劳动和低级熟练程度的劳动由女性承担。例如,建筑业中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女性占四分之一以上。从事这一职业的女性有近100万人,而这一行的平均机械化程度只达30%。此外,还有很多女性在对身体有害的生产部门工作。1988年,有270万女性在不合乎劳动规则的条件下工作,其中有70万女性在含尘量过高和有害气体过多的环境中工作,60万女性在噪声过高的条件下劳动。加班也是一个突出问题,有38%的女性要上夜班。(程李莉,1990年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前苏联在法律中规定了调节女性劳动条件的专门标准。前苏联的劳动法令禁止将女劳动力用于重体力劳动和有害健康的工种和井下劳动。1978年,前苏联国家劳动委员会和全苏工会批准了关于禁止使用女性劳动的生产和职业种类,禁止女性从事460种对她们身体有害的职业,其中包括操作与修理机器、驾驶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可载14人以上的车辆,以及从事化工生产和严寒下的户外劳动。为了保护母婴的健康,前苏联还规定禁止女性作矿工、挖土工、高炉炉前工、重型多座位的公共汽车司机,接触电离子辐射、电离切割金属等工作,也不允许女性参加。1981年,苏联政府制订法令,降低了女性搬运重物的限额,规定了最大限度的负荷量,并规定各单位必须安置不能从事这些工作的女性,保证她们改行或改学新专业,在此期间保留平均工资。不愿改行的女职工如果解雇要付给两星期的津贴,保留连续工龄,并发给国家社会保险补助金和国家附加的代抚金等。)

前苏联还为孕妇规定了严格的劳动保护标准。如禁止孕妇和正在哺乳的母亲以及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性参加夜间工作、加班劳动、例行义务劳动和派遣她们出差。女性在怀孕期间暂时调任其他较轻的工作,仍保留原来的平均工资,还对妊娠假和产假作了如下规定:在职女性怀孕或分娩,产前和产后均享有56天的假期,因难产或生双胞胎的女性的产后假为70天,假期内均可得到相当于全部工资数的补助金。1981年,又通过决议,增加家庭补助金,同时延长产假。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女性可享有一年的带薪产假,每月补助30卢布,同时增加6个月的无薪产假,直到婴儿满一周岁半,并享有回到原工作岗位的权利。国家还补贴单身母亲每月每孩20卢布,发放到孩子满16周岁为止。后来又把带薪产假延长到一年半。(王世军,1989年中国也是如此,为了保护女性的特殊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成立了妇女儿童专门小组,负责办理有关事务;国务院成立了由16个部委和4个群众组织的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1986年,由中国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总、全国妇联颁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使女工“五期”保护有章可循。规定要求一切有女职工的单位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卫生室;并规定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要求对怀孕女职工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实行定期产前检查;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不接触毒物和从事危险作业;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等。此外,还制定了“更年期保健”条款,要求定期进行以防癌为主的女性病查治等。1988年,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中对招收女职工、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作了特殊的保护规定。)

国际上有若干类似的作法,例如,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性公约,其中有三个是关于女工保护的。第一个是1919年制定的《关于在企业中妇女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公约》;第二个是1935年制定的《禁止妇女从事各类矿井下工作公约》;第三个是1919年制定的《保护母亲公约》,这个公约规定了在工业企业中女工产假及孕期的特殊福利待遇;这一公约在1952年后又把女工的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人、非工业企业工人及在家中劳动的工资收入者,把女工的产假由6周延长到12周,并补充了母亲的哺乳时间计入工时等新规定。这三个公约的共同点是,把女性看成是全社会中一批特别需要保护的人,禁止她们从事某些不适合女性做的工作,或对女性在特定时期内给予特殊的保护。

在对女性实行特殊保护措施问题上,在20世纪20至30年代间,英美的女性运动中出现了公平派与改革派之间的分歧。公平派的中产阶级职业女性主张“公平竞争不要照顾”;改革派女性则要求广泛的社会改造,并且认为:如果女性要求与男性受同样的待遇,就有可能丧失掉自己的不少“特权”,应当为女性争取不受危险和有损健康的职业和过长劳动时间的伤害的保护性立法。在美国,公平派领袖保罗 (Alice Paul) 提出平等权利修正案,反对为女性制定保护性立法,例如有关女工最低工资和最长工作小时的立法;而社会改革派的高德马克 (Josephine Goldmark) 和凯丽 (Florence Kelley) 则坚决反对公平派的立场。在英国,类似的论争也发生在公平派“六点团体”(Six Point Group)、“开放委员会”(Open Door Council) 和以拉斯波恩 (Eleanor Rathbone) 为首的改革派之间。拉斯波恩提出的着名口号是:“我们要为女性争取的不是那些男人已经拥有的权利,而是女性自身所需要的权利。”(转引自Bacchi, 30) 她们的攻击重点在于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要求制定保护女性的立法。

在当代女性运动中,在要不要争取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性措施方面仍有激烈的争论。例如,在美国,围绕着女性的孕产期应当与男人待遇相同还是应当享受特殊的保护性待遇这一问题,就有争论;在英国也有关于对女工劳动时间要不要作保护性限制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女性是应当完全像男性一样服从市场竞争的规则,还是应当对她们的生理特征给予照顾。主张“公平对待”的是个人主义者;主张“特殊对待”的是社会主义者。前者的逻辑是女性不比男性差,所以主张女人同男人公平竞争;后者的逻辑则是女性在生理上不如男性,所以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女性运动中的大多数人赞成保护性立法,少数人反对此类立法。赞成保护性立法者认为,这类立法最终将带来男女工人劳动条件的共同改善;不赞成保护性立法者者则认为,承认对女性的保护性立法就等于承认了女性的地位低于男人。

又有人把这两派概括为平权派和福利派。在英国,平权派和福利派的分裂发生得比较晚。一般认为,福利派能代表大多数女性的利益讲话;平权派的成员则多为中产阶级女性;前者认为男女不平等,问题出在国家机制;后者则认为问题出在个人,争取男女平等要靠女性个人的努力奋斗,与男人展开个人层面上的公平竞争。福利派女性主义运动要求国家部分地负起抚育儿童的责任,从母婴福利角度提出家庭津贴 (family allowance) 的要求,并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使在家养育儿童的女性也得到一份收入,如果这些女性不想做养育子女的工作,还可以用这笔钱购买家庭服务;而平权派女性主义则认为,应当由父母而不是由国家来抚养儿童。

平权派的思想渊源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她们激烈批评福利派女权运动背离了个人主义和放任主义 (laissez-faire) 原则,会进一步走向集体主义和干预主义的结论。她们批评福利派更关注女性的短期利益,忽略了对传统劳动分工以及将女性束缚在私人领域这些作法的挑战,过分地强调了女性传统角色即家庭角色的价值。福利派的思想脉络则属于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关于要不要争取对女性的保护性立法的争论还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女性是否能够通过抹煞性别的重要性获得与男人相同的社会和经济的平等权利?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回答显然是肯定的;但是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回答就是否定的了。

在对女性实行特殊保护措施方面,除了个别学者的个别看法——例如,有人提到过“保护就是歧视”的思想——中国似乎从来没有产生过西方那样的争论,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应当照顾女性,女性自身也没有从“这岂不等于承认了男强女弱”这一角度提出过反对意见。我想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常识主义的,不喜对事情穷根诘源,因此只是按常识想道:既然女人生理上有男人没有的困难,那自然要照顾一下,没什么好争论的;其二是中国人也缺少自由发表意见的习惯,比较容易接受一切已经确定下来的东西。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之后,人大内务司法委员胡德华对这一法律的立法原则作过一个很有趣的解释,他说:“为什么要对女性有特殊的保护呢?这样的特殊是重女轻男吗?(注意:他说的是重女轻男,而不是重男轻女,这与西方反对特殊保护措施的女性主义者的思路大相径庭。) 是违反男女平等的原则吗?不!这一条恰恰是为了保障男女平等。这是因为:一,女性在生理上有别于男子,她们身挑两副重担,既要养育子女,又要参加工作。因此,必须在劳动工种劳动量的负担、四期保护及生育等方面对女性有特殊照顾,才能保障女性有条件和男子一样健康安全地参加劳动。二,在现阶段,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还存在实际差别,例如女性参政的机会大大少于男子;招工招干常常出现要男不要女的现象;有的单位分房只分男不分女;有的女性离婚后无房居住;女童入学难;不少企业借改革为名,不顾女性的四期保护;以及虐待、残害女性的事件常有发生等等。女性法正是针对这些现象,制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显然,这种特殊保护,正是为了扫除实现男女平等的障碍。”(胡德华,1992年) 从他阐释女性法特殊保护措施的原因看,这一立法的前提就是女性在生理上的不利地位和在社会上的弱者地位;既然女性是弱者、处于不利地位,对女性实行特殊的保护和照顾就是顺理成章的,没什么可争论的。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反对意见。以此看来,中国的事情有时显得比西方好办,是文化的因素在起作用;然而,从不利的方面看,中国女性对于自身的地位和利益还缺乏群体意识和认真的思索,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四、生育据国际组织统计,1980年至1985年,全世界女性平均总和生育率为3.55,其中非洲女性的总和生育率为6.75,而发达国家平均只在两个左右。国际人口会议指出:“女性控制自己生育的能力是她们享受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在发达国家中,大多数女性已享有基本的生育自由:能够获得避孕知识,能自主地决定生孩子的数目和生育间隔。相反,欠发达国家的已婚女性缺少生育上的自由权,无力获得足够的教育与训练,缺少走出家庭就业的机会,过高的出生率迫使女性在很多年内都在生养孩子,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工作能力受到限制。根据统计分析,女性的生育状况会受到她开始生孩子年龄的影响。在那些未广泛采用避孕措施的国家尤其如此。早婚限制了女性许多方面的自由,如继续受教育、获得职业等等,早育还对母婴均产生不良影响。

在法国,平均每位女性的总和生育率为1.8;前西德为1.3。1995年,日本内阁兼管女性事务的官房长官在一份“女性白皮书”里称,日本女性结婚很晚,而且不大想要孩子。据统计,日本女性初婚的平均年龄是26.1岁;每位已婚女性平均只想要1.46个孩子。这份白皮书称,日本孩子的出生率正在日益下降,原因是,一般女性认为,孩子一旦生得多了,那么抚养孩子和做其他家务活的任务就会落到她们当母亲的身上,强度很大,令人难以承受。

在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女性的普遍就业导致了人口出生率的下降。由于女性不愿因为生育中断工作,所以尽量少生孩子。据1980年统计,在生育率较高的塔吉克、土库曼和乌兹别克,人口出生率分别为千分之37.0、34.3和33.8,其女性就业人数分别占职工总数的39%、41%和43%;在生育率较低的白俄罗斯、俄罗斯、立陶宛、爱沙尼亚、乌克兰和拉脱维亚,人口出生率分别为千分之16.0、15.9、15.1、15.0、14.8和14.0,其女性就业人数在职工总数中占到52-54%。(王世军,1989年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女性的生育水平,从而使她们的生活方式和生命周期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总和生育率在1940年代平均为5.44;1950年代为5.87;1960年代为5.68;1970年代为4.01。全国育龄女性生育水平在1970年代的大幅度降低的基础上,在1980年代又有显着下降;具体说,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1降至1979年的2.75;1980年为2.24;1981年为2.63;1989年为2.25。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平均每个女性活产子女数为2.10;平均每个女性存活子女数为1.96;总和生育率为2.31。

中国女性的平均生育年龄逐渐下降,从1970年的39岁下降到1981年的34岁,也就是说,中国女性在34岁就结束了生育旺盛期。(朱楚珠等,1985年) 从出生婴儿的孩次比例来看,一、二孩比重上升,多孩比重下降。多孩比重已从1981年的27.15%降低到1989年的19.32%。目前中国已婚女性的避孕率达83%,有的地区达90%以上。1992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为18.24/1000,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1.6/1000,比1970年分别下降了45.4%和55%。1992年,全国人工流产数1041.6万例。做节育手术还是以女性为主,节育手术分性别所占比重为:1980年,男8.2%,女91.8%;1985年,男4.6%,女95.4%;1992年,男5.6%,女94.4%。

随着生育科学的发展,人类在技术上已经可以做到选择性别,但是要不要发展这项技术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选择性别的伦理学所关注的问题是:性别选择是不是性别主义的?一种意见认为,由于除了性别主义之外还有其他原因促使人们选择男孩或女孩,所以不应当简单地否定性别选择。另一种意见则坚决认为,性别选择是男权社会性别主义的典型表现。

即使从西方国家如美国的情况看,人们也还是有性别偏爱的,父母有一点偏爱男孩。在西方许多国家,很少有只要一个女孩的家庭,在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多数是一个男孩。最常见的是一男一女,如果有更多的孩子,往往是男孩多于女孩。在中国,性别偏好要严重得多。偏爱男孩在中国(包括香港、台湾)、朝鲜、新加坡、印度最为严重。在印度,偏爱男孩的原因是女性就业困难,以及结婚要陪上大额的嫁妆等。

在泰国和菲律宾的一些部族民中,男女反而是相当平等的。在生育时没有性别偏向的国家,例如欧洲、美国和日本,女男比例是106比100。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的女男比例是101比100。

女性在人口中的性别比偏低的原因全部是人为造成的,其中包括选择性堕胎、缺乏照料和杀婴。对这种情况最严重的指责是将其称为性别灭绝(gendercide)。

有杀害女婴现象的国家有印度、巴基斯坦、阿尔巴尼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48.3女100男)等。在这些国家,男性人口数为100时的女性人口数大大低于100。例如印度1901年是97女100男;1971年是93女100男;1991年是92女100男。巴基斯坦是94女100男。(French, 115-116)根据《世界女性:1970-1990:趋势与统计》(联合国,1991年)一书,每100男性低于95女性的国家及其女性人数如下:

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科威特沙特阿拉伯阿曼利比亚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不丹印度文莱孟加拉国阿尔巴尼亚中国阿富汗约旦尼泊尔土耳其石油国有大量男性移民。

(French, 215-216)在印度,有几百万原因不明的“失踪女孩”。主要原因据调查一是父母不给女孩吃饱,二是选择性堕胎。在1981-1991年间,有100万女孩被选择性堕胎。在4到6岁前,又有400万女孩死去,约占女孩数的36%。(Nelson, et al., 431)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性别偏好也是比较严重的。据统计,在1982年,中国的新生儿中每1000个男婴只有921个女婴;在1983年,这个数字变为每1000个男婴901个女婴。(Hopkins, 125)1982年,湖北某村1岁以下儿童的男女比例是503男100女;武汉市1岁以下儿童的男女比例是154男100女。(French, 117)中国1980年代中到1990年,有1500万女孩被选择性堕胎,这个数字构成了女婴少于男婴数的一半,其余为杀婴,遗弃,选择性忽视。(Nelson, et al., 431)中国人口性别比年代女男(French, 117)以上的性别比是女男性别比,即以男性为100的女性人数。人口和性别统计中常用的另一种统计方式是男女性别比,即以女性为100的男性人数。

根据生育科学的统计,在受孕时,男女性别比为140比100,此后这一性别比一路下降,由于流产等原因,出生时正常的性别比为106或105,即106或105个女孩比100个男孩。在各个年龄段,男性的死亡率均高于女性。因此在没有男女偏好的社会中,男女人数会基本持平,甚至女性人口还会略多与男性人口。但是,在偏爱男性的社会,男女的性别比就会大大升高。

如前所述,亚洲国家的人们偏爱男孩,性别比偏高,往往在106到114之间。在中国、印度的出生率下降到西方的出生率水平之后,人们还是千方百计生男孩(通过产前检测、选择性堕胎等手段)。以台湾为例,目前的性别比为107。人们如果有两个男孩则不再生育,如果没有男孩就一直生下去,因此造成了台湾家庭模式的两大特征:人数较少的以男孩为主的家庭,外加人数较多的以女孩为主的家庭。(Nelson, et al., 431)由女性超额死亡导致的女性人口赤字估计数国家地区年代实际比例期望比例女性人口数(百万)丢失女性比例丢失女性人口数(百万)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尼泊尔埃及(Kourany, et al., 5)在中国实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原本根深蒂固的性别偏好发生了向两个方向的演变:一个方向基本上是城市中的现象,由于按照“一孩化”政策,在城市中,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按照生育的性别几率,有50%的家庭没有男孩,也不可能再生育男孩,于是家庭中唯一的女孩受到重视,得到较传统家庭中的女孩更高的地位,更多的资源,更高的评价;另一个方向基本上是农村的现象,那就是千方百计地生育男孩,不惜采取忽略或杀害女婴的办法。

这种严重的性别偏好所造成的后果就是某些地区男女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的男性人口数)过高。虽然从全国人口性别比看问题不大,但从出生人口性别比看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全国人口性别比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详见下表:

男女性别比 (每100女性人口之男性人口数年代 全人口性别比 出生人口性别比(国家统计局,第13页)上表中1990年出现的不寻常的高出生人口性别比现象反映出有性别偏向的故意终止妊娠、使女婴流产的状况已经相当严重。全国人口性别比并不太高的原因并不是出生的男婴较少,而是由于男性预期寿命较低造成的。有很多女性人口寿命比男性长,拉低了在出生时不自然的过高的性别比。

据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0-14岁男女性别比是107.7;0-4岁性别是109.95;1岁婴儿性别比更高达112.1;个别地方有不自然的高性别比,例如,浙江省青田县性别比高达133,显然有人工流产、溺婴、弃婴现象存在的可能性。(朱庆芳,1991年) 另据辽宁省1989年流产儿的性别抽样调查,80%的流产儿是女性。(许改玲,1991年安徽省妇联在濉溪、怀远县作了调查,发现农村出现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的情况,有的地方男女婴比例达到5比1的悬殊程度。怀远县某村1980、1981两年共溺死女婴40多个。梅庄村1982年第一季度生了8个小孩,其中3个男孩健康成长,5个女孩有3个被溺死,2个被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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