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过去一般的家庭都是男人当家作主,但是在女性成为家庭收入的近一半来源之后,这种情况显然有了改变。据统计,中国女性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已由50年代的20%提高到40%,有的农村专业户家庭,女性收入的比例高达60%至70%。由夫妻共同决定家庭重大事务的家庭占58.1%,城镇为68.2%,农村为55.9%;在决定日常家庭经济支配上,城镇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高出10.4个百分点,但农村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低18.4个百分点。
如前所述,全世界女性的财产权均处于非常低下的状况。在印度,没有哪一种习俗像禁止寡妇再婚那样影响深刻。这一禁令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女性分享男人的财产。另外,印度教女性无权分享父亲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女儿,她只有生存和出嫁的权利;作为一个寡妇,她只有生存权,而无权分享其已故丈夫的财产。
在过去,中国女性也没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家庭财产只能由男性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不得带走财产,出嫁的女儿也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现在,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同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财产。夫妻相互继承遗产和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得到了法律条文的保障。1949年前,女性出嫁前大多没有正式名字,出嫁后随夫姓,子女随父姓。现在夫妻有了平等的姓名权,子女随父姓的习俗在城市有改变,随母姓的现象已为数不少。
但是,人们的观念有时还达不到法律的高度。在一项关于人们主观态度的调查中,对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娘家财产的态度的调查结果是,只有19.1%的人认为应当与兄弟平分;有9.4%的人认为应当比兄弟少些;有0.5%的人认为应当比兄弟多些;有14.5%的认为最好不要;有34.5%的人认为不应该要;有22.0%的人认为无所谓。在孩子随母亲姓的问题上,同意者占15.1%;无所谓的占33.7%;不一定的占6.2%;不同意的占44.9%。(陶春芳等,第307页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男女有权自由选择配偶,离婚及父母在子女事务上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该法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旧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女性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1949年前,95%以上的婚姻是包办买卖婚姻;在1950年的《婚姻法》颁布以后,包办婚姻受到了重点打击。据近期统计,在中国人的婚姻当中,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或与父母共同商定的婚姻占74%,40岁以下的已婚女性自主婚姻率为80%。女性离婚和再婚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是,包办婚姻并未完全绝迹,据一项14省市农村女性生活状况调查,尽管半自主的婚姻已占多数,完全由父母包办包括换婚的婚姻尚占被调查者的7.1%。(戴可景,1992年在中国农村现阶段婚姻状况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彩礼风俗。80年代以来,农村家庭结婚收受彩礼的现象十分普遍。据山西省兴县80年代初的调查,彩礼收得最多的达6800元,最少的也要3000多元,全部送给女方家里。自由恋爱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人民日报》1985年1月17日) 收彩礼的实质是买卖婚,是男方家庭的买妻子和女方家庭的卖女儿,它和现代中国城市婚姻中的结婚花费有实质的不同。二者的界线划在婚姻事件中收受钱财者是女方家庭还是新婚夫妇;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就应当视为买卖婚,后一种情况则没有买卖婚的性质。买卖婚这一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在于男方对女方家庭丧失一个劳动力及婚前养育费用的补偿,它与目前农村婚后仍大多实行从夫居 (住婆家) 有关;它对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影响一般说是不利的,因为男方花了钱,就会把女性当作自己的财产,这就使女性丧失了独立的人格,甚至选择的自由——包括对配偶的选择和离婚的自由。
三、家务劳动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每日活动的时间分配上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在有酬工作上,都是男性比女性时间略长;在家务上则是女性所费时间长于男性;把两项劳动相加,女性每日的劳动时间比男性要长。具体说,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调查,在发达国家中,男人平均每周劳动40个小时,而女性平均每周劳动80个小时以上。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女性劳动时间更长。在智利,女性平均每周劳动100个小时;在玻利维亚,达到107个小时。如果从世界范围看,男人的工作周平均为50个小时,而女性的工作周平均则为80个小时,因为家务劳动大都落在女性身上。
在家务劳动分工问题上,女性主义提出了双重负担理论:女性总受家务拖累,要在工作家庭中选一样,男性则不必。男性只做20%的家务。如果将家务劳动计算在内,平均每周劳动时间女性比男性多21小时(美国)。(Kourany, et al., 167)据统计,在1986年,美国16岁以上的女性有32%为家庭女性,家务劳动无报酬,就相当于奴隶,状况还不如保姆。(Kourany, et al., 203)丈夫承担各类家务的比重日本 菲律宾 美国 英国 德国 瑞典 中国购物扫除洗衣做饭洗碗(徐安琪,1995年)上表是各国丈夫分担家务劳动程度的比较,从中可以看出:第一,这些国家丈夫承担家务的总水平都是相当低的。第二,在日本、菲律宾两国同其他各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两个亚洲国家丈夫分担家务的水平是最低的。第三,中国男性分担家务的各项指标与其他各国相比都是比较高的。第四,从各项家务的男性最高分担比例看,德国男性分担购物的比例最高;中国男性分担扫除和做饭的比例最高;瑞典男性分担洗衣的比例最高;英国男性分担洗碗的比例最高,而且这个比例还是所有家务项目中男性分担的最高比例。
在英国,家庭就业与家务劳动分工的情况一般被分为三种:双职工,双全职;双职工,妻子兼职;单职工,丈夫全职。家务劳动统计一般以下几项:做饭,刷碗,洗衣,打扫房间。
家务劳动分工,英国,1994年(百分比)家务劳动总是女人做女人做得多男女分担男人做得多总是男人做洗熨衣物决定晚饭食谱照料病人购物修理(Hatfield, 68)上表与前面的一张表格所选择的指标略有不同,其中购物一项与前表出入较大。从这次调查的结果看,英国男性在分担家务方面虽然水平仍然较低,但是比前表显示的要高一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学术界就“家务劳动是否女性的天职”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家务劳动不应完全是女性的事,女性应有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另一种认为,女性应当做家务。整个60年代,日本专职家庭主妇的比重仍很大。80年代以来,女性参加社会劳动的比例越来越高,就业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却与60年代差不多,而男性的平均家务劳动时间反倒比60年代减少了。家庭主妇平均每天用于家务的时间为5.54小时。双职工家庭中,妻子每天平均要花费3.29小时来料理家务;而丈夫在这方面却只需花半小时 (一说12分钟)。相比之下,欧美男子家务劳动时间略长:法国为1.30小时,西德为1.24小时,美国为1.12小时。这项调查还发现,日本女性包括上班和做家务活,一周的平均工作时间达74.4小时,远远超过了男人的工作时间,他们一周平均工作61.7小时。在美国、法国等国家,女性的工作时间要短得多:法国为67.8个小时,美国为62.1个小时,英国为59个小时。
日本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表明,在被问及谁应该照看家中的孩子时,68.6%的人回答说是“母亲”,只有14.6%认为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有照看孩子的义务和责任。而在瑞典、美国和法国,却有3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照看孩子的义务应由每个家庭成员来分担。(刘荣,1988年在美国,由于有三分之二的女人外出工作,丈夫也开始改变过去不做家务的习惯。在双职工无子女的夫妻中,男人平均每周做11小时家务,作了父亲以后,要做18小时家务。当然,相比之下,还是妻子做家务的时间长。(哈斯等,第233页据前苏联中央统计局对51600个家庭的抽样调查,女职工平常一天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是3小时19分钟;休息日要花6小时28分钟。集体农庄女庄员相应为3小时38分钟和6小时17分钟。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城市家庭中,女性每周劳动总量超过75小时,其中40-45小时是参加社会生产劳动,30-35小时从事家务劳动。而男人家务劳动负担量平均每周只有12小时,相比之下,女人的家务负担比男人约多两倍。由于缺少现代化家庭用具,前苏联的女性在家务上花费的时间要比西方国家的女性多。大多数男人不肯干家务。在61%的家庭中,买东西的事全由女性干,只有3%的家庭是男人干;64%的家庭是女性做饭,只有4%的家庭是男子做饭;64%的家庭洗衣服由女性干,只有2%是男子干;其余家庭是男女分担。据经济学家统计,职业女性一年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总共2750亿工时,这个时间超过了社会劳动时间,后者为2400亿至2500亿工时。(艾平,1985年在中国,近年来,家务劳动服务设施迅速发展,全国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有近45万所,入园入托率城市达70%;农村达32%。方便食品、家用电器等逐步进入家庭,就业女性家务劳动时间降低。城市职业女性家务劳动日均3.97小时,已接近发达国家女性家务劳动的平均时间。但是与男性相比,女性家务劳动负担偏重,比已婚男性职工平均多1.25小时。
中国15-60岁人口每日时间表(1990年) 单位:小时/分钟城市 农村活动 女 男 女 男有酬工作 7:03 7:36 5:46 7:
上班路途 0:37 0:35 0:26 0:
做饭 1:28 0:42 1:56 0:
洗衣 0:45 0:16 0:51 0:
其他家务 1:32 0:48 2:03 1:
购物 0:38 0:24 0:21 0:
学习 0:33 1:00 0:11 0:
看电视 1:40 1:43 1:05 1:
其他活动 2:37 2:55 2:27 3:
睡觉 7:46 7:40 8:13 8:
(国家统计局,第38页)上表是中国城乡两性家务负担的比较,数据表明,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在做饭、洗衣和其他家务三项上,女性所用时间都大大超过男性。在其他各项上,除了农村女性的有酬劳动时间明显比男人少和城市女性的学习时间明显少于男人之外,没有太大差别。由此可以得出女性家务劳动负担重于男子的结论。
在中国农村,女性总劳动时间——包括生产劳动时间和家务劳动时间——超过男性总劳动时间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城市严重。贵州遵义地区农村女性全年日劳动时间高出男子1.2小时,家务劳动时间占劳动时间的36.6%,高出男子每日家务劳动时间2.6小时;河北定县农村女性年平均日劳动时间为12.8小时,其中家务劳动时间占32%,高出男子2.6小时。据福建惠安县的一项调查,农村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 (包括家庭副业劳动时间) 占女性总劳动时间的32.4%,比当地男子多4小时。详见表20。
农村男女劳动力劳动时间比较 单位:小时/日总劳动时间 生产劳动时间 家务劳动时间地区 男 女 男 女 男 女龙岩地区惠安县(唐华,1989年)上述调查表明,农村女性的劳动时间普遍高于男子,而且家务劳动时间在总劳动时间中所占比重较大。
在取得独立以后,非洲国家将男性计为家长,所有的发展项目都集中在男性身上,而非洲农妇一天工作15小时。除了在家庭之外的工作量,大部分家务劳动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在工业国,女性每周做家务56小时。在非工业国,女性每周做家务时间更长。在马拉维(Malawi),女性做家务的工作量像男人种棉花的工作量一样多,而女性种玉米的工作量有时男性种棉花工作量的两倍。在波吉那法索(Burkina Faso),人们在雨季体重减轻,因为女性长时间下地劳动以致没有精力烧饭。女性做全部家务,大田的工作量超过男性82%。总之,在全世界范围内,家务劳动还主要是女性的负担。因此,女性主义正在各国做出努力,提高男性分担家务的比例。这是改善两性关系、达到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指标。
四、离婚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不少一向将离婚视为宗教禁忌或违反社会规范的现象的国家和文化也不得不修正有关的法律及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变迁。由此可见离婚现象的普遍和严重。
在离婚问题上,可以看到这样几个带有规律性的趋势:
第一,离婚率在所有的发达国家及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都有增高的趋势。据美国统计,在过去的100年来,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三分之一的初婚以离婚告终,有三分之一的再婚再次解体。40年代出生的美国女性,第一次婚姻中有38%,第二次婚姻中有44%可能以离婚告终。从1972年至1992年,离婚率上升280%。从1960年至1990年,与离异父母同住的儿童增加了350%。目前,美国的婚姻有50%以离异为终结。(Nadeau, 73)前苏联共有7000万个家庭;每年记录在案的共有90多万对夫妻离婚,70万孩子失去父亲或母亲。四分之一的家庭中妻子比丈夫教育程度高,这已成了经常引起相互不满、冲突,甚至成为离婚原因。中国的离婚率亦呈上升趋势:1980年以来,离婚率从千分之0.70增加至1996年的千分之1.75;用同样的计算方法,1985年,下列各国的离婚率为:美国千分之4.96;苏联3.36;意大利3.20;瑞典2.37;西德2.10;法国1.95;日本1.30。
第二,在现代社会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由男方提出离婚的比例是普遍现象。据中国各地方法院统计,离婚诉讼中原告为女性的一般在三分之二左右。有资料表明,中国20年代和30年代的离婚案情况也是如此。例如,据上海市1918年统计,女方主动者占60.8%;广州、天津1929年的离婚案中,女方主动者分别为89.4%和85.7%;北平市1930年占71.9%。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例如19世纪初,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的女方原告也都在一半以上,有的高达90%。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各国女性提出的离婚占全部离婚案的三分之二,原因是女性在丈夫严重不忠和自己遭受虐待的情况下才会提出离婚。(倍倍尔,第113-115页)日本1945年以来,女性起诉离婚占到70-80%。前苏联的女性原告也占70%左右。由此可见,离婚中女性主动者多于男性在本世纪是一个跨地区跨年代的普遍现象。研究者认为,女性家庭角色自主意识的增强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
第三,有错离婚原则为无错(no fault)离婚原则所取代。1970年,美国加州通过了全美第一个无错离婚法案。在此之前,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有错(通奸、虐待)才可以离婚。到1985年,除了个别的州外,美国所有的州全部通过了无错离婚法案。这一改变的特点是:取消了以婚姻一方的错误作为离婚的必备理由的做法;降低了赡养费和对“无过错”方的财产分配补偿;寻求削弱对立过程,减少有错离婚制度中双方的怨恨和精神损害;分割财产的新规范和报酬性赡养费消除了传统法律中的过时的假设,将妻子视为婚姻关系中完整、平等的一方。虽然无错离婚在法理上比有错离婚更加合理,但是它也带来了始料未及的后果:对于离婚妻子及其子女所带来的经济困扰。由于90%的孩子归母亲抚养,在离婚后,他们的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而离婚男性的生活水平相比之下却要高得多。据统计,在20世纪70年代,当美国的48个州采取了无错离婚法之后,当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面采取了“平等”地对待男性和女性之后,离婚女性及其子女的生活水平立即下降了73%,而她们前夫的生活水平却上升了42%。总的看来,离婚家庭的收入是其他家庭的83%。因此,既要维护无错离婚的正确原则,又要保护女性这一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成为离婚问题上的一个两难的目标。无错离婚原则之所以是成功的和进步的,原因在于它所导致的改变的性质:它将国家保护婚姻改变为提供离婚后的帮助;将婚姻从终生契约改变为选择性的有限时间的投入;将对女性和母亲的保护原则改变为性别中立原则;将婚姻关系中以伴侣为中心的原则改变为以个人为中心的原则。从原则上讲,正确的做法是无错离婚加上在经济上帮助弱势的一方。但是在无错离婚法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女性这个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却困难得多。
中国目前实行的离婚法律把离婚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自愿离婚,另一类是一方要求离婚。两者处理起来很不一样。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有离婚的合意;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就是如此简单明了。这种离婚形式最符合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实际上决定权完全在当事人双方手中:是他们选择在一起还是不在一起,一切由他们双方的意志来决定。
中国现行的婚姻法案在离婚问题上所实行的是无错离婚加有错补偿的办法,即原则上离婚并不需要一方有错,但是有错一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受到少分财产或不分财产的惩罚。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离婚法案似乎是更加合理的一种选择,它取了二者之长,补了二者之短。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有一些难以解决的难题,比如取证困难的问题:为了证明对方有错,主诉方必须提供确凿证据,取证是需要经济力量支持的,而大多数想证明对方有错的人是经济上比较困窘的弱势一方,难以获得证明对方有错的证据。于是,对有错方的惩罚条款形同虚设。如果将离婚时弱势一方必须证明对方有错才能在经济上获得赔偿的做法,改变为无论对方是否有错,经济上的弱势一方都能得到某种形式的帮助或赔偿,似乎更能弥补无错离婚原则为经济弱势一方所带来的困难。
此外,在财产分割方面惩罚有错一方的做法会导致离婚过程的复杂化。有一些原来可以协议离婚的案子可能会因为要弄清有错方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财产分割问题而提交法庭裁决,这就会大大增加法庭的工作量。当然,不可以因为怕麻烦就简化法律程序,最重要的是公正。然而,在离婚案中,除了一方有错这种情况之外,还有双方都无过错和双方都有过错这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惩罚一方的措施就不适用了。
从世界范围来看,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稳定和现代社会的家庭关系动荡不安是一个跨文化的普遍规律。这同居住环境 (农村的紧密形式和城市的散漫形式)、家族亲属关系 (联系紧密与松散)、人们交往方式 (以首属群体为主和以次属群体为主) 以及观念的变化 (从以离婚为羞耻到不以为耻) 等因素有关。越来越多的人有离婚经历;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别人离婚;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理解和同情离婚;越来越多的人以离婚来解除过去难以解除的失败的婚姻;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和旁观者把离婚当作好事看待。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离婚现象?我认为不应当对它做道德评判。因为如果说离婚是坏事,对于一些把摆脱已死亡的婚姻当作脱离苦海的人们来说,这个判断就不正确;如果说离婚是好事,对于一些仍在留恋自己的失败婚姻的人来说,这个判断又是错的。因此,对离婚现象的道德判断只有在个人的层面才有意义。从宏观角度对离婚作道德判断是无意义的。如果硬要从宏观角度来说话,那么研究者所能说的只能是对事实的描述:这是一个趋势,这是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虽然离婚过程中有许多痛苦和伤害,我们能够做的只是设法减轻这些伤害,却很难扭转离婚率增高的总趋势。
在我国修改婚姻法之际,有一种意见主张“加大离婚难度”。其动机大约有以下几种:
第一,担心有的夫妻并没有真正考虑成熟,批准离婚后会后悔。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有些离婚决定也许不是在双方都很理智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是这样的话,给他们硬性规定一段时间,请他们冷静地考虑,应当说不是太过分的要求。国外的离婚法规中有类似规定。但是我的意见是,这段考虑时间不必太长,3-6个月即可。因为在过了这么长时间后,双方的离婚决定仍无改变,再长就没有什么意义,而纯属折磨人了。故意折磨人无论如何不应当成为一项法律的动机。
第二,从微观角度出发,认为离婚对于当事人双方是纯粹的坏事,不离婚是纯粹的好事,所以要增加坏事发生的难度。这一判断的前提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来说,离婚不是纯粹的坏事,不离也不是纯粹的好事。有些婚姻关系已经死亡,或者成为对双方的折磨,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就不是坏事,甚至可以是一件好事,对当事人是一种解脱。因此,这一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不应当增加解脱当事人摆脱困境的难度。
第三,从宏观角度出发,认为离婚对于社会是纯粹的坏事,不离婚是纯粹的好事,所以要增加坏事发生的难度。这一判断也有其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为什么离婚对于社会一定是坏事,不是好事?
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单位最小的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离婚对于家庭是否纯粹是一件坏事。有经验调查表明,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说,一些父母关系很坏的家庭环境还不如离婚后的环境,于是,从孩子的利益来看,离婚对于社会就不一定是坏事。
从离婚当事人为社会服务的好坏来分析,离婚也不一定是坏事。用那些处于夫妻关系恶劣的婚姻中的个人同离婚的个人相比,后者对社会服务的效率不会更坏,也许还会强于前者。因为离婚者会有孤独感,而恶劣的婚姻关系却常常令当事人感到备受折磨,痛苦难耐。此外,前者有了建立和谐幸福的新关系的机会,后者却没有。两者谁会为社会工作得更好?
有人以为,离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想这一判断有一个前提:婚姻关系本身是社会稳定的因素,对它的破坏,就是对社会稳定秩序的破坏。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已婚者与未婚者相比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有配偶子女的牵制,有责任在身,比较不容易去做冒险的事。但是一个人的婚姻状态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直接和明显的。已婚者也会犯罪,也会参与导致社会动荡的事情。未婚者大多也是循规蹈矩的人,不一定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相比之下,就业状况、教育程度等对于社会稳定是更重要的更直接的因素:无业者和教育水平低的人在犯罪者中更具统计学的显着性。在北欧国家,结婚者在全体居民中所占比例大大低于中国,但他们社会的稳定程度并没有因此低于我国,这就是婚姻状态与社会稳定关系不大的证据。
如果这一论点可以成立,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离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判断乃是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人们从常识出发,往往会对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深信不疑,而实际上这一因果关系并不存在。如果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因果关系并不存在,我们也就不能得出离婚对于社会纯粹是坏事的结论。
进一步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的解体也许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程度的一项措施——把关系十分紧张的两个人拘禁在旧有的关系中,会使紧张加剧;而如果解除这两人的关系,倒可能消解紧张程度,也就降低了发生危险冲突的可能性 (有统计资料表明,很大比例的谋杀罪、伤害罪都发生在有亲属关系或情感关系的人们之间,而不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此外,离婚后的双方还有可能建立新的和谐的婚姻关系,从这个角度就应当认为离婚是好事而不是坏事了。
五、家庭婚姻关系的未来在21世纪,世界家庭的发展趋势将是进一步的多元化,它具体表现为家庭结构进一步核心家庭化;家庭规模进一步小型化;独身者增加;同居者增加;离婚率增高;无孩家庭和单亲家庭增加;男子分担家务的比例增加等等。
据推测,在21世纪,女性家务劳动负担将会有所降低,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比重会有所提高,如托幼事业的发展,家庭劳务服务业的发展,快餐外卖业的发展,洗衣业的发展等等;二是小型家电将进一步普及,减轻家务劳动强度,缩短劳动时间;三是男子分担家务的比例会有所上升,从而降低女性家务劳动负担。
对于中国改革之后的女性地位与家庭的关系问题,西方女性主义有各不相同的看法,例如伊万斯 (Harriet Evans) 指出:中国自1978年以来,把家庭重新变成经济、社会和道德的重心,重新强调一夫一妻制关系,为女性的家内角色增加荣誉感。因此,正当女性应当获得更多自由之时,正当她们应当参加更多家庭之外的活动之时,她们被告知:家庭才是她们基本的社会责任所在。(转引自我想,这种印象主要来自农村的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这个问题应分城乡两个方面来看:在城市,并不存在女性大量回归家庭的问题,虽然有人提出这一建议,但是受到女界的强烈反对,目前并没有实施的可能性——尽管女性就业遇到种种困难,在1979年至1988年的十年间,城镇女性就业增长率一直高于男性,年平均增长率为4.9%,比全国职工队伍的年平均增长率高出1.27个百分点。在城市,1982至1990年间,在金融、文教、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商饮供储、机关团体等行业中,女职工人数增长速度分别超过男性21至78个百分点。
在农村,家庭取代生产队重新成为生产单位是事实,但这一点对女性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并不是一目了然的。首先,即使在集体生产时,农民的生活基本单位始终是家庭,这一点在改革前后没什么变化;其次,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并不完全意味着女性回到家庭去做家务,女性还在参加多种多样的生产劳动,如养殖业的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女性,有许多养殖专业户是女性为主的,许多女性为家庭挣来的收入甚至超过从事农业劳动的男子;再次,不少地方男人外出打工,女性成为农业劳动的主要劳动力;最后,还有不少女性流向沿海地区和城市,投入新兴的喜招女工的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例如,据统计,在周边各省农村流向珠江三角洲的打工者中,女工占到约六成。这些情况都是被海外研究者所忽略的。可以预言,在21世纪,中国女性会更活跃地参加家庭外的生产活动,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会因此而有所提高。
总之,无论从世界范围看还是从中国的情况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在21世纪将会有所提高。女性的生活领域将进一步扩大——从以家庭为主到私人与公众领域并重。女性主义在家庭理论中最主要的贡献是关于公领域与私领域的划分,这一理论被用来解释女性的从属地位。
世纪最着名的女性主义学者穆勒在谈论当代婚姻时指出,婚姻是法律认可的唯一真正的农奴制度。“婚姻上的苦役法是同现代世界的一切原则极其矛盾的,也是同这些原则缓慢而痛苦地形成的一切经验相矛盾的。现在黑人奴隶制已经废除,只剩下这唯一的事例……婚姻是我们的法律中唯一的实际的桎梏。除了每个家庭的女主人外,已不存在其他合法的奴隶。”恩格斯也曾指出:男人挣钱养家这一事实为他赋予了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他(男人)是资产阶级,妻子则代表无产阶级。”(转引自llenburger, et al.,)在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的家庭不是情感的单位,而是经济的单位。女性在经济上依赖男性是婚姻的本质。
在上述基本分析的基础上,在随后的一个世纪中,女性主义形成了自己的多种家庭理论流派。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女性应当进入有酬劳动市场,培养与男性竞争的能力,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使家庭从父权制结构向平等民主结构的转变。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波伏瓦批判了家庭中的性别角色体系,认为这一体系首先是压迫女性的,进而通过女性来压迫男性。医治这一病态的社会制度的方法惟有不再将婚姻当作女性的“事业”。
激进女性主义关注家庭内部的父权制,认为女性以牺牲自己的独立为代价,换取从父权制和暴力的世界中受到保护,成为为男性所拥有和控制的性、生育和财产。这一秩序是通过家庭契约的社会建构实现的。因此,按照激进女性主义的观点,家庭是一种压迫机制。
文化女性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女性主义则主张建立与传统一夫一妻制不同的家庭制度和家庭结构,其中包括扩大家庭、单亲家庭和同性恋家庭,反对家庭的传统规则,其中包括关于生育和生产的规定,并且主张全面重新估计家庭的功能。
梅尔斯以美国的状况为例讨论了家庭理论与性别及社会分层有关的六个假设:
假设一:家庭是分层体系的单位。错误。理由是:1970年,在美国,18岁以上的单身者占11%。
假设二:家庭的社会地位是由男性家长的地位决定的。部分错误。理由是: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没有男性家长。在1960年,美国五分之二的家庭没有男性家长,是以女性为家长的男性退休或失业、半就业家庭。
假设三:女性生活在家庭中,因此她们的地位由与她们有关系的男性地位来决定。错误。理由是: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生活在婚姻和家庭关系当中。这一假设似乎是认为,如果一位女性与男性没有关系,就不可能拥有地位和资源。而事实是许多女性拥有教育、职业、收入的资源,因此说女性不能决定自己的地位是错误的。此外,为什么婚前这些因素有重要性,婚后就没有重要性了呢。
假设四:女性的地位等同于她的男人的地位。错误。理由是:许多方面均不平等。在社区威望、特权、生活方式、机会、与社会群体的关系、收入、教育、职业、权力等方面,女性的地位并不等同于她的男人的地位。然而在大多数家庭地位调查中,人们只采用男性职业收入,不采用女性的资料,这是一个重大的疏漏。
假设五:女性只有与男性无关时才能决定自己的地位。部分错误。理由是:这一假设只适用于未婚女性和与男性亲属共居的情况。
假设六:女性在财富、权力和威望等级中处于不利地位。生活在贫困线下的家庭中有40%是女性家长家庭,这说明女性所处的经济、社会不利地位对家庭结构中的贫富差异是有影响的。(Myers, et al., 22-24)关于婚姻家庭的未来,女性主义理论认为,社会发展程度使女性受婚姻和生育的限制成为不必要的。按照康德的说法,只有男女结合才构成完整的人。在女性主义看来,这是对人性极大的压抑。女性主义对未来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理想境界的追求目标首先是男女平等的关系模式,而男女平等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证:女性工作家庭双重负担问题应当由儿童照顾中心加以解决;居住郊区化使男性将很多时间花在路上很少在家的问题应当由更灵活的劳动时间制度来缓解;男女分担家务应达到自觉自愿的程度。
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将男性固定于公领域之中,将女性固定于私领域之中,是社会和家庭中男性统治的反映。这一模式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时代中有大同小异的表现。即使在中国这样严格实行男女平等就业政策达半个世纪的国家,在选择的可能性重新出现之后,还是有不少女性选择了回归家庭的生活方式。
在19世纪,男女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教育程度的极大差异导致了男权制家庭的盛行。而对男权制家庭的批判的一个目标,就是要缩小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别。穆勒为此做了理论的阐述。他认为,婚姻有两类:一类以合法性关系为基础,另一类是精神上的投契和结合。极不相同的人们之间的亲密交往是无益的梦想。不相像可以互相吸引,而相同性才保持不衰。在旧式的男尊女卑的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相差太大,人们很难从中找到真正的幸福。
穆勒心目中另一种更理想的婚姻模式是:双方都是受过教养的有才能的人,他们的见解和目标相同,在他们之间存在着最好的那种平等、权力和能力相近以及相互的优势。所以各自在看到对方时都能享受到乐趣,并且在双方的发展中可以交替地享受领导和被领导的乐趣。穆勒深刻指出:“加在他们同类的任何人的行动自由上的每个限制都在某种程度上使人类幸福的主要源泉干涸,使人类对个人生活有意义的一切东西,在觉察不到的程度黯然失色。”(按照穆勒的理想,未来的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有独立的事业、独立的经济来源、在人格上完全平等的两性之间。
然而,在一个世纪之后,两性不平等的婚姻关系仍然困扰着世界各国的人们。在1963年,美国妇女运动的着名人物弗里丹提出了那个“无名的问题”,即中产阶级郊外女性的生活空虚的问题。它在当时主要是美国中产阶级白人中年女性的问题:她们发现,当最后一个孩子长大离开家庭之后,她除了是某人的妻子和某人的母亲之外,没有任何社会身份,而她日后的几十年时间将无事可做,既无目标,也无生活的动力,生活中是一片空白,生命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女性要有自己的职业,自己的事业,自己的生活目标,这就是当年美国女性主义者走出家庭、进入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潮流的缘起。尽管有许多女性还留在家庭中,尽管有许多女性不断地从社会生活中回归家庭和家庭主妇的角色,整个的社会潮流还是向着男女共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生产的方向发展了。
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各种冲击一夫一妻制的新思潮。在当代西方,一种新的社会理论——酷儿理论——正方兴未艾。酷儿理论表现为对几千年来人类社会普遍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关系的挑战,昭示出人类新型人际关系和新的生活方式的可能性。酷儿理论家提出了许多重大的带有颠覆性的问题,例如:为什么一个社会必须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什么不可以有情人?为什么不可以不结婚?为什么人只能和一个人发生性关系?为什么不可以有开放的性关系?为什么不可以有开放的人际关系?为什么非要孩子不可?等等。这些理论绝不是少数激进分子凭空幻想出来的,它是人们最新的社会实践的直接反映,它是人们新创造出来的人际关系对传统的挑战。
福柯提出,我们生活于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的世界之中,体制变得相当贫困。规范着这个世界的社会和体制限制了人际关系的可能性,因为一个有丰富的人际关系的世界管理起来太过复杂。事实上我们生活在一个人际关系的可能性极其稀少、极其简单、极其可怜的法律的、社会的和制度的世界中。当然,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但是还有多少关系应当存在啊!几千年来,人们在这些基本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生活,对它们早就习以为常,从来不会去设计和想像其他种类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甚至没有意识到有建立这些关系的可能性。没有人设想或尝试过婚姻关系之外的丰富多彩的人际关系,比如既不同于一夫一妻制又有感情与性的投入的关系。
在21世纪,世界各国的人们在尝试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例如在北欧国家,结婚者与同居者已经达到平分秋色的比例 (接近一半对一半)。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宽松气氛也已经使文化革命中残酷不通人情的做法 (包括离婚官司一打十几年;对婚外恋实行法律或行政处分) 慢慢消失了。由于通讯和交通的迅猛发展,国家和地区的边界的阻隔力量会越来越弱,再也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够同外面的世界完全隔绝,自行其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正在走向一体化。
但是,一体化并不等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一元化。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来看,多元化的趋势已经出现,而且愈演愈烈。例如,在仅仅20年前的中国,还是人人都要结婚,人人都要生孩子的。据80年代初的一个统计,全国30岁以上的未婚者只占人口的3.8%,结了婚不生育的人就更为少见。而近年来,不结婚的人越来越多,结了婚不生孩子的人也越来越多。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婚外恋也越来越多。离婚率这些年来不断提高,以当年离婚对数同当年结婚对数相比,已经从70年代的约3%逐年增加到目前的约13%。社会上独身者、同居者、自愿不育者 (丁克家庭)、离婚独居者、再婚者、再次离婚者、单亲家庭等生活方式,都构成了在统计上值得注意的人群。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单身女人越来越多,尽管这种现象主要还是一种都市中的现象。单身女人包括三种人,第一种是丧偶的女人;第二种是离婚女人;第三种是从未结过婚的女人。
从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看,女人的寿命比男人长六、七岁是普遍现象,于是就有了一大批丧偶的女人。她们不愿再结婚,或者难以再结婚,于是进入了单身女人的行列。
世界各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仅以我国这样传统的社会为例,离婚率 (当年离婚数与当年结婚数之比) 也已经从20世纪70年代的约3%,上升到90年代末的约14%,形成了一个日渐扩张的庞大的离婚人群,这也是单身女人的一大来源。
然而,最引人注目也最具价值观变化意义的,还要数自愿不结婚的单身女人。具体地看,每一个不结婚的单身女人都有她十分个性化的原因:有的人在等待爱情;有的人在找寻进入富裕生活方式的捷径;有的人把独身作为自己对今后一生的生活方式的选择;还有一个相对数很低但绝对数量并不少的人群,她们不结婚是因为不愿与异性建立婚姻和家庭关系,而更想与一位女性共同生活。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第三种独身女人最值得重视,因为这是一种过去极少见到的新鲜事物,是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类型,代表着一种新的价值观念。
在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几千年来,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一个“当”字,表明了几千年的基本事实,同时也表明了建筑于这一基本事实之上的价值观。看世纪末的中国农村,不结婚的女人仍是凤毛麟角。就连痴呆女人也个个都结了婚,履行着传宗接代的传统天职。
在21世纪,中国的社会发生了几千年来从未出现过的大变迁,一些现代化的大都市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悄然崛起,有30%的中国人已经幸运地成为都市中的现代人。虽然离欧美那种人口中的绝大多数都已进入城市生活的状况还相距甚远,也许还要几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但都市生活和都市人已经成为中国的现实。单身女人就是伴随都市生活而出现的新的人群和新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