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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节:案件一波三折

作者:李敖 当前章节:2792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1:38

李敖抓住机会,给台湾各报发行人写了一封信,并将法院的判决书附在后面,要求各报刊登胡秋原被拘役40天的消息。除少数几家报纸未发外,大多数报纸发了李敖打败胡秋原的消息。

81岁的胡秋原输了官司,被迫入狱。

胡秋原一生又文又官,而且爬到国民党中央委员、"立法委员"的高位,甚为风光。过去,他与别人发生纠葛,大多是他胜。没有想到,人到髦髦之年,栽在李敖手里,而且还要去蹲监狱,他的光环、荣耀,也因这次坐牢顿失,用现在的新话说,胡秋原掉了个大底子,也丢了老脸。

过了40天,胡秋原的拘役期到了。

亲朋好友去狱中将他接出来。胡秋胡回到家中,想起被拘役的日日夜夜,心里颇不服气。他恨李敖,也恨法院的那些法官们。

他没有其它办法报复李敖,只有写文章。他写的文章哆哆嗦嗦,又臭又长,加上别的刊物都怕得罪李敖,不愿刊登,他只有在自己的地盘--《中华》杂志上,再写攻击李敖的文章。

后来,他又想到"立法院"有个《"立法院"公报》,在政界有较大的影响,也可当作打击李敖的阵地。

于是,他在《"立法院"公报》第80卷第55期及《中华》杂志第33--39期上,连续写了攻击李敖的文章。

胡秋原的这种做法,李敖自然不能容忍。

他决定抓住胡秋原文中的诽谤语言,穷追猛打,继续状告。1991年11月30日,他又向台北地方法院递交了状子,告胡秋原犯了新的"诽谤罪",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未秉公断案,使案件一波三折。李敖一发现法官不公,马上上诉、反驳,使法官难以偏袒胡秋原,李敖终于胜诉。

后来,胡秋原见罪名难以弄脱,便在经济上力图避免赔偿,并扯些歪理在法庭上纠缠。法官听信了胡秋原的申述,认为胡有82岁,已从"立法委员"岗位上退职,《中华》杂志每期只发行2000本,是亏损杂志,从其身份、地位、经济状况看,赔偿太多的钱有困难。

1992年6月25日,李敖写了民事上诉补充理由状《驳法官蔡尊五、廖宏明、郑淑贞》,指出胡秋原不是没有钱赔,而且是很有钱,李敖提出的证据共有6项:

1、40年来胡每月领有巨额"立法委员"薪水;

2、曾领有大量稿费;

3、胡在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兼任研究员时,领有津贴,与美国费正清合作搞

学术计划时也有补助;

4、领有"立委"退职金500万元,而且全数存入银行,每月领取优惠利息7

万元;

5、胡在台北县新店中央新村有价值200万房屋、土地;

6、胡的子女长大成人,可以回馈父母。

1992年12月8日,李敖又写了《"小可怜"与"老可怜"》一文,将胡秋原在法庭上散布的一些不实言论一一进行了驳斥,坚决要求胡秋原进行赔偿。

对胡秋原的新动作,李敖的金星火眼时时罩着他,防止他摆脱赔偿。

1992年底至1993年初,李敖又发现胡秋原搞小动作。按照1991年10月4日台湾高等法院的判决,胡秋原诽谤李敖的罪名成立,不能上诉,不能再犯。应说,此案到这一步已告一段落。可过了几个月,胡秋原明文不写,却又用心思,暗地在社会上出售有攻击李敖文字的《中华》杂志第27卷第315期至第28卷第323期,对李敖造成新的伤害。

李敖对此很气愤,马上在报刊上写了揭露文章《当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吗?》,将胡秋原的小动作予以公开,并以"诽谤"罪名告到了法院。

胡秋原说,他出售禁卖的《中华》杂志是"非营业之用",也不是有意诽谤。对胡秋原的谎言,李敖在法庭用证据当面予以戮穿。

此后,李敖与胡秋原在法庭上为赔偿金问题纠缠了很长时间,李敖以胡秋原的诽谤对他造成的伤害太大为由,要求胡秋原最少应赔200万元,而且应从1991年8月22日起,至赔偿日止,并按周年利息5%计算。胡秋原却不停地上诉,并蛮缠叫苦,死不愿赔偿。

1992年11月20日,胡秋原在给台湾高等法院的状子中说:"被告从政50余年,虽著作等身,被称为'国'内外知名作家,……经济情况却甚差,现只有台北县新店市中央新村5街11号房屋以为栖身之所,如被拍卖,即将流浪街头,现一家生活费及医药费,系专靠'立法委员'退职金定期存在台湾银行优利存款月得息7万余元,以资维持,此外别无产业。捉襟见肘,经济持据,概可想见。"

对胡秋原的一再叫穷,李敖当然不理会,马上写了《流浪街头及其他》一文,用事实指出胡秋原有钱,而且有很多的钱,坚决要求胡秋原作大额经济赔偿。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胡秋原赔偿35万元,李敖嫌少,又向最高法庭上诉,提出要求赔偿400万元,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敖的申诉有道理,发回重审。高等法院法官王沧波、蔡进等4人以81年诉更(一)字第1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胡秋原应再付李敖165万元本息,合计为200万元。

有趣的是,胡秋原请的律师陈顾远,见李敖在法庭上滔滔不绝,证据有力,自知不是李敖的对手,竟在法庭上反帮李敖说话,气得胡秋原不停地瞪眼跺脚。庭审一结束,胡秋原向他宣布:再不请陈顾远做律师了。

至于法院判决胡秋原赔偿200万元给李敖,胡秋原最后只赔了35万元,余下的165万元以无钱赔偿为由,拖着不赔。

李敖见胡秋原不交余下部分,要求法院将胡秋原家的大门贴上封条,法院照办了。法院的封条贴在胡家的大门上,使胡秋原老脸颇不光彩。

李敖收到胡秋原的35万元赔款后,分了一半给他的律师郭鑫生,一半自己痛痛快快地花了。他说:一般人以为花儿子的钱最痛快,非也,花仇家的钱,才最痛快呢。

对这场长达三四十年的官司,李敖在其回忆录中作了一个总结:

这官司造成我跟胡秋原结了一辈子梁子,他告我30年后,我找到机会告他,

他赔了我35万,我嫌少,坚持把他家贴上封条,至今封条犹在,而他已老得无力

出庭了。曾祥铎劝我"得饶人处且饶人",我说:30年前,胡秋原整殷海光,整我

的时候,你为什么不向他说这句话?我为人好勇斗狠,有仇必报,并且没完没了;

于胡秋原案上可见一般。……我从来不把恩仇"就算了",我要"千刀万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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