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肖、王二人的权益,李敖于1979年12月28日将自己的钱垫付了55万元,取得了这栋房屋的产权。李敖考虑王剑芬不在台湾,自己又是代肖、王办事,加之胡茵梦与肖、王二人关系又好,便在办理这栋房屋的产权时,以胡茵梦的名义办理的。李敖这样做的考虑是:肖孟能、王剑芬回来如要这栋房屋,他们只付55万元钱就行了;如果不要,自己再付55万元给他们,就得到了一栋房屋。他从没有想到要侵占肖孟能的这处财产。
没有想到,台北高等法院受理了肖孟能的申诉后,完全推翻了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说李敖应在魏锦水涂抵押权登记后,再行付款,在抵押权尚未到清偿期,无受拍卖之虞,不会发生转移所有权,也不存在为王剑芬保产权。这就是说,李敖接到魏锦水的函后,不应该去付款,付款就是侵占肖孟能、王剑芬的财产,银行拍卖了静庐房屋就任其拍卖,损失也是肖孟能、王剑芬的。
高等法院判李敖有罪的第二个问题是字画问题。
法院认为,肖孟能虽然给李敖写过古董可处理作抵债用的财产转移字据,因李敖提不出借据证明,应视同侵占。原告父亲肖同兹做寿时,他人送的条幅,带有纪念性质,不能抵债,李敖将它处理作抵债用,也是侵占行为。
法院认定有罪的另一个问题是侵占了肖孟能的电话。
1981年3月25日,李敖叫弟弟李放到邮电局申请了一部电话,号码为"7085128",装在水晶大厦12层楼,因当时肖孟能在这一层无电话,工作很不方便,李敖就将这部电话借给肖孟能用。肖孟能与李敖翻脸后,李敖将电话拆走,肖说这部电话是他的,告李敖侵占他的电话,而且说这部电话的安装申请书是他亲笔填写的。李敖在法庭上当场予以反驳。休庭后,法院派人到邮电局去查验,字迹是李放而不是肖孟能的笔迹,肖孟能又改口说是他叫李放去申请的。
高等法院的法官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不要证据,只听肖孟能的一面之词,强行认定李敖侵占肖孟能的电话,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罪"。
在法庭上,李敖与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法官及肖孟能激辩无数次,而且次次驳得他们瞠目结舌,十分难堪。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此案有国民党高官插手,加上胡茵梦在法庭上为肖孟能作伪证,并背着李敖,将静庐房屋的产权证及其它手续交给了肖孟能,台北最高法院仍认定李敖犯有"侵占罪"。
李敖感到,此案表面是刑事案,实际是一政治案件,如果没有王升插手,并当肖孟能、王剑芬的后台,台北高等法院的几名法官不敢这样胡乱判决。
他还考虑,此案虽然还可上诉争取一次重审,因台北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了无论是否重审,他必须服刑。因此,再上诉的作用不大。
李敖申诉无用,只好去坐冤狱。
1981年8月10日,李敖入狱。
他入狱时,表面笑笑眯眯,心里却一肚子火,但又没有法。他暗暗下定决心:现在去服刑,待刑满后,再来翻案,再告肖孟能、王剑芬、胡茵梦一伙。
通过这场官司,他悟出了一个很深的道理:不要轻信同志,一为同路人,便是陌路人。同志最易翻脸,也最易害人。
他一入狱,国民党的《中央日报》发表专论攻击李敖,《新生报》上还用大漫画《厉獒惊梦》骂李敖是狗。国民党控制的其它报刊,也大登、特登李敖犯"侵占罪"入狱的新闻、特写。
肖孟能、王剑芬看到这些新闻,心里惬意极了。
他们没有想到,他们已构成"诬告罪",等待他们的也是坐牢,而且还不止一次、两次。
1982年2月10日,李敖出狱。
为了报仇,李敖一面写作,一面搜集证据,准备以"窃占罪"、"伪造文书罪"等罪将肖孟能、王剑芬告进牢房。
李敖状告肖孟能和王剑芬,也是一波三折。
他先以"伪造文书罪",向台北地检处告肖孟能,检察官看了李敖的材料、证据,认为肖孟能、王剑芬已构成犯罪,连同作伪证的胡茵梦也一块起诉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郑文肃判处肖孟能有期徒刑6个月,王剑芬3个月,胡茵梦罚金1000元。肖、王、胡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又判决他们无罪。
随后,肖孟能、王剑芬转而到法院告李敖诬告,李敖不服,再反告,台北地检处法官林朝阳将肖孟能定成"诬告罪",并提起公诉,台北地方法院再判他们无罪。
李敖仍不服,再向台北高等法院上诉,高等法院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云又判肖孟能、王剑芬无罪。
接二连三上告不胜,李敖颇不服气。他坚信他有道理,只要锲而不舍,穷追猛打,总有一天要胜利。不把肖孟能、王剑芬这对男女告进牢房,誓不罢休。
上个官司还没了,李敖与肖孟能于1983年又发生一场官司。
这场官事的起因是李敖叫女友刘会云到台湾当局的"内政部"登记出版《文星》杂志引起的。
李敖60年代主持《文星》编务期间,《文星》在社会上影响甚大。后来,《文星》被国民党查封。进入80年代,李敖很想再办一本全新的《文星》杂志,以再造时势,重鼓风潮。
不料,刘会云去找官方登记时,国民党以各种理由,不予登记,使李敖编辑出版《文星》杂志的愿望难以实现。
刘会云不服这口气,天天往台湾当局的一些衙门里跑,与他们死死纠缠。"内政部"的那些大小官员被刘会云纠缠得无法,终于给李敖发了重办《文星》杂志的执照。
肖孟能听说此事后,极为愤怒。他认为他是《文星》杂志的发行人,《文星》的牌子应归他所有,李敖办其他的杂志可以,不能办《文星》,如办就构成对原《文星》的侵害。
后来,因种种原因,新《文星》未办成,李敖便将原《文星》杂志上的精品文章,编辑出版了《文星杂志选集》,销得很不错。
1983年7月22日,肖孟能到台北地方法院状告李敖,随后又举行记者招待会,声称李敖未经他的同意与许可,擅自出版《文星杂志选集》,是违法行为,他已向法院递交了状子。
各报马上刊登了肖孟能在记者招待会上的言论。
11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林茂雄申理了肖孟能的自诉状后,认为肖控告李敖"伪造文书罪"的罪名不能成立,驳回了肖孟能的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