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在文中还说:张子源把责任朝其他衙门推,其实只要一查下面两条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没有用:第一,"出版法"第7条;第二,"赔偿法施行细则"第18条。张子源再赖,也赖不掉台中市政府大印盖在收据上的事实。所以,他纵然咬出别的机关来,也少不了他的责任。法律已明确规定如此,还赖个什么?
李敖代母亲张桂贞将控告书送到法院去不久,张子源任期届满下台,台中市长一职由李敖父亲的学生林柏榕担任。李敖状告台中市政府的案子的法定代理人也改成林柏榕,台中分院的推事,也变成法官了。
从更审到林柏榕接手,此案一拖就是一年多。
1990年8月,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判决张桂贞胜诉,台中市政府必须发还扣押的李家书籍,赔偿损失。
新任市长林柏榕得知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判决,大发雷霆,跺着脚骂高等法院的法官不依法行事,胡乱判决。
他认为,警备司令部扣押李敖家的书籍是为了维护国民党的利益,打击窝藏丑化、攻击国民党的书籍系正义之举,怎么能判输呢?
他当即下令组织人马,写上诉状子,即《民事补具上诉理由状》。此上诉状洋洋洒洒,长达万余言。
法官们将林柏榕的上诉状告知了李敖。
李敖看后,认为这个上诉状极其谎谬,混帐至极,立即着手写了长达1.6万字的《驳斥台中市长林柏榕》一文。对林柏榕的《民事上诉理由状》的谎谬之处一一进行了驳斥。
林柏榕在上诉状中说,查扣书籍属机关公权力作用的行政处分,李敖母亲张桂贞对行政处分有所不服,应依行政诉讼途径寻求解决,不应向普通法院起诉。
针对这一谬论,李敖反驳说:"被告所属公务员不法侵害原告所有依法得以持有书籍之权利,自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又,被告所属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明知对原告并无行政处分之公文书,竟滥用权力,擅自扣压书籍,显系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权利,依《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上段规定,亦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被告所谓'不得迳向普通法院起诉',全是不明法律的狡辩。"
有趣的是,在法庭辩论时,台中市政府的官员与警备司令部的特务又一次当众出丑,互推责任。市政府的官员说孟启正是台湾中部警备司令部的人员,此事应由警备司令部负责,而孟启正老是说自己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的官员,不是警备司令部的人。两个衙门当庭互赖,当庭大对决,精彩无比。在场的法官几次在庭上忍不住笑出了声。
每每看到此情景,李敖高兴万分,并自言自语道:"台湾法庭上的这一场面,古今中外绝无仅有!"
法庭辩论时,李敖屡屡驳得对方哑口无言。
尽管李敖有理、有据,最高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等人仍不顾事实,不依法办事,偏袒台中市政府和警备司令部,判台中市政府胜诉。
李敖不服,马上递交了上诉状。
最高法院将李敖的案发回台中高等法院,法院安排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负责审理此案。
陈瑞甫等3人早就知道李敖的案子。他们与台中市政府及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的大小特务也非常熟悉,自然不想让李敖赢这个官司。他们对此案作了一个模糊判决,说张桂贞人在美国,台湾的家中竟然有她离台后出版的禁书,被上诉人未就此问题举出证据,法庭没有证据判定台中市政府违法。
判决书还未说明李敖老家被查扣的书为谁所有,而且很明确地说明被扣书籍非张桂贞所有。
很显然,这个判决书是法官们经过精心策划后,弄的一个笔头子。
李敖看了这个判决,暴跳如雷,觉得陈瑞甫等法官判得太离奇、谎谬。他愤愤地向法官们问道:"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还举什么证据?你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去了美国,托亲友买了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电视机从何处来的,并要交出亲友姓名、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能罢休,这说得通吗?"
陈瑞甫等法官答不上来,但他们仍坚持自己的判决是正确的。
李敖与他们讲不通理,只得又一次上诉,他非要争出是非,打胜官司。
他之所以要将官司打到底,是有其原因的。这一案子前后历时3年零4个月,所要争的除民事责任、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
他的这段话意即告诉大家,他与台中市政府的这场官司,不仅仅是争赔损失,而是迫使当局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为了弄清是非,并得到合理的赔偿,他要求最高法院尽快重新审理此案,划清责任,给他以合理的经济赔偿。
最高法院安排杨秉铖、罗建群、肖亨国等5名法官负责审理此案。他们认真阅处了该案的全部材料后,进行了仔细研究、讨论,认为李敖的上诉有道理,原判决不合理,决定将此案发回台中高等法院再审。
台中高等法院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接下了这个案子。
第一次开庭,李敖在法庭上慷慨激昂,滔滔不绝,将此案的前前后后,内内外外,作了陈述。他说:这样一起明显违法的案子,几级法院却审了5年多,已经弄得人精疲力竭,信心全无,希望高等法院这次能给他一个公道,不要使他失望。
在陈述过程中,李敖不时将鞠金蕾等人戏弄一番。鞠金蕾此时已退役作了律师,他心里很清楚这件案子的是非曲折,故李敖戏弄他时,他尽力忍住,不作任何反击。
台中市政府的代表极力推卸责任,要求法庭审理此案时,要考虑此点。
经过激烈的辩论后,审判长楚汝聪宣布李敖胜诉,并以12页的文字详细说明了胜诉的理由。
此案宣判后,台中市市长林柏榕不服,向台湾最高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最高法院法官研究了林柏榕的上诉书后,认为没有道理,于1993年2月22日驳回了他的上诉。
这样,李敖历时5年零7个月的官司,终于胜利了。
为趁热打铁,早日了案,2月25日,李敖以母亲张桂贞的名义,给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及新闻室发了《催告函》,要求他们按台中高等法院的判决,赶快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