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
华润石化
40
1000万元
N/A
而且华润零售业务的盈利能力有限。我们以中国石化为例,下面是中石化EBIT(息税前净利)分布图:
2002年
EBIT
所占百分比
勘探及生产
14787
52.29%
炼油
5922
20.94%
营销及分销
8401
29.71%
化工
72
0.25%
企业及其它
-905
-3.20%
经营收益总额
28277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中石化在销售网络方面有垄断地位,其零售及分销所占比例仍然仅有29.71%,与勘探和生产的EBIT贡献率52。29%相去甚远。
考虑到华润与中石化在资产规模和业务种类上相去甚远,我们下面选取与华润石化同属于一类的上海石化进行研究。上海石化与华润同样经营销售业务,而同样没有勘探开发业务。下表是上海石化的EBIT分布:我们可以看到零售及其它业务EBIT贡献率为17.3%,大大落后于最高贡献率的化工产品,同时也低于中间石化产品和炼油产品。
EBIT 分布
2002
所占百分比
合成纤维
35,384
7.9%
树脂和塑料
134,694
30%
中间石化产品
99,369
22.2%
石油产品
100,710
22.4%
零售及其它
77,480
17.3%
合计
447,637
通过对中国石化和上海石化这两种类型的石化企业的EBIT分布的观察,我们发现零售业务对他们的EBIT贡献率并不高,因此我们就要对华润石化的赢利能力打个问号了。就算华润在石化业从事专业化的生产恐怕也无法改变其劣势。
因此本文的结论很清楚,华润做大做强的理念并不为市场所接受,因此在其总资产不断上升的过程中,其市盈率和总资产回报率却不断下跌。为了因应这个局面,宁高宁提出分拆上市和专业化经营的理念。根据我们的分析显示,市场同类型专业化公司的市盈率和经营溢利均显着的高于华创,因此华创似乎有机会透过分拆和专业化达到市场平均水平。但华创的五大行业中真正有问题的是零售,石化和啤酒。而根据我们的分析显示零售和啤酒业受困于其做大做强的思维而积弱不振,目前急需重组。另外,石化存在着先天不足的问题,绝对不是简单的分拆和专业化就能够解决的。
上海实业:由“做大做强”走向“精益求精”
2004.1
本文在郎咸平教授的指导下,由黄玲玲,张宏辉,林慧中,范德伟,黄伟峰,和纪颂文完成。
上海实业是上海市政府于1981年7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之商营企业,扮演窗口公司的角色,同时也是上海市在海外建立的规模最大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上实于1993年组建为集团公司;1996年组建上实控股,同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上实控股的第一阶段——做大做强的阶段
上实控股于上市前仍未开始发展做大做强的多元化业务。其后上实控股于96年上市后随即进行多项大型收购,包括五项母公司的资产。自此以后,上实控股正式确定了“做大做强的多元化经营策略”。
首先上实控股开始向母公司收购资产,其中包括上海交通电器、内环延安东西高架公路、光明乳业、汇众汽车及东方商厦等,涉及资金33亿港元。其资金来源有两个,首先其母公司上实集团向街外人配股11亿元,所获得资金全数给予上实控股以示支持其未来发展。及后上实控股再向其母公司发行19亿元股份,此举使上实控股再获得庞大资金以进行大型收购项目。
和香港大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况不同,外界对这些收购普遍看好,认为对上实控股盈利有正面影响。当上实控股正式落实收购母公司资产时,其股价实时由$20升至大约$60,升幅大约三倍。该星期平均成交量更达11,484,200股,比全年平均多出三倍。
为配合其多元化及“做大做强”的业务策略,上实控股于97年再购入内环线及南北高架路[的专营权,以加强基础建设的业务发展。消息公布后一个月,上实控股股价由HKD$34.7
跳升至HKD$44,升幅达27%。
上实控股在96年上市后的各项收购都被看好,其多元化的业务发展迅速,这使上实控股的股价不断上升,在15个月内由上市之初$9.15,劲升6倍多至97年8月的$57.5。股价上升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收购提升了上实控股97年盈利(高达四成半),而上实控股的每股基本盈利/(亏损),亦由96年6月的大约0.6,升至97年12月接近1的水平,增长六成。
另外一点我认为值得肯定的是上实控股较一般的国企更加地注重市场的反应。1998年中港物业价格处于低位,上实控股相信酒店业会于金融风暴后首先复苏,而且那时价格是比较低的,所以想藉参与酒店业来提高公司整体的非人民币外汇收入,并为公司提供更多现金。因此,上实控股拟打入酒店业,收购香港南洋酒店。上实控股宣布以$15亿向大股东上实集团购入湾仔南洋酒店,及上海南洋酒店,有关收购价并无折让。由于当时酒店业市场正处于低谷,上市公司可以取得较好的价钱及上升空间。以香港南洋酒店的估值为例,较97年中高峰时打了七折,即该酒店有30%的增值空间。
可是,外界普遍认为收购酒店会令到上实控股于1998年的每股盈利有所摊薄,而且上实控股两所收购目标的酒店,在短期内对其盈利贡献有限,收购只会令上实控股手头现金减少五成至二亿美元。由于收购中港南洋酒店一事争议不休,上实控股在征集投资者,包括政府、社会贤达、专业人士多方面的意见,经多方面分析及考虑后,上实控股果断决定撤回收购香港南洋酒店的建议。这种尊重市场的做法在我看来我认为是非常难得的,而不尊重市场反应是我国国营企业最大的问题。
虽然上实控股于1998年不能成功打入酒店业,但上实控股于1999年发展新业务,押重注于医药业。其实,上实控股早在1996年未上市前,已收购了上海三维制药有限公司48%股权,更于1998年,收购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55%股权和上海三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9。8%股权,为其未来医药业铺路。上述三间公司,为上实控股医药业建立了一个稳健的基础,更进一步订定了其医药业务的发展路向。
1999年,上实控股加码投资于医药业务,分拆了上海实业医药科技(称为“上实医药”)在香港的创业版上市,占有股份为64.3%。上实控股宣布将上实医药分拆上市后,上实控股的股价随即下跌。因投资者普遍看好医药业整体的发展,认为此业务往后的盈利表现甚佳。所以,大部份的医药股也被追捧。可是,上实控股却将其医药业务分折上市,令其股份占有率降至60%,摊分了医药业务的盈利。投资者担心此分折会对上实控股的盈利有大的影响。所以,在上实控股宣布分折上医当日,其股价立即下跌。上实医药公开招股期间掀起了热潮,被谕为创业板中第一大蓝筹的新成员﹐其上市已经掀起了颇为瞩目的场面,国际配售及公开招股共计冻结资金额达261亿元,超额认购更达495倍。在首个交易日,上实医药的总成交量为1亿365万股,总成交额为$2亿6536万元,而该日最高股价($2.57)更较招股价($1.63)高60%。
我们应该关注为何市场对于上实控股做大做强的做法给于极高的评价,我认为主因是在上实控股不断从上海市收购项目的过程中市场清楚地感受到了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而给于上实控股相当好的项目,而市场并不是简单的对其做大做强的思维给于肯定。
上实控股的第二阶段——精益求精的阶段
上实控股于1996年上市后,一直以收购型式扩展业务,进行业务多元化,并取得不俗的成绩。但随着经济环境的转型,上实控股明白到其多元化的方针,以及不断做大做强和收购其它公司,不是可依靠的长远策略,只会令其业务的发展方向变得模糊。举例而言,上实控股股价于2000-2002年间与恒指走势大致相同,可见上实控股的发展紧随大市,并没有重大的变故或突破。因此,上实控股开始研究比「多元化、不断做大做强和收购其它公司」为好的其它策略。
上实控股明白到公司多元化的经营,仅仅只有“多元”,但是“广而不专”。虽然多元化可以分散业务从而得出最稳定回报,但发展不同的行业,将会涉及不同的风险及问题。若过份分散公司的集中力,不但对公司运动没有帮助,甚至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因此,上实控股认为专业化是必须的,好使公司目标更明确,资源得以有效利用。为求达到其业务不断进步的理念,上实控股于2002年开始实行『精益求精』的新业务方针,希望能突破现有业务的层面,全力改善现有的状况。
上实控股上市后发展的多元化业务,主力发展基建、医药、消费品零售及科技四方面。可是,由2002年开始,上实控股开始转变业务策略,对以往“全力多元化”的业务策略作出修正,以“集中产业,有限多元化”为目标,将公司的资源集中,只选择极具增长力的行业或业务发展,减少盈利能力较低的业务占上实控股的业务比重。所以,上实控股开始收窄其零售业务,而加快对医药业务之发展。消费品零售业务占上实控股业务之比重由2000年的32.96%降至2002年的30.33%,而医药业务则由2000年的7.45%升至2002年的9.35%。
要维持“业务多元化”的盈利,以及表现得较市场更好,上实控股必须做到“多元化中专业化”。上实控股明显已做到了多元化,但它在专业化策略底下仍是刚起步。究竟,上实控股在2000年至现今的专业化发展是怎样呢?为此我们做了一个研究,尝试分析上实控股是否做到“多元化中专业化”。我们从市场挑选了医药、零售、基建及科技四个行业的一些专业公司和上实控股作出“资产回报率”(税前溢利/总资产值)的比较。在以下图表中,我们将比较上实控股与专业公司之税前盈利/总资产值的表现。
总括来说,基建及医药在这三年间资产回报率的平均表现比市场专业公司为佳。上实控股在基建和医药已有稳健发展,比市场上的专业公司有更好的业绩。其消费品零售业本来未达到专业水平,但近年发展良好,开始挑战甚至超越专业公司。在科技业务上,上实控股虽发展不久,仍处于投资阶段,但已被业界看好,相信很快会达到专业,甚至世界级水平。由此可见上实控股不单只做了业务多元化,而且大部份业务已达到专业化,总括来说“多元化中专业化”的目标都达到了。上实控股的科技业务一直比市场为差,但原本上实控股旗下的中芯国际仍处于持续投资阶段,而且设备以行业标准折旧,是以一直处于亏损。至2003年6月为止共亏损7539万。但中芯国际亦已增至接近获利水平,在未计息税、折旧及摊销前,盈利亦达致正数。而中芯国际的厂房被《半导体国际》评为“2003年度最佳半导体厂”,证明中芯国际已挤身世界一流的专业行列。上述的分析已证明了上实控股的业绩比市场上专业公司更好。
但若比较上实控股与市场的市盈率,不难发现上实控股的市盈率比市场为差。很明显的市场对于上实控股精益求精的做法还未达到如同专业化公司一样的水平,我认为上实控股应该继续强化其专业性。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三年平均
上实控股市盈率
11.68
10
11.5
10.98
市场市盈率
11.37
11.82
14.94
13.08
作为一间有多项业务的公司,上实控股在医药业务的盈利却比市场上专业的公司表现为好,所以上实控股有意调整医药业务的架构,整合过去分散的投资。
为了医药业未来的发展着想,上实控股计划了一项重大的策略性重组。上实控股在2003年5月22日宣布将上实医药私有化,同时又宣布收购一间名为“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海A股公司。架构重组的消息一经公报,上实控股及上实医药的股价都有正面的反应。上实控股的股价于消息公报后一日内升了4%,5月23收市价为$10.7,可见市场普遍认为是次重组对上实控股的发展有利。而上实医药的股价于消息公报后一日内也上升了10%,5月23收市价为$2.08。另外又以$8.17亿向母公司收购上实联合,买入56.63%股权,成为大股东。上实联合的纯利为9,417万元,资产净值为14.35亿元。是次收购价为每股4.99元,较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上实联合收市价10.16元,折让50.85%,较去年底每股资产净值4.68元,则有6.57%溢价。
花了$13亿(包括:私有化上实医药$5.18亿及收购上实联合$8.17亿),究竟为上实控股带来甚么好处呢?最基本的是上实控股把旗下的医药业务都统一到同一个投资平台上,母公司上实集团的医药业务架构更为清晰,现在医药业务都收归到上实控股的旗下,减少了集团内的同业竞争及外界对集团结构的混淆,以便日后大展拳脚。上实控股在收购上实联合及私有化上实医药后,按去年的基准计算,前者每股盈利可增加3.6仙,后者则增0.3仙;相当于公司02年每股盈利增加3.2%。医药收益可达22
亿元,利润则约1.5亿元。
上实控股除了专注医药业务之外,也为其基建业务的发展重新定位。上实控股于2003年放弃了被动的保证回报项目,改为主动地争取高增值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估计这会使上实控股的基建业务有更好的成绩,继续提供稳定的资金流予上实控股发展其它的业务。
上实控股于2003年8月宣布放弃了两条有保证回报的公路,并以57.6亿元出售予上海市政府。上实控股其实一直十分依赖这些有保证回报的项目作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但这两条公路的回报其实每年下降,况且上海市政府己宣布要收回保证回报,令这两条公路变得不宜投资。
放弃了这两条公路,上实控股立即购入了上海至南京的高速公路段及一些水厂项目。新购入的公路之回报与车辆通行使用率挂钩,由于上海市的交通量日增(02年有17%增长),未来回报应很可观。加上水厂项目是城市规划不可缺少的一环,而且竞争轻微,实是一门独市生意。不过是次基建业务的重新定位会为上实带来短期的波动,以下是上实控股的盈利预测:
年份
20012002200320042005
纯利
(百万计)
1202.51126.2890.901042.781161.35
从以上预测可见,上实控股的纯利将会“先跌后升”。“先跌”是因为上实控股突然失去了最稳定的保证回报基建利润,“后升”是则是来自新购入的基建项目开始作出盈利贡献。可以说,上实控股现时将回报正在下降的投资转移去高增值的项目,长远而言对上实控股的发展有正面的作用。所以我们的结论是,上实控股的“集中资产,有限多元化”的方向是正确的。可是上实控股的市盈率仍然低于市场专业化公司的市盈率现实市场对于其专业化的程度还是有疑虑的。
2003.12 郎咸平
有很多朋友劝告我为了自身的安全不要介入仰融一案。我想告诉读者,我所做的一切并不是为了仰融个人,而是为了我们的国家。我没有任何的私心,因此我无所畏惧。我不同意仰融状告辽宁省的唯一原因是维护国家形象,因为我太清楚美国的法制系统了,我也太清楚的知道诉讼的后果对国家形象的打击将是多么的严重。但目前我已经无法停止这一部启动美国司法史上最受关注的控告中国地方政府的大案件,一切都太迟了。在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亲自要求下,我已于日前和仰融签订解除独立第三方的书面协议书,而该协议书已正式递给了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正式控诉即将开始。除非奇迹出现,否则目前是没有任何人包括仰融本人,也没有任何政府包括美国政府可以停止这个已经开始启动而将大损我国国家颜面的控诉案了。我很痛心的告诉读者,我无奈的退出将同时带走了国家的颜面和东北的福祉,但至少我曾经努力过。
十月长假前辽宁省(在9月29日)表示仰融是华晨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不是民营企业家。对于薄熙来的说法,仰融提出他有证据证明他才是真正的出资者。当时我认为双方只是各说各话,因而做出以下两点的结论。第一,薄熙来的证据肯定是存在的,而且仰融在当时也的确签下了“代理声明”,
仰融对此从未否认过。第二,仰融的出资证明也肯定是存在的,否则美国法院没有可能接受他的诉讼,而且薄熙来对此也从未否认过。
我曾经认为双方都不否定对方的证据,因此我提议双方不应进一步激化矛盾而逼迫中央出面解决问题,
而是双方应该寻求一个双赢而不是双输的局面。但当我进一步了解案情的经过时,我认为事情已经无可挽回,对于国家或东北老百姓而言,都将是一个沉重的代价。
目前问题并不是到底华晨控股的委托书是否对华晨中国汽车有效。假如有效, 那么我们还可以说, 辽宁省的做法是澄清事实。但假设两个公司之间没有关系,
那么辽宁省似乎心意已决的走向双方决裂的地步而对簿公堂。在此,我明确地告诉读者,我本人从来没有和辽宁省接触过,而辽宁省也没有和我做过任何的接触,我曾经去过大连两次都是为了演讲而去,我没有与辽宁省政府或其代表有过任何的接触。
我在国内曾经不断透过媒体告诫辽宁省赴美应诉后果的严重性,但辽宁省和国内大部分国际法权威对我的告诫嗤之以鼻。
在我深感遗憾和孤独之时,突然读到了美国华裔律师协会会长王晓麟的观点。他本人经常受中国驻美使馆的邀请帮助提供一些法律咨询,曾多次受到钱其琛等前中央领导的接见。由于我的观点在媒体上已经讲得太多了,因此以他国际法“独立第三方”权威的观点再来阐释我曾经一再讲过的观点将更能说明问题。我认为王律师对美国法制的理解是全面的,而且从我接任独立第三方以来我听到太多因为不理解美国法制系统而发出似是而非的言论。这也是我第一次读到如此理解美国法制而积极维护国家形象专业人士的观点。我认为它的观点对于国内司法界而言是很有教育价值的。他的观点可以浓缩成下列几项。为了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也将我的观点融入。
第一,国内一些专家曾提出辽宁省一定要应诉,或者采取先刑后民处理此案,而且很多网民也有类似的说法。国内所谓先刑后民的前提是民事和刑事案件是因同一事件所引起,而同一事件既有刑事又有民事,就必须先对其进行刑事处理后再处理民事。但在中国已经逐渐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我国国际司法界部分学者的观念还停留在锁国的阶段实在让人不解,甚至还是以中国的思维方式看待国际官司。简单的讲,这种思维在国际法理上绝对不会被认同。而且即便是国际法公认的一些准则,也必须经过美国国内法律认可后才有执行的可能。即便是有先刑后民,中美之间也没有引渡条约,而且就算是有引渡条约,中国认定的刑事一定要在美国得到认同。但是辽宁省竟然能根据“经济嫌疑“的罪嫌而发布拘捕令,这在美国法院看来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经济嫌疑并不是一个罪名,这种罪名只存在于中国。而且美国刑法采用的是控方举证也就是无罪推定的意思,证据才是是否有罪关键,因此美国根本不可能引用国内法学权威的先刑后民的观念。而且如果仰融因受到“刑事调查”而被剥夺权利,这也完全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第二,我在国内也听过很多专家大谈主权豁免的问题,听起来言之凿凿,事实上是不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主权豁免的基本精神。主权国家的政府可享有豁免权,政府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但前提是在行使政府职能时可使用。若参与的是直接经济行为,则不享受豁免权。我曾经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此案中判断是否是经济行为根据的是美国法律,而不是中国法律,可是许多人似乎总不明白这个道理。我提出三点不需要国内专家再花时间讨论的既成事实。第一,辽宁省参与的华晨产权纠纷是一个简单而清楚地直接经济行为,因此美国法院对此当然有管辖权。而且根据香港媒体广泛报道华晨大股东最近出手频繁搞了相当多的小动作套现。如果香港媒体报道属实,就凭这一个小动作美国法院就有可能颁布禁止令,禁止大股东转让股权。辽宁省应该警惕仰融的大律师们随时在收集不利于辽宁省的证据。第二,仰融的太太是美国公民,加州法律规定家庭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美国法院认定辽宁省接管仰融的产权就是侵占了美国公民的财产。这对美国法律而言也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因为美国法院需要保护美国公民的产权。第三,华晨是一家在纽约的上市公司,这就是一个与美国经济直接相关的实体,美国法院肯定有管辖权。这三个既成事实是不需要劳驾中国的法学权威再花时间做讨论的。
第三,辽宁省出示仰融为代理人的文件并不重要。正如同王律师所言,从美国实体法角度看就更简单,谁投资,谁就受益。谁能拿出华晨最初的投资证明,公司产权就属于谁。因此我可以很肯定地说,辽宁省和仰融的官司还没打胜败就已见分晓。目前辽宁省提出的文件并不是产权纠纷的主体华晨乘汽车的代理人文件,如果拿这个文件作为承堂证物,美国法院可能会将之列为两间独立公司,因此可能连呈堂的机会都没有。可是按照美国的实体法角度来看,就算辽宁省拿出华晨中国汽车的代理人文件也无法改变仰融出资的事实。除非辽宁省能拿出投资证明,否则没有胜诉的可能。与其这样还不如不应诉。而不应诉,美国法院也可作出缺席审判,辽宁省必败无疑。但至少不应诉媒体是炒做不起来的。
第四,据我的了解辽宁省积极的希望透过外交途径解决。有的专家援引了中国清朝政府发行铁路债券的案例作为作证。我只能说这又是法学专家对国际法的不理解。王律师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铁路债券的案例是国际法中的继承问题,新旧政府之间权利和义务继承属于国际法,这是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华晨案件是美国国内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政府对司法的影响相当有限,行政干扰司法就违背了美国的宪法和立国精神。再说此案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案件,根本就没有可能透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五,辽宁省完全不理解在美国打官司的律师才是胜败的基础。我举个例子,在1980年代末期,加州洛杉矶四名白人警察因交通违规事件痛殴一位黑人当事人,他的名字叫金恩。整个殴打过程都被路人用摄像机拍了下来,因此对于我国司法体系而言这就是一个黑人必胜的官司因为证据太明显了。但是白人警察合资请了最好的律师打官司,而金恩请不起律师只能用庭派律师。虽然当时殴打地点是在市中心,可是警察的律师要求在郊区高级住宅区开庭。法官在对方律师无异意下同意。这就是高水平律师的高招,因为美国学校和警察的经费来源于当地的地产税;越富裕的地区,地产税就越多,学校就越好,警察就越多。因此郊区的老百姓和警察关系极为良好。由于郊区警民关系良好,因此当地的陪审团竟然宣判警察无罪开释。由此而造成了洛杉矶的黑人大暴动。同样的,此次帮助仰融打官司的都是顶级的律师,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国会议员,民主党和共和党重量级人物。这些议员都是对中国政府非常友好的,有些甚至在台湾问题、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全力帮助过中国政府。从某种程度看他们都是中国的朋友。我的理解和王律师完全相同,仰融在此案过程中是精心策划,凡对中国政府有敌意的议员都没有让其插足。整个过程仰融极力避免使其成为政治事件。辽宁省绝对无法再找到能与之抗衡的律师。而且这些重量级的大律师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声誉,他们事前都对此案作过详细的分析,如果没有胜算的可能他们根本就不会出面接,因为此案的国际影响是很大的,一旦败诉,他们是输不起面子的。王律师认为未来20多天就是辽宁最后的机会,我并不这么认为,因为正如同王律师所言美国律师也有自己的利益,就算是目前仰融想停下来也不可能了,因为这些大律师们不会同意的。事实上我已经接到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通知要求我退出独立第三方的调解,我认为这有可能是这些大律师运作的结果。
我以往不断地提醒辽宁省要正视应诉的后果的严重性,但是并没有受到重视。由于仰融律师团已正式启动诉讼程序,就算现在想透过我作为独立第三方私了,我也无能为力了。因此我想将王律师曾经谈过的应诉后果透过本文作为我无奈的结语。王律师的观点和我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第一,一旦此案判决,在与美国有司法协议的100多个国家中,美国法院均可凭一纸判决书冻结、扣押然后拍卖辽宁省在当地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还不够的话,辽宁省在对外贸易中的所有美元结算也可能遭到扣押,直到达到案件赔偿完成为止。
第二,现在美国媒体关注的并不是6.9亿美元的赔款,美国媒体认为这是必须还给仰融的。关键是法院会如何判决惩罚性赔偿。一旦取了上限,就意味着辽宁省将面临高达27.6亿美元的巨额赔偿。王律师说得很清楚了,国内很多人并没有真正了解此案的后果。此案的判决对正在与华晨合资的宝马集团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惩罚性赔偿一旦判决生效,沈阳生产的宝马轿车只能在中国销售,一旦出口,也会面临款项被扣的结局。辽宁省今后极有可能会失去所有的国际贸易,这对辽宁省经济的打击是不可想象的严重。
第三,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如果联邦法院一旦判决就变成了法律,今后凡是类似的投资纠纷、产权纠纷案件都可以沿用判决的结果。该案件产生的骨牌效应是难以估计的,对中国未来的影响也将是长期的。中央政府应该对此问题的严重性深谋远虑并主动出面协调,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在此种结局之下,王律师才提出此案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我所提出的独立第三方。他认为如果辽宁省冷静考虑一下这其实是上策。客观上看,此案一旦开庭辽宁省就输掉一半,再加上海外媒体的炒作,结果公布则全输,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开庭前低调处理,这或许对双方都是一个有利的结果。我感谢王律师赞同我的观点,但我遗憾的告诉王律师
“这一切都太迟了”。我已经无法停止这一部启动美国司法史上最受关注的控告中国地方政府的大案件了。
为了国家的颜面,为了东北的建设,我曾经同意出任仰融的独立第三方希望能替双方取得双赢的局面,但是我的努力没有得到辽宁省的及早认同,目前一切都太迟了。在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亲自要求下,我已于日前和仰融签订解除独立第三方的书面协议,而该协议书已正式递给了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正式控诉即将开始。除非奇迹出现,否则目前是没有任何人,也没有任何政府可以停止这个已经开始启动而将大损我国国家颜面的控诉案了。我很痛心的告诉读者,我无奈的退出将同时带走了国家的颜面和东北的福祉。而如果一切诉讼的后果正如同我和王律师所言,将来必须要有人为此事件负责。辽宁省是否应该好好地反省一下呢?
郎咸平华晨产权纠纷 我为何出任独立第三方
2003.12 郎咸平
八月十五日凤凰卫视新闻今日谈节目指出我已决定正式接受仰融委托为独立第三方处理他和辽宁省之间的产权纠纷,
因此我希望透过本专栏回答各界对此问题的关切。
华晨汽车前主席仰融日前把辽宁省政府告上了美国法庭, 指控辽宁省以非正当行为侵占美国公民及居民财产,
而该案件已获美国联邦法院受理。这个事件在国际上和国内造成了相当大的冲击,
我作为仰融委托的独立第三方处理他和辽宁省之间的产权归属问题自然也受到了媒体和各界人士极度的关切。我在香港和国内经常被问起为何仰融会委托我为独立第三方,而且大众也极为关切我的处理原则。首先我先回答仰融为何会请我出任他的独立第三方。
我曾在今年六月初国内经济观察报发表了一篇长达万字的有关如何解决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文章。而这也是仰融邀请我出任他的独立第三方的主要原因。我的观点很清楚,我认为民营企业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就可被称为民企的
“原罪',由于现在民企逐步壮大,很多利益的分配和争夺问题已经逐步暴露出来,对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
原罪的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很多民营企业家畏惧于秋后算帐,
因此我们看到一个几乎无例外的事实。当民企坐大以后他们就想在国外搞个身分将老婆孩子尽早送出国。据说排名前十名的民企中已有三位民企创办人在办理移民美国的手续。而大部分民营企业家透过合法与非法管道将资金转到国外投资以免将来东窗事发家人还可有个依靠。但是这个做法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家在国内的积累与发展,
而且也影响了国家经济成长和税收, 这个对国家经济影响之大恐怕是政府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我认为对于民企的态度应该是“既约束但又要保护”。 但政府在处理民企问题时要慎重,如若处理不好,不但政府的威信将受到损害,
而且也将影响民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经济成长和税收。我想谈一下我们如何约束民企。中国是个大陆法系的国家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判案标准不同。以对民企的约束而言,大陆法系不可能详细罗列所有民营企业家不该做的事(这也就是所谓的刚性条款)。但并不表示民营企业家就可以随意的不顾公序良俗(就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图利自己。他仍然会受到柔性“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的约束。何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呢。该名词来自日本人所翻译的商事法,因此非常的绕口。这个柔性概念特别难掌握。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执行决策时,必须注意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这又是一个绕口的翻译,也就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例如公司股东要求某经理人替他们用心经营,但是这个经理人却无心工作,最后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这样情况下,某人当然没有犯法,但某人却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
以大陆法系法条而言,
刚性的条款不可能详细罗列所有不该做的事。但不并不表示就可以随意的不顾公序良俗图利自己。他仍然会受到柔性"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的约束。内地目前对此种柔性条款的理解和把握都很差。例如科龙在被格林柯尔顾雏军收购以前,
该公司高层除了有一位年薪75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之外,还有一位超过600万元,一位超过500万元,两位超过300万元。如此的高薪不但远远超过了国内上市公司高层平均12万元年薪,而且其最为人所诟病的是,该公司前一年竟亏损了15亿元。在如此巨大亏损下,科龙高层仍大大方方的给予自己远远超过同业薪酬的天文数字,难免激起了股民的愤怒。这就是科龙钱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
因此虽然有些民企的资产来源和权益始终说不清,但说不清并不表示没有责任,
因此我认为代表大多数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仍然可以追究民企的责任。因此在刚性和柔性双重机制下形成对民企的约束。
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营造一个宽松的营商环境保护民企发展。最好的方式莫过于秉持十六大所揭诸的法制化精神形成一个规范的体系让民企可以在法治的框架下营商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但目前显然还无法达到这个目标。在法制化不完善的情况下,一旦出现类似华晨这样的情况,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政府也要兼顾本身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而应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前提处理仰融的案件。也就是说"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责任"也应及于政府而不仅是企业。政府不能简单的利用行政命令就将企业收归国有,
而完全忽略了企业家本身的创造力和贡献, 这对于社会大众而言都是个极大的损失。举例而言,
我研究华晨案例发现仰融离开后,华晨业绩下降,这对于股东来说都是损失。
仰融在媒体上读到我前述的观点以后就通过其它朋友找到我的联系方式,开门见山地希望委托我为独立第三方解决他和辽宁省的产权问题。事前仰融和我没有任何渊源。而仰融表示委托我来出任这个角色是因为他对我维护公众利益的做法非常认同,也绝对信任我的学术水平以及专业知识,也完全尊重我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意见。
我出任第三方的独立立场很清楚, 我不会替任何一方争取利益,
因为我所代表的是全体民众的利益。因此我是完全义务不向任何一方收取报酬的。我认为在我国还未完全建立法制化以前,利用案例判案应该是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我所以愿意接受仰融的委托因为我希望透过仰融的案子建立全中国第一个案例而为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解决的方法。更准确的说,
我希望透过此案例清晰地界定产权建立一套有利于政府和民企双方的沟通机制,在约束民企和保护民企之间取得一个平衡,鼓励民企发展,
提高经营效率,这是对公众利益和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一步。
我认为中央政府在这个案子上既不能支持辽宁省政府,又不能不支持辽宁省政府。依理而言, 中央政府应该支持地方政府,
但中央如果支持辽宁省则将进一步打击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如果中央不支持辽宁省政府, 则无法理顺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因此我认为中央政府最好不出面。
辽宁省目前是处在尴尬的局面。如果辽宁省应诉,那就开启了在美国法院控告中国地方政府的先例。如果辽宁省不应诉,
美国法院将会缺席审判。对于辽宁省而言, 应诉比不应诉要好, 缺席审判一定对缺席者不利, 而且美国可以强制执行辽宁在海外的资产。
但如果辽宁省应讯, 则辽宁省是既不能胜诉又不能败诉。如果辽宁省胜诉, 则会进一步打击民企的信心。但辽宁省又不能败诉,
如果败诉,则随后类似的案件将接踵而来在美国寻求法律解决。中国人的家务事竟然要劳驾美国司法系统帮忙解决,这简直是个遗笑国际的大笑话。这不但进一步的打击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