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以后讨了四个老婆。当然他是回教徒,他有资格讨四个老婆。 我的一个好朋友,台湾很有名的一个政治犯,做过民进党的主席,叫做施明德,他坐牢坐了将近二十六年。注意啊!所以,你们在我眼里,根本
不算什么! 你们坐二个月就跑回家去了,只坐一年两年就跑回去了,在我们眼里根本就不算什么!施明德坐了将近二十六年牢,前一阵子他出来以后,讲了一句有趣的话,他说他跟女人的关系,跟女孩子的关系是三不原则,那三不呢?第一个,他不主动,不主动追女孩子;第二个,他不拒绝,女孩子追他,他也不拒绝;第三个是他不负责,他要玩完了以后再见,不必负责,这
很符合你们的味口! 我就挖苦他,什么叫不主动?不主动的时候,你就爬不到漂亮女孩子的身 上,因为漂亮女孩子不会喜欢你!你不主动,就爬不到漂亮女孩子身上!
第二点,你不拒绝,难看的女孩子就爬到你身上!第三个,你不负责,现在有 DNA测试,一测试就知道,这小孩子是你的,你赖都赖不掉!所以我 说他很笨,因为坐牢坐了太久了以后,坐了近二十六年,头脑都不灵光了!在我刚刚出狱的时候,也发生一个现象,就是「色令智昏」!一看到漂亮女孩
子,虽然我是很精的、很聪明的,可是看到漂亮女孩子,自己的脑筋有一点点 错乱,所以就明明知道那个女孩子虽然很漂亮,可是她不适合做太太的,不适合结婚的,我清楚的知道!我的智能知道,可是我会做一件错的事情,就是跟她结婚了!那
样的女孩子不是个好的太太!原因呢?她被惯坏了! 她从小就长得很漂亮,社会都奉承她、捧她,这个女孩子就变成架子很大 ,不晓得天高地厚,她不太会跟人家很正常的相处,所以她不会是一个好
的太太!那个婚姻一定是悲剧的!所以我跟她结婚,三个月零十天,就离开了!
问:你是如何把女人带进你的生活里?而且每个都是年轻又美丽!有无可能同时面对两位或两位以上的美女?
答: 喔!谢谢你!你们今天不交学费,可以得到这么多的知识,运气很好!也没有买门票就 看到我,运气很好!我可以告诉各位,我们男孩子其实不如女孩子!男孩子看女孩子是看脸蛋儿漂不漂亮?身材好不好?完全看表面的;女孩子看男孩子看得比较有深度,她看这个男孩子有没有学问、有没有幽默感、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钱,女孩子看得很多,男孩子看得比较少!
在两百年前,法国一个有名的哲学家,叫做伏尔泰,他长得又老又丑,可是他有一个本领,就是当一个美女在这里,这边可能是马英九,长得好漂亮 的男生,这边就是他自己。他说只要一个情况,就是马英九先不要讲话,
他能够先跟这个美女谈一小时的话。谈完了以后,马英九再追这个美女,就追不上了! 什么原因呢?这个美女已经喜欢他了!喜欢这个又老又丑的他! 什么原因呢?这就证明了一个刚才我所说的,女人看男人不完全是看脸蛋
儿,不完全是看你是不是漂亮!马英九漂亮嘛,漂亮没用!还要看别的!有没有 男人气概?有没有学问?有没有幽默感?反应好不好?健康好不好?有没有钱?都会很考虑的!
男人看女人,就看得比较单纯!所以,我答复你的问题就是说,我看女人比 较单纯的,就是好不好看!可是我告诉你,我的审美眼光比你们好!为什 么比你们好?因为你们现在审美眼光被污染了!为什么被污染呢?你们看
看,台湾有很多很难看的东西,大家以为它很好看。好比说我们去公园, 看到那种栏杆,水泥做的像个竹子一样的,上面画上那个竹子,难看无比!每一个公园都有!好比说陈水扁弄个扁帽工厂那个
扁帽,那么难看的帽子戴在头上,这样大家以为好看,我们的审美眼光被 破坏掉了!所以我的意思,台湾有很多美女,你们认为她不是!有很多丑八怪,你们认为是美女,证明你们的审美标准可能已经被污染了。
所以,我特别提醒你们,你们要看我的书,才知道真正的美是什么标准。 当然有很多很怪的,印度有一个有名的诗人叫做泰戈尔,他得过诺贝尔奖的,他喜欢什么样的女人呢?喜欢脸上长麻子的女人,出了天花的女人,他认为长麻子的那个坑里面可以看到美,当然这种人是性变态啦!
由于时间的关系,请提最后一个问题。
问:李伯伯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您对男女平等的看法是如何?
答: 我坦白告诉你,男女是不会平等的!男女的关系,不是男人欺负女人,就 是女人欺负男人,很少对等的关系。这是悲哀!这个原因并不是因为是男 人好或是女人不好,或者女人好男人不好的问题,而是生理上根本就是这样子的!人有很多坏的习惯,比如说喜新厌旧,比如说见异思迁,这是人
性!好比说我李敖开了我买的奔驰320汽车,头一天开的时候我很高兴, 可是开了一年下来,它对我的新鲜感就不一样了,就没有了!所以男女相 处本身就是这样子!(2000/4/5)
· 陈水扁政见是谎话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新党优秀的市议员林美伦召开「总统霸道」记者会,声讨李登辉霸占人民道路的事,霸占的方法是私下封闭了三条人民常走的巷道。据十一月十六日联合报报导,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官员说:「总统官邸边的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和五巷八弄两条巷道,都是八公尺的都市计画道路,不过市府还未征收,但依都市计画法等法规规定,既成道路不能封闭,应恢复原状,否则将妨害公众通行的权利。」「依都市计画法规定,在都市计画范围地区内,要设立各项建筑时,都要经申请许可,否则视为违建,强制拆除,且依土地法规定,既成道路不能私下封闭,否则妨害公众通行的地役权,如有这种情形,必须恢复原状。」再据同一天自由时报报导:「媒体记者均至现场查看,只见巷道果然被围堵。」足见私下封闭属实。
第二天,十一月十六日,新党市议员林美伦向台北市长黄大洲提出「检举书」,书中有四点说明:
一、李总统登辉官邸于民国八十年中叶,为扩张官邸土地面积,违法围堵本市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计围堵三条巷道(如附图),供其私人使用,严重侵害市民通行权。
二、按既成道路系公共设施用地,依法仅供民众通行使用,一般民众若有强行占用摆设摊贩或供作私人停车位之行为时,检警机关动辄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相绳,博得一般社会大众之喝采,讵李总统登辉官邸人士,藐视法纪,公然围堵霸占既成道路私用,检警单位竟视若无睹,纵容违法,守法百姓同感愤怒。
三、上述三条巷道,既系依都市计画设置之公共设施用地,其未经依法变更用途前,无论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应有窃占私用之行为,否则政府率先示范违法,上行下效,国家法纪势必荡然无存,法律亦将成为少数特权阶级压榨黎民百姓之统治工具耳。
四、为维护法纪,保障人民通行权,请市府果断行事,于三日内予以拆除,同时惩处纵容多年之市府失职官员,以肃官箴。(2000/4/5)
20000406
陈水扁政见是谎话
为了普及这一事实,林美伦在第三天(十一月十七日)发了新闻稿,其中说:
……针对北市养工处养工队队长曹永新现场勘查后之言论,林美伦提出强烈的抨击,林美伦指出:「民国八十年该三条巷道被围堵前,附近巷道皆可停车,被围堵后,所有周边巷道均画上黄线,即使夜间十一时至凌晨七时合法可停放车辆时间,亦遭官邸人士强力阻止,甚至车辆遭到恶意破坏,造成附近上班族及居民生活不便,侵害人民权益至为明显。须知,总统官邸自民国七十七年立足重庆南路三年来,并未影响附近居民之生活,迨至民国八十年,巷道遭围堵,官邸警卫营士官兵进驻后,带来附近人民的大不便,因此,不是『巷弄穿越总统官邸园区』,而是官邸非法围堵巷弄成为私人园区。民国八十年以前官邸安全和居民方便都不成问题,警卫营进驻后,官邸忽然变得不安全起来,以『总统安全』为理由而围堵巷道,并将附近巷道画上黄线,还超越法律二十四小时管制停放黄线车辆,到底是保卫总统安全?还是保卫警卫营士官兵安全?市府认为以活动式铁门将两端围起来,仅是一小块道路用地,对交通并无影响,实属包庇心态,违法既属实,市府就应立即执法拆除,违法就是违法,何况围堵二百八十三坪都市计画之道路用地及二百零五坪既成道路,围堵近五百坪土地,市府官员竟指为『一小块』,其说词及执法心态,将遭全国人民所唾弃。」
第四天(十一月十八日),林美伦到了监察院,同时发布新闻稿如下:
……林美伦律师今日上午十时至监察院,为总统违法围堵巷道作为官邸人员房舍及停车场所,陈请值日监察委员依法纠弹李登辉总统。林美伦指出:「中正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弄等三条巷道,数十年来均为台北市民日常通行便道,讵知于八十年中遭总统围堵,供总统官邸停放车辆及建筑房舍之用。」林美伦律师指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为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及五十八地号,依台北市都市计画规画均为公共设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同路段五巷八弄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一地号,虽其地目为「建」,但长年来均属附近居民通行之「既成道路」,依都市计画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建筑法均不容遭任意围堵私用。一般民众如果强行占用巷道或路边停车时,检警机关通常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移送侦办,总统位高权重,率先违法,将导致上行下效,使国家法纪荡然无存,因此,职司公职人员监察之柏台应翔实查证,纠弹含总统在内的所有违法失职官员,其涉及刑责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树立柏台风骨,而为人民表率。
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入口处
巷道入口处被围堵之现况
第五天(十一月十九日),林美伦再以新闻稿详述细节:
……林美伦今日上午十时至总统官邸,即遭林美伦检举违法霸道巷口会勘,原受邀请总统府第三局局长蒋冠峰并未出现会场。对于总统府发言人室之说词,林美伦痛斥其敷衍心态,林美伦指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七巷通行数十年,五巷为『由西向东』之单行道,七巷为『由东向西』之单行道,八十年以前官邸周边虽布满警卫,尚不影响民众自由通行及停车便利,但官邸警卫营入驻后,竟封闭五巷,并将七巷改为『由西向东』单行道,同时周边巷道及湖口街一律改画黄线,甚至于阻止『车不熄火,人不离车』暂时停靠。其执行法律显然过当,而侵害市民应有基本权益。再则,现场会勘时,五巷头、尾被围堵处,均遭铁栅门及水泥板墙堵死,其高度近二百公分,水泥板墙本身即属违建,经多次要求开启铁栅门,虽参与会勘人员均未携带任何危险物品,愿意接受检查,铁栅门仍拒绝开启,市警局一再强调:『官邸并未封闭巷道,完全不让民众通行,而是民众经过时要接受检查,安全无虞者才能获得通行。』完全是自欺欺人之词。台北市警察局昨(十八)日紧急通过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同意总统官邸设路障,不知系该条例哪一条规定核准?其效率也未免快得离谱,而五巷头、尾违法设置的两侧水泥板是完全固定的,铁栅门也不曾为一般善良民众开启过,这是路障吗?根本是『彻底的霸占』整个巷道。怎么只是『管制交通』而已?而五十一地号是长年既成巷道,过去有小吃摊、有阴凉的树荫供附近居民休憩,官邸如果需要变更使用,应依『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办法』办理,姑不论废巷实质条件,单就法律程序而言,至少应依该办法第八条,于『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审议委员会』审议前,即应在市政府公告栏、中正区公所、龙福里办公室及五巷八弄的四个出入口,将申请案公开展览三十日,并将公开展览日期及地点登报周知。试问:(1)审议委员会有哪些成员?(2)何时开过审议委员会?其会议记录如何?(3)民众为何不曾知道张贴公告之事?(4)何时公告?(5)请公布登报内容。官邸应有责任举证!」
「本事件在在显示总统官邸违法事实,纵经事后完全补救,亦不影响总统率先违法之实,何况其事后补救,漏洞百出。为图个人之方便,牺牲百姓通行权,造成民众之大不便,其目无法纪,使我国施行法治过程,蒙上国耻阴影,全体国人共感悲愤。为期疗伤止痛,本人吁请李登辉总统勇于担当,为其违法事实向全国人民道歉,立即停止辅选,免将国耻遗祸其省市长候选人,同时自我引咎辞职,警惕全国违法公职人员。亦为教导国人尊重法律,为示范推动法治国家,残留些许贡献。」
第六天(十一月二十日),林美伦再发新闻稿指证:
……五十一地号部分,官邸八十二年六月三日获得市府工务局建字三三一号核准案,根本于法不合,盖依其适用「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办法」第十条规定,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适用条件,均与官邸申请条件不符:(1)
第一款中,「四周计画道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系必要条件,通行数十年的五巷早于八十年反遭封闭。(2) 第二款中,「巷道仅供基地内原住户通行者」为必要条件,而该巷道系附近上班族及居民吃小吃摊与休憩、停车之场所。(3)
第三款中,「单向出口」为必要条件,而八弄却是双向出口。可知市府工务局适用法律显有不当,其核准是否便宜高官行事,应予追究。对于五巷部分,林美伦指出:官邸内现况从照片中显示,五巷南侧之旧有围墙,已遭官邸联指部拆除,五巷北侧,则设有约三公尺宽之门,与旧官邸相通,其将巷道合并为园区一体使用,殆无疑义,官邸诳称仅是设置路障,暂时管制通行,在三年时间内,本人多次试探通过未果,岂止是「管制」,根本是「禁绝」通行;「三年」时间如果只是暂时管制,什么才算是长期?如果这种解释都能说得通,我们日常生活的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官邸封死的事实算是「路障」,小市民拿「请勿停车」的活动铁架占用车位时,算不算路障?到底什么是路障?市警局有无统一标准?
林美伦上面提到的「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办法」,是「七十九年八月七日府法三字第七九○四五○一二号令发布」的,其中第九条第十条的原文是这样的:
第九条 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案经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于本府公告栏、申请所在地之区公所及里办公处发布实施,并应将发布实施日期及地点登报周知。
第十条 建筑基地内之现有巷道合于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于办理建筑执照时,检附有关证件及书图并案向工务局建筑管理处申请废止或改道,由建筑管理处报经工务局核准后并建筑执照案实施,不受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拟废止现有巷道之平均宽度小于四周计画道路之最小宽度,且四周计画道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时,在同一街廓内之全部土地或沿现有巷道两侧土地计画整体使用者,或取得沿现有巷道两侧已建筑完成之基地同意并计画整体使用者。
(二)、现有巷道位于申请建筑基地内且仅供基地内原住户通行者。
(三)、同一街廓内单向出口之现有巷道自底端逐段废止者。……
对照之下,一望而知台北市政府核准的手法根本是故意歪曲这两条法令。到了第七天(十一月二十一日),林美伦又发新闻稿宣示刑事诉追的决心:
本事件经本人于十一月十五日召开记者会,十六日向市府检举,十八日向监察院陈情纠弹,十九日会同全国各大媒体现场会勘,在在显示官邸违法事实,不容磨灭,嗣后国安局补申请设立「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虽经市警局核准通过,亦不影响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前之违法事实,是属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窃占罪之既成犯。为维护法律之尊严,本人将备妥书状,于明日上什十时三十分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告发,追究总统府第三局局长蒋冠峰,及官邸内部联合指挥中心主管人员之法律责任,对于受宪法第五十二条及刑法一百条,除内乱、外患罪外,可不受刑事追诉的李登辉总统,本人将在其八十五年五月总统任期届满后,依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期满(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补行告发,贯彻执法决心,勿枉勿纵。(2000/4/6)
20000407
· 陈水扁政见是谎话
到了第九天(十一月二十三日),林美伦又以函件致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
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遭官邸围堵,贵单位亦已于本月十九日再度会勘无讹,因许多疑问未能揭开,特请贵单位就如下问题,比照核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效率,二日内惠覆,以昭公信。
一、依现场拍摄之照片显示,「五巷」封闭多年,仅供官邸停放车辆,与元首安全并无任何关系,陈请贵单位可否将「五巷」规画停车位,提供一般民众使用,亦可为市库增加财源?
二、以二公尺高之固定水泥板及铁门、铁柱,依建筑法第四条规定,其为杂项建筑物无讹,贵单位明知官邸并未依法申请杂项执照,陈请贵单位比照核准路障效率依建筑法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日内拆除,并处以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锾。
三、「路障」之法律定义或一般解释如何?其高度宽度有无限制?固定式障碍是否为路障?
四、从巷外看不到巷内,八米八巷宽全遭阻绝,毫无过路间隙,一般百姓均无力翻越而过,又多年不曾为民众开启通行之现况,是临时路障?还是长年封闭?
五、贵单位核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而本月十九日本人及多位朋友,在全国各大媒体关注下,愿接受安全检查,路过「五巷」却不可得时,应如何处理?
六、贵单位以元首安全为由,结果仅是伤害市库收益,损及市民权益,破坏法律尊严,贵单位是否考虑撤销其「设置临时路障,管制通行」之许可。
七、重庆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对元首安全显无影响,请贵单位改画停车位,供附近民众停车,以免如现况,成为贵单位不便取缔之官邸人士专属停车位,还给小市民些许便利。
到了第十天(十一月二十四日),林美伦又发布「总统官邸违反五大法案」,就法条观点,揭发出违法之处:
总统官邸于民国八十年中,将台北市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即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五十八地号土地两笔,合计面积二百八十三坪),以二公尺高之固定水泥板墙、铁门及铁柱封闭,将巷头及巷尾围堵,使原八米八宽由西向东之单行巷道,成为官邸人士专用之停车场所,显然违反五大法案:
一、违反都市计画法第四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地……应以增进市民活动之便利,及确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环境。」于公共设施用地建造建筑物,依同法第七十九条:「在都市计画地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当地地方政府……得命令其立即拆除……」。第八十条:「不遵守前条规定拆除者……,除应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执行外,并得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土地法第八十二条,凡编为道路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它用途之使用。
三、违反建筑法,依其第四条:「本法所称建筑物,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可知定着于土地上的官邸固定水泥板墙、铁门,系建筑物之「杂项工作物」,同法第二十八条:「建筑执照分左列四种……,二、杂项执照:杂项工作物之建筑,应请领杂项执照。……」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非经申请……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建造……。」第八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者……一、擅自建造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锾」。
四、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属窃占罪之既成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处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款,在道路堆积、放置或拋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者,及擅自设置或变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者,可处行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锾。
* * *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林美伦召开「总统霸道」记者会的时候,正值台北市市长选举,这么重大而又火爆的新闻,自然引起市长候选人陈水扁的注意,并积极切入插花,可想而知。果然,在十一月十八日林美伦到监察院陈情时,陈水扁便展开行动了,当天联合晚报刊出他的政见是:
国民党政权是长期利益和特权的结合,李登辉官邸占用巷道,他只要选上市长,一切将依法处理,归还民众使用。
第二天(十一月十九日)自由时报刊出他的政见是:
针对李登辉总统占用巷道一事,民进党台北市长候选人陈水扁昨表示,国民党政权长期与特权结合,只要他当选市长,一切将依法处理,索回土地归还给民众使用。
在这样斩钉截铁、信誓旦旦的政见保证下,台北市民相信了陈水扁,并且投票让他当选,结果呢,却迟迟没了下文,直到林美伦向监察院陈情后,监察院转问陈水扁市长,我们才得到真相和结论。我在下面,公布三件有关文件:
一、林美伦「纠弹陈情书」
纠弹陈情书
案由:为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公然违法,强行围堵三条巷道作为官邸人员房舍及停车场所,辱及全体国人,请钧院对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之不法情事,施以纠弹,以立法纪,以肃官箴。
说明:
一、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三条巷道,系既成道路,属台北市民日常通行便道,讵知于八十年中叶遭强行围堵巷头巷尾,供总统官邸停放车辆及建筑房舍之用。
二、按既成道路系公共设施用地,依法仅供民众通行使用,一般民众若有强行占用摆设摊贩或供作私人停车位之行为时,检警机关动辄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相绳,博得一般社会大众之喝采,讵总统暨官邸人士,藐视法纪,公然围堵霸占既成道路私用,实乃中华民国国耻。
三、前述三条巷道,既系依都市计画设置之公共设施用地,其未经依法变更用途前,无论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应有窃占私用之行为,否则领袖率先违法,上行下效,国家法纪势必荡然无存,法律亦将成为少数特权阶级压榨黎民百姓之统治工具耳。据此,特陈情钧院翔实查证,纠举所有违法失职官员,其涉刑责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树立柏台风骨,而为人民表率。
四、兹检附:
(一)李登辉总统官邸使用土地一览表。
(二)李登辉总统官邸违法霸道事实。
(三)官邸地形图。
(四)官邸违法霸道部分之地籍图誊本。
(五)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六)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七)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八)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此致监察院院长 陈
监察院监察委员 诸公
陈情人 林美伦八三·十一·十九
(2000/4/7)
20000410
· 陈水扁政见是谎话
二、监察院函林美伦
日 期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字 号 (84)院台壹乙字第三一九六号
受文者 台北市议会林议员美伦女士
正 本 台北市议会林议员美伦女士
副 本 本院第一组
主 旨 贵议员陈情案,经台北市政府查复到院,兹检附复函影本乙件,复请查照。
说 明: 依据批办监察员核阅意见办理。 院长陈履安
三、陈水扁覆监察院
一、奉大院83.12.2(83)院台壹乙字第九九○一号函办理。
二、查本案重庆南路二段五巷设置路障,系因该巷紧邻总统官邸。为维护国家元首安全,经国安局以该巷贯穿官邸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国家元首安全甚钜,于83.11.16以(83)述复警(六)字第一九七四号函向本府申设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详附件一)。经本府有关单位现场勘查后,以该路障确为维护国家元首安全考量所必需之权宜措施,且相邻重庆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均可通行,爰依市区道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区道路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限制道路之使用」,于83.11.19以(83)府工养字第八三○七六四九一号函复同意备查在案(详附件二)。
三、本案复经总统府第三局于83.11.21以华总三(管)字第一一九六号函(详如附件三)以依国安局组织法第二条及第十一条内容:特勤中心协同有关机关(……警政署……)掌理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维护,爰申设临时路障管制通行,并俟限制原因消失时,当即解除列管。
四、有关林美伦君等陈诉乙案,查本府系依据国安局等申请,并会同各有关单位勘查,并依市区道路条例规定及维护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考量,同意设置,实无不当之处,敬请大院明察。
市长陈水扁
在上面陈水扁的覆文里,我们清楚的看到了陈水扁已明白表示「依市区道路条例规定及维护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考量,同意设置,实无不当之处」!把他在竞选时对人民的承诺早就忘得一乾二净,并且无耻的只看到「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考量」,眼中全无台北市民了。
* * *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联合晚报注销「废巷不还路,议员抨阿扁」的消息,内文说:
〔记者戴安玮/台北报导〕台北市都委会上什审议通过总统官邸旁巷道废道,改为住宅区案,市议员林美伦上什得知后非常气愤,强烈抨击市府是软脚虾。
林美伦表示,总统官邸占用官邸旁巷道已经很多年了,但台北市政府一直不敢处理。民国八十三年台北市长选举时,陈水扁曾承诺他当选市长后一定「还路于民」,但陈水扁担任市长迄今已二年多,市府不但没有还路于民,还透过都市计画变更地目方式,将总统官邸旁的巷道废巷,改为住宅用地,实在是太软弱了。
她说,为什么市府扫黄扫到面包店,经民众诉愿获判胜诉时,市府还可以一张行政命令,不准面包店复水复电,为何市府拆除十四、十五公园预定地上的违建户时,可以大言不惭说,是在改善都市环境,而完全不顾老荣民死活,却为了「总统安全」,对总统官邸占用巷道不闻不问,不予拆除,还主动提案,同意变更地目废巷,这实在无法令市民心服口服。
林美伦说,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市府是不敢打老虎,任老虎违规占用道路,也不敢处理的软脚虾。她认为,市府不敢打老虎,等于就是在欺负老百姓,她将不会善罢干休,必要追究市府的责任。
虽然如此引起公愤,可是陈水扁反正做上市长了,他才不在乎呢,他一路食言而肥了,悍然不理了,他只要谄媚李登辉及其家属就好了,谁还管台北市民呢?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20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