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而且还有投在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工场建筑上的劳动①..
郎使是③在亚当·斯密所说的那种早期状态中,虽然资本可能是由猎人自己制
造和积累的,但他总是要有一些资本才能捕猎鸟兽。没有某种武器,就不能
捕猎海狸和野鹿。所以这类野物的价值不仅要由捕猎所需的时间和劳动决
定,而且也要由制备那些协助猎人进行捕猎工作的资本(武器)所需的时间和
劳动决定。
假定由于捕猎海狸所需的武器接近这种动物较为困难因而更需要合于标
准的原故,制造这种武器比制造捕猎野鹿所需的武器要用更多的劳动,那么,
一只海狸的价值自然会比两只野鹿多,其原因就是整个说来捕猎海狸需要更
多的劳动。或者假定制造这两种武器所需的劳动量相等,但它们的耐久性极
不相等,则较为耐用的工具只有一小部分价值转移到商品中去,而较不耐用
版
的工具却有更大的一部分价值实现在它所协助生产出来的商品之中。捕猎海
狸和野鹿所必需的一切工具可能属于一部分人,捕猎所用的劳动可能由另一
部分人提供;然而海狸和野鹿的相对价格仍然和资本形成上以及捕猎动物过
程中实际投入的劳动成比例。资本相对于劳动而言有充裕或稀少之别;维持
人类生活所必不可缺的食物和必需品也有多寡之不同。在这种种不同的情况
下,为这一或那一行业提供相等价值的资本的人可能在所得产品中获取二分
之一、四分之一或八分之一,而把其余的部分作为工资付给那些提供劳动的
人。但这种分割不能影响这些商品的相对价值,因为无论资本的利润是多是
少,无论是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十,也无论劳动的工资是高是
低,它们总会在这两种行业中同样发生作用。
假定社会中的行业扩展了,有些人提供捕鱼所需的独木舟和索具,另一
些人则提供种子和农业上最早使用的粗笨机器,上述原理也是正确的。也就
是说,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交换价值与投在它们生产上的劳动成比例;这里所
谓劳动不仅是指投在商品的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而且也包括投在实现该
种劳动所需要的一切器具或机器上的劳动。
如果我们看一看更为进步的、工商业都很繁盛的社会情况,便会发现商
品价值仍然是根据这一原理而变动的。例如,在评定袜子的交换价值时,我
们就会发现它和其他物品相对而言的价值取决于制造它和把它运到市场上所
必需的劳动总量。首先是耕种生产原棉的土地所需的劳动;其次是运送棉花
到织造地的劳动,其中包括以运费形式收取的制造运棉船舶所投下的劳动的
话
实际上在第 1 篇,第5 章;坎南版,第1 卷,第38 页。但第1 篇第10 章中有一段很长的关于这一问题
的讨论。
① 1820 年10 月9 日一封信中述及这种区别,可参阅。见《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8 卷,第27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