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同上节,第1 篇,第11 章,第3 部分;坎南版,第1 卷,第174 页。
政府而不应该是一些商人或银行家,这对于公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然而纸
币发行权操在政府手里比操在银行手里似乎有更容易被滥用的危险。有人说
银行更易受法律管辖;虽然任意增发纸币对银行可能有利,但它要受到人们
要求兑现的权利的限制和约制。他们说,如果政府具有发行货币的特权,这
种约制便不会长此受到重视。政府往往会不顾未来的安全,而只顾眼前的方
便,因之很容易以权宜办法为借口而取消控制纸币发行量的约制。
在一个专断的政府下,这一反对理由是很有力量的;但在具有开明的立
法机关的自由国家中,在纸币持有人可任意要求兑现这一必要的约制下,纸
币发行权可以安全地交在一些特派委员们的手里,这些人可以完全不受政府
大臣的支配。
现在偿债基金就是由反对议会负责的委员们管理的;由他们经办的货币
投资进行得极为井井有条。如果把纸币的发行也交给类似的管理部门,我们
又有什么理由怀疑它不能得到同样正确的管理呢?
有人也许会说,虽然政府发行纸币由于可以把一部分要由公众支付利息
的国债变为没有利息的债务,对政府的利益是十分明显的,因之对公众的利
益也是十分明显的,然而这将不利于商业,因为这样会使商人无法借钱使他
们的票据不能贴现;银行纸币一部分就是靠贷款和贴现发行的。
不过这等于说如果英格兰银行不贷款人们就会无款可借,等于说市场利
息率和利润率是取决于货币发行量和货币借以发行的途径。但既然一个国家
只要有支付手段就不会缺乏毛呢、葡萄酒或任何其他商品,同样的道理,只
要借款人能够提出稳妥的保证,并愿支付市场利息率,就不会缺少可借的货
币。
在本书另一个地方④我曾设法说明,决定商品实际价值的不是某些生产者
可能享有的偶然便利,而是处于最不利的条件下的
生产者所将遭遇的实际困难。货币的利息也是这样。决定货币利息的不
是银行贷款时的利息率(不管是五厘四厘还是三厘),而是投资所能得到的利
润率,这种利润率与货币的数量或价值完全无关。无论银行贷出一百万、一
千万还是一亿,都不能持久地改变市场利息率,而只能改变这样发行出去的
货币的价值。在一种情形下经营同一种企业所需的货币也许会比在另种情形
下大十倍乃至二十倍。因此,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多少取决于运用这笔借款所
能得到的利润率和银行贷款时所索取的利息率之间的比较。如果银行索取的
利息率低于市场利息率,那么货币不论有多少都可以借得出去;如果高于市
场利息率,那么愿意向银行借钱的人便只有奢糜浪费的纨袴子弟了。因此我
们看到,当市场利息率高于银行贷款一律索取的五厘利息率时,贴现办事处
就会挤满了借款人;反之,市场利息率即使只是暂时低于五厘,办事处的职
员就无事可做了。
因此,人们所以说,过去二十年间英格兰银行以货币帮助商人就大大帮
助了商业,其原因就在于该行在整个这一时期中始终以低于市场的利率,也
就是以低于商人能从其他地方获得借款的利率贷款。但我承认,在我看来,
这与其说是赞成设立英格兰银行的论据,倒毋宁说是反对设立它的理由。
假定有一个机构经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对一半的毛织业者提供羊毛,那
我们又将怎样说呢?这一机构对于社会究竟有什么好处呢?它并不能扩展我
④ 第一、二版无“一切矿山”字样。
们的商业,因为如果它按羊毛的市场价格取费,羊毛还是照旧有人买。它也
不会减低毛呢对于消费者的价格,因为我以前说过,这种价格是由处在最不
利条件下的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决定的。因此,其唯一的效果就是使一部分毛
织业者的利润增加到一般通行的利润率以上。这种机构本身将得不到公平的
利润,而社会上另一部分人则会受到同一程度的好处。我们的银行机构的效
果正是这样。法律已经规定市场上借款不得低于某一利息率,英格兰银行必
须按照这一利息率放款,否则就完全不得放款。根据这一机构的性质来说,
它所具有的巨额基金只能如此处理,而国内却育一部分商人由于能用少于那
些必须只受市场价格影响的人的费用取得贸易手段,便不公平地和不利于国
家地享受了利益。
整个社会所能经营的全部企业取决于其资本的数量,也就是由该社会用
在生产上的原料、机器、食物、船舶等等的数量。调节得当的纸币发行之后,
这些东西既不能由于银行的作用而增加,也不能由于银行的作用而减少。因
此,如果政府为国家发行纸币,即使它根本不为票据贴现,也不向公众贷款,
贸易总量出不会有任何变动,因为我们所具有的原料、机器、食物与船舶仍
然和以前一样。而且,当法定五厘利息率低于市场利息率时,①等量货币也可
能并不总是②按法定五厘利率出借,而是按市场上借贷双方的公平竞争所形成
的六厘、七厘或八厘利率出借。
亚当·斯密说,①苏格兰用现金帐户对商业提供贷款的方式比英格兰的方
式优越,商人们因此得到了利益。这种现金帐户是苏格兰银行家在为顾客票
据贴现以外给与顾客的信用。但银行用这种方式垫支货币将其投入流通,就
不能再用其他方式放出这一数量的款项,所以我们就难于看出好处究竟在哪
里。如果全部流通只能容纳一百万纸币,那就只有一百万流通。整个这一数
额究竟是以贴现的方式发行,还是一部分以贴现方式发行,其余部分以现金
账户的方式发行,对于银行家和商人来说实际上都没有关系。
关于用来作为通货的黄金与白银这两种金属,也许还需要讨论几句,特
别起因为在许多人心目中,这一问题似乎把明显而简单的通货原理弄得复杂
了。斯密博士说,“在英国,在黄金铸成货币之后,长期以来就不认为黄金
是法币了。银币和金币之间的比价不是由法律或公告规定,而是任其由市场
决定的。如果债务人以黄金偿债,债权人可以完全拒绝,也可按照他和债务
人双方同意的价值收受。”①在这种情形下,一个几尼币便显然可能有时值二
十二先令或更多,有时只值十八先令成更少,这完全取决于黄金和白银的相
对市场价值的变动。而且,全部黄金价值的变动和白银价值的变动都要按金
币计算,看起来好象白银是不变的,好象只有黄金才可以上涨和跌落。例如,
虽然几尼币从十八先令涨至二十二先令,黄金的价值却可能没有变动;变动
也许完全只限于白银,因之,现在二十二先令的价值也许不多于从前的十八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 篇,第11 章,第2 部分;坎南版,第1 卷,第
167—168 页。
② 同上书,坎南版,第1 卷,第168 页。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 篇,第11 章,第1 部分;坎南版,第1 卷,第
161 页。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 篇,第11 章,第1 部分;坎南版,第1 卷,第
160 页。
先令。反之,全部变动也许是发生在黄金方面,从前值十八先令的几尼币也
许已经上涨到二十二先令了。
假定这种银币由于剪损而减色,其数量也增加了,那么一个几尼币就可
能值三十先令,因为这种减色货币三十先令中所含白银的价值也许等于一个
几尼币内所含的黄金。只要恢复银币的铸币法价,银币就会上涨;但这又似
乎是黄金下跌了,因为一个几尼币的价值也许并不比二十一个这种好成色的
先令币大。
如果现在黄金也被定为法币,每一个负债者,都可以随意以四百二十先
令或二十几尼偿付所欠的二十一镑债款,那么他究竟用哪种货币来偿值就要
看他使用哪种最为合算了。如果他用五夸特小麦所能换得的生金在铸币厂可
以铸造二十个几尼币,而用同量小麦所能换得的生银在铸币厂却可以铸造四
百三十个先令,他就宁愿用白银偿债,因为这样可以占十先令的便宜。反之,
如果用五夸特小麦所能换得的生金在铸币厂可以铸造二十又二分之一几尼
币,而用同量小麦所能换得的生银在铸币厂只能铸造四百二十个先令,他就
自然愿用黄金偿债。如果所能换得的黄金量可以铸造二十个几尼币,而所能
换得的白银量可以铸造四百二十个先令,那么用金币偿债还是用银币偿债,
对他来说是完全无关紧要的问题。所以,这并不是偶然的事情;人们之所以
情愿用黄金偿债并不是因为黄金更适合于富裕国家的流通过程,而只是因为
以黄金偿债对于债务人有利。
在1797 年限制英格兰银行以铸币支付以前一个长时期里,黄金和白银相
较十分低贱,以致英格兰银行以及一切其他债务人都愿意在市场上购买黄金
而不购买白银送往铸币厂铸造,因为他们用这种铸币偿债更为合算。在这期
间的大部分时间中,银币减色得很厉害,但由于其数量稀少,所以根据前述
原则,其流通价值从未跌落。银币虽然如此减色,但债务人用金币偿值仍然
有利。诚然,如果这种减色银币的数量极大,或者如果铸币厂发行这种减色
铸币,那么债务人用这种减色货币偿债就会有利。但它的数量是有限的,并
维持着它的价值,所以黄金实际上便成了真正的货币本位了。
没有人否认当时的情形确实是这样。但有人说,这种情形是法律造成的。
这种法律宣布,除非按铸币厂标准以重量计算,否则任何二十五镑以上的债
务均不得以银币为法偿币。
但是这一法律并未规定债务人不得以铸币厂新铸银币偿还其债务,无论
债务数额是大是小,债务人不以白银偿付,既不是偶然的事情,也不是由于
不得已,而完全是自愿选择的结果。他们把白银运往铸币厂不合算,而把黄
金送去是很合算的。如果流通过程中这种减色银币的数量极大,并且又是一
种法偿币,那么一个几尼币便很可能又值三十先令了。但这是减色银币的价
值跌落,而不是几尼币的价值提高。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黄金与白银都是法偿币,可以同样偿付任何数额的
债务,那么主要的标准价值尺度就会不断改变。有时是黄金,有时是白银,
情形完全取决于这两种金属的相对价值的变动。在这种时候,不是标准尺度
的金属将被熔化而退出流通,因为其生金银价值大于铸币价值。这是一种及
待补救的很不方便的事情。但改良的进程却十分缓慢。这一问题虽经洛克先
生②极为精辟地加以论证,而在他以后所有讨论货币问题的著作家也都指出了
② 同上书,布卡南版,第1 卷,第266 页,脚注。
这一点,可是直到1816 年那届议会③才采用了一种较好的办法,规定凡四十
先令①以上的金额都只准以黄金为法偿币。
斯密博士似乎还不十分清楚用两种金属作为通货,并同时作为任何债额
的法偿币会产生什么影响,因为他说,“实际上,当不同铸币金属各自的价
值继续保持任何一种规定的比例时,最贵金属的价值就支配了全部铸币的价
值。”②由于黄金在他那时期是适于值务人偿债的媒介,所以他便以为黄金具
有某种内在的性质,使它在当时支配了银币的价值,而且也会永远如此。
1774 年实行金币改革后,铸币厂新铸几尼币每个只能兑换二十一个减色
先令。但在威廉王朝,银币的状况完全相同,而同样新从铸币厂铸造出来的
几尼币却可以兑换三十先令。关于这一点,布卡南先生说:“于是便出现了
一般通货理论无法加以说明的奇特情况:一个几尼币在某一个时候可以兑换
三十先令(这是它用减色银币表示的内在价值),但其后同一几尼币却只能兑
换二十一个这种减色先令。通货状况在这两个不同时期之间显然发生了某种
巨大的变化,关于这点,斯密博士的假设并没有提供任何解释。”①
在我看来,要解答这一疑难问题是很简单的,只要把上述两个时期中几
尼币价值的不同状况和流通中减色银币的不同数量对比一下就行了。在威廉
王朝,黄金不是法偿币;只能按习惯价值流通。一切巨额支付可能都是用白
银进行的,尤其是当时对货币与银行业务都不很了解,就更促成了这种情况。
当时这种减色银币的数量超过了在只使用不减色银币情况下流通过程所能保
持的银币数量,因此它便贬值而又减色了。但在黄金成了法偿币,银行纸币
也被用来进行支付的后一时期中,减色银币的数量却没有超过在没有减色银
币情况下所能流通的铸币厂新铸银币的数量,所以货币虽然减色了,但却没
有贬值。布卡南先生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却有些不同。他认为主币可能贬值,
而辅币却不容易贬值。在威廉王朝,银是主币,所以容易贬值。1774 年银已
经成了辅币,所以便能维持其价值。不过通货贬值与否,完全取决于其数量
是否过剩,而不取决于它是辅币还是主币。②
铸造货币时征收适度的铸币税是无可厚非的,对于进行小额支付的通货
来说尤其如此。一般说来货币价值将按铸币税的全额提高。因此,货币量如
果不过多的话,这种负担便不会对于支付人发生影响。但必须指出,在确立
了纸币制度的国家中,虽然纸币发行人在人们提出要求时有义务兑现,但在
限制纸币流通的约制办法发生作用之前,纸币和铸币仍然可能按照这种铸币
(唯一的法偿币)铸币税的全额贬值。例如,如果金币的铸币税是百分之五,
由于银行纸币发行过多,在纸币持有人兑换铸币将其熔为金块可以获利以
前,通货就会实际贬值百分之五。如果金铸币不纳铸币税,或纳铸币税而银
行纸币持有人可按铸币厂价格三镑十七先令十又二分之一便士要求用生金而
不用铸币兑换其纸币,便不会发生这种贬值。所以如果英格兰银行不必须根
据纸币持有人的意愿以金块或铸币为其纸币兑现,那么近来规定银币征收铸
③ 第一、二版此处尚有“以生产所需的食物,并在生产时雇用与以前相同的人数”字样。
① 第一、二版无以上两段和下段的开头部分。这些是由于回答马尔萨斯的批评而加上的;参阅《李嘉图著
作和通信集》,第2 卷,第118 页以及本书第67 页,脚注①。
② 第一、二版这一段从“地主的利益”开始。
① 此处有节删,但不影响原文意义。
②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4 篇,第5 章;坎南版,第2 卷,第 37 页。
币税百分之六(或每盎斯四便士)但规定黄金可由铸币厂免费铸造的法律也许
是最恰当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可以最③有效地防止通货发生任何不必要的变
动。①
③ 在第一、二版中,以下一段话作“因为他用等量谷物不仅可以换得更多的货币,并且可以换得更多的可
以用货币购买的每一种商品”。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4 篇,第7 章,第3 部分;坎南版,第 2 卷,第
1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