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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作者:财政部会计编写组 当前章节:1358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0

一、新旧比较

外币折算准则与原制度(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确定要求

原制度规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允许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未对记账本位币进行定义,也没有明确选择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

新准则规定,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并规定了判断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改变了外币投入资本的折算方法

原制度规定,外币投入资本有合同约定汇率的,在收到外币资本投入时,按合同约定汇率折算;没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外币资本投入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新准则规定,所有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时,均应当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如此,外币投入资本也不例外。

(三)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原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所有非货币性项目均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的一部分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属于货币性项目的,计入当期损益;属于非货币性项目的,计入资本公积。

(四)规定了境外经营处置的处理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原制度对此没有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将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列入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首次执行日后,根据准则规定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二)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接受的外币投入资本按新准则规定进行处理。在此之前已经接受的外币投入资本已按照合同约定汇率折算的,仍然按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反映,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三)原采用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按照准则规定的原则对本年度及以后年度外币交易进行处理,已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日的期初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后的外币交易,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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