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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作者:财政部会计编写组 当前章节:1146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0

一、新旧比较

原《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合并交易未作规范,企业在实务中对合并交易在新准则发布之前基本上执行的是《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第30号)(以下简称原规定)。原规定与新准则比较,主要差异如下:

(一)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不同。原规定对兼并交易未区分同一控制下的情况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情况,新准则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规定了会计处理原则。

(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原规定对兼并交易或事项规范的比较简单,新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1.企业合并成本确定不同。原规定将成交价作为合并成本,未考虑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新准则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合并中支付的有关对价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

2.商誉的确认不同。原规定要求将成交价高于经评估确认取得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新准则是将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高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3.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处理不同。原规定未规范分步实现的合并交易的处理,新准则对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作出了规范。

4. 对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净资产的差额处理不同。原规定未规范成交价小于取得净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二、新旧衔接

(一)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控股合并,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日的调整见本讲解第三章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吸收合并,应当按照企《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即:

1.按照新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按照新准则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2.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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